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一个我本身的例子:
我曾涉嫌一起“机车撞人肇事逃逸”的刑案…
因为我的机车在高架桥上遇临检逆向行驶而致人重伤
警察找上了我 > <
我才发现我那台停在附近好几天没理会的老旧机车被偷了
因为我长得就一脸清纯清白样
与被害人当面指认时说的横肉流氓样差太多
最后检方在不起诉处分书的最后才出现“无罪推定”字样
以无积极证据显示本人当时是机车驾驶为由为不起诉
嗯 我想说的是
很少有人会在判决前就先说“无罪推定”的啦 = =
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是诉讼开始前
法官预先认知被告为一清白之身、无罪之人
然后再根据检方、辩方证据和论辩的舖陈
逐渐认定到底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
如果开头就讲什么无罪推定
会让人觉得倒果为因
早认定无罪然后再去找理由尽量帮被告开脱
这是很不好的观感
也不合法理逻辑的作法
当然以上可能是太过坚信理念而到“坚(顽?)固”不化的过犹不及
但更可能基于政治立场、意识型态
虽然表面上没先讲
心里头却早已默认“无罪决定!”
然后上穷碧落下黄泉、上通古宋下水库
极尽各种荒诞不稽的歪理谬论之诡言狡辩
就为替被告想方设法给开脱犯行
这由最著名的“马英九贪污确凿三审脱罪定谳案”
以及近期的“氾蓝名嘴恶意诽谤绿营脱罪案、红衫军史上最大集游违法脱罪案”等等
足以应证
与之相反的就是
“陈水扁无铁证涉贪竟重判无期徒刑冤案、金恒炜善尽查证可受公评却成诽谤冤案”等等
希望我国中华民国司法能更澄明
不受个人偏执偏差的信念
甚至党国偏激偏颇的邪念所干扰
谢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