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是成文法,采罪刑法定主义,亦即,有明文规定何种行为
犯法者,才算触犯法律。
我想,政黑的版规,应该不能超越中华民国法律之上吧?
翻阅了政黑的版规,并未明文规定指称某版友是“蓝蛆”,视为触犯版规。
然则,若被指称为蓝蛆者,其平时指称敌对阵营者,以蠢吱称之,又当如何?
若谓以蓝蛆称一人,即为有罪。则以蠢吱称众人,何谓无罪?
林益世被声押后,本人考量版上某些蓝营支持者
“其成长背景,政治信仰,......面对马英九亲信涉入贪腐案,其思想、信仰受创崩溃
之余,心力、体力均有未逮”
愿意事出善意,修改令其身心受创辞语。将蓝蛆一词改为“蓝军”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