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废是可以讨论的
但令人厌恶的是
法务部长刻意运用职权消极废除死刑
明明有法律规定、也经过审判
只因为法务部长的信念不同
就把仪式性的职权扩大扭曲使用
法务部长签署死刑执行命令的职权
就像总统签署国会通过的法案一样只是仪式性功能
法务部长消极不签署执行死刑命令
岂非一个部长 超越法律和所有审判的法官职权
这种作为合理吗
试想 如果总统刻意不签署国会通过的法案 也不循法定途径否决
难道不是宪政的灾难吗?
死刑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不是落在法务部长身上
更可以确定法务部长的死刑执行命令只是仪式性而没有实质权力
退一万步来说
假定
仅仅是假定 法务部长的死刑执行命令有实质的权力
法务部长是否签署死刑执行命令
应该从一件案子是否还存有法律上的客观疑点来思考
但台湾目前的状态
却是法务部长刻意拒绝所有的死刑执行命令签署
竟然也没有对
为何拒绝签署死刑执行命令
就每一件个案提出 他认为这些个案 法律上仍存在的客观疑点为何
甚至连一点基本的解释都没有
这表示
台湾这几任的法务部长
任凭一己对死刑存废的好恶
就超越法律 消极废除了台湾的死刑制度
难道在民主法治国家
有一种绝对的价值
只因为是“国际潮流”、只因为法律菁英的偏好
就能够刻意扭曲法律来达成吗?
废除死刑 应该透过立法程序或公民投票达成
而非只因为受到少数法律菁英的偏好
就由法务部长透过扭曲法律的方式偷偷摸摸的进行
用“偷偷摸摸”来形容 法务部长故意不签死刑执行命令很过份吗
一点也不!
目前拒签死刑执行命令的历任法务部长们
敢光明正大的在立法院、在公众媒体前
解释他不签署诸如陈金火等人 死刑命令的原因吗?
废除死刑在台湾根本连一个公共议题都称不上
少数法律菁英藉著很少人知道的管道游说、施压
控制了废死刑的讨论
率性的把废死刑冠以“国际潮流”等等法律理论和“普世人权”的大帽子
剥夺了一般大众表达废除死刑与否的参与权力!
目前运作废除死刑的诸多“人权团体”、法律界人士
不敢诉诸公民意志来表决 实在可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