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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页,节录如下:
四、本院亲民党党团,针对现行“集会游行法”所订定之内容规范
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十四条所付予人民合法之集会自由权;也
违背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人民所拥有之言论、讲学、著作及出
版等基本自由权。为保障中华民国宪法所付予人民之集会、游
行等合法权利,回复人民所拥有集会、游行之基本自由权,建
请将现行之“集会游行法”予以废止,请公决案。
〔本案经变更议程,由内政及民族委员会抽出,迳付二读,
改列为本次会议讨论事项第4案。【经在场委员199人,赞
成者107人,反对者92人,多数通过;并采记名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名单附后(六)】〕
决议:交党团协商,并由亲民党党团负责召集协商。
(六)“废止集会游行法由委员会抽出迳付二读改列讨论事项第4案通过”部分
赞成者:107人。
张昌财 罗世雄 郭素春 徐少萍 曾永权 陈进丁 蔡 豪
傅昆萁 赵良燕 雷 倩 张硕文 林正峰 卢秀燕 曹尔忠
颜清标 张丽善 冯定国 刘忆如 沈智慧 钟荣吉 孔文吉
曾华德 刘盛良 陈秀卿 蒋孝严 罗明才 丁守中 吴英毅
陈根德 黄义交 柯淑敏 吴清池 林惠官 陈 杰 吴志扬
侯彩凤 章仁香 杨琼璎 蔡正元 帅化民 朱凤芝 吴育升
廖国栋 蔡胜佳 李鸿钧 刘文雄 周守训 杨丽环 张庆忠
洪玉钦 廖婉汝 蔡家福 杨仁福 林鸿池 伍锦霖 林正二
钟绍和 郑金玲 吕学樟 赖士葆 黄健庭 刘铨忠 费鸿泰
翁重钧 林沧敏 谢文政 林益世 江义雄 李复甸 黄志雄
许舒博 王昱婷 李复兴 江丙坤 吴光训 李庆安 林郁方
林德福 陈志彬 谢国梁 陈朝容 苏 起 白添枝 孙大千
黄昭顺 李嘉进 李庆华 潘维刚 高思博 邱镜淳 徐中雄
洪秀柱 江连福 李纪珠 曹寿民 叶芳雄 林南生
黄德福 吴松柏 何智辉 林淑芬 吴敦义 朱俊晓
蔡锦隆 林建荣 纪国栋 柯俊雄
反对者:92人。
曾灿灯 郭林勇 林志嘉 黄适卓 廖本烟 罗志明 卢博基
王 拓 柯建铭 王淑慧 王幸男 赖幸媛 陈银河 刘宽平
黄宗源 尹伶瑛 汤火圣 林育生 赵永清 李明宪 何敏豪
郑朝明 林文郎 尤 清 蔡启芳 林重谟 李俊毅 彭绍瑾
赖清德 许荣淑 唐碧娥 邱创进 余政道 叶宜津 林进兴
魏明谷 黄昭辉 陈朝龙 侯水盛 王世勋 彭添富 谢明源
李镇楠 蓝美津 郭俊铭 张花冠 郭荣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桦 洪奇昌 黄 诚 杨芳婉 郭正亮 陈金德 郑国忠
高志鹏 萧美琴 吴秉叡 张庆惠 庄和子 颜文章 陈宪中
王涂发 陈明真 黄淑英 高建智 吴富贵 薛 凌 田秋堇
庄硕汉 吴明敏 管碧玲 徐国勇 曹来旺 林树山 许德祥
陈秀惠 潘孟安 黄伟哲 李昆泽 江昭仪 黄剑辉 林国庆
陈启昱 沈发惠 蔡其昌 谢欣霓 林耘生 陈 莹 郑运鹏
王荣璋
弃权者:0人。
立法院第6届第5会期第14次会议议事录(经第6届第5会期第15次会议确定)
时 间 中华民国96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时至12时5分
5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时至下午5时20分
地 点 本院议场
出席委员 211人
请假委员 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