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的反应 感觉都已失焦了
我只看官方跟民间的超级比一比 文章内有连结
争议点就是在不同的地方
以下是民间坚持
1.贯彻优良农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第1-1条要求特定农业区原则上不得征收!
2.公益性与必要性评估为遏止浮滥征收之第一道把关机制,第3条、第4条、第4-1条
建立明确衡量标准,避免政府恣意判断;第13-1条要求开发单位于征收计划书中检附
公共利益评估报告,接受各界检验,期能落实公正、客观、实质之公益性与必要性评
估
3.建立实质人民参与程序,第11条要求实质协议价购程序、第13条要求实施听证会
制度、第14条要求实质处理人民意见、第15条要求征审会民间代表比例,拒绝政府
垄断征收审查程序,弃人民心声如敝屣!
4.征收系少数人为社会大众之公益所为之特别牺牲,故应给予完全补偿,方属合
理。第30条、第31条要求土地、地上物、农作物应由三位以上不动产估价师进行客观估价
后,作为核发征收补偿费之标准。第33条要求因征收而造成营业损失或失业,应给予
营业损失补偿及薪资补偿。
5.人民为公益特别牺牲,征收导致无家可归,政府本有义务负担起照顾责任,对其
进行妥善安置。第34条要求发给合理之迁移费、第34-1条要求为因征收而无屋可住者订定
安置计画,期能有效降低征收对人民所带来之冲击。
6.当前区段征收之实践已成政府抢夺人民财产以充盈财政之歛财工具。由于区段征
收得以抵价地代替征收补偿费,故政府不必事先支付庞大补偿费,可有效降低开发成本;
而农地转建地后之税负收入及政府得以趁机取得大量配余地供标售、标租、
设定地上权,均使政府有利可图而大量兴办区段征收。为遏止此浮滥之现象,
第38条要求申请区段征收前应于地方举办公听会、第39条要求抵价地比例下限
由40%提高至55%、第44条删除配余地得迳行标售、标租、设定地上权之规定,使公有
土地利用能回归土地法正当程序,减少办理征收诱因,避免政府趁机歛财。
以上六点就是民间版本的行政院版本的主要差距
简而言之,你觉得这六点要求中有很过份的 根本就是抢劫政府的
就可以针对其中的点来讨论
如果你跟我一样觉得这六点要求其实不过份,也觉得合情合理
那他妈的脑残立委是再怕三小 连这些都做不到 是在修个屁法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