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一堆人只会乱来,那就请他们吃大便吧

楼主: 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   2007-05-22 17:37:08
推 wahaha99:那又是哪条法可以管中正纪念堂的 哇吗抹灾 05/22 16:02
推 wahaha99:3F,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05/22 16:06
→ wahaha99:写的就清楚的这玩意的管理单位是教育部 05/22 16:07
→ wahaha99:挂个牌干麻跟北市府申请 05/22 16:07
→ wahaha99:5&7F,那我家也可以申请古蹟,干,政治不是这样玩的吧 05/22 16:08
→ wahaha99:是没改,但隶属单位是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靠腰三小 05/22 16:08
→ wahaha99:了不起就是教育部违法也不干北市府屁事,看不爽的去申请 05/22 16:08
→ wahaha99:释宪,或是打行政诉愿,反正就是不干北市府的事 05/22 16:09
→ wahaha99:教育部爱靠腰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但就是轮不到北市府管 05/22 16:10
1.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九条刊总统
  府公报第四六三五号并自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隶属教育部,掌理中正纪念堂之管理
、维护与先总统 蒋公纪念文物资料之蒐集、典藏、展览及有关文教活动之举
办等事宜。
2.
台北市政府依内政部民国70年12月4日之核定函,于民国70年12月29日公告中正纪念堂周
围地区都市计画案,将中正纪念堂土地变更为“中正纪念堂用地”,以供中正纪念堂及其
附属相关设施使用。如行政院拟将中正纪念堂用地改为“台湾民主公园”使用,则须办理
都市计画变更,以符合实际用途。
中正纪念堂系由“中正纪念堂筹建小组”代表人俞国华先生申请建照,领有建造执照及使
用执照,建筑物用途为陈列室、纪念堂,属于建筑法第99条所称“纪念性建筑物”。另围
墙部分,包括“回廊、角亭、牌楼及厕所”系属建筑法第4条所称之建筑物,亦领有建造
执照及使用执照,依该用地之都市计画规定,其拆除应先经“台北市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
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始得依建筑法第78条之规定向市府申请“拆除执照”

倘未依法经市府许可,擅自拆除,市府除得依建筑法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及勒
令停止拆除外,亦违反都市计画法之规定。市府得依都市计画法第79条及第80条规定,处
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锾,并勒令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原状,并得处6个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欲的天煞孤星)   2007-05-22 17:38:00
一针见血
作者: valenci (birdy)   2007-05-22 17:38:00
真是........跳针不需观念、不分年纪.........
作者: jackysung (如果。爱)   2007-05-22 17:39:00
小心水桶喔
作者: valenci (birdy)   2007-05-22 17:40:00
真是弱到...........好笑........
作者: genius1984   2007-05-22 17:40:00
一针见血
作者: jackysung (如果。爱)   2007-05-22 17:41:00
推~法源依据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2007-05-22 17:48:00
推这篇 这篇写的比较正确与清楚
作者: fcuk1203 (大叔热血不能停)   2007-05-22 17:51:00
一针见血 有知识到 可以m了 XDDD
作者: JustFUCK   2007-05-22 17:53:00
good!
作者: godbird   2007-05-22 18:17:00
真会断
作者: gocd (阿宏)   2007-05-22 18:55:00
结果原po砍文XD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07-05-22 19:45:00
作者: Asucks (我的老婆是超人)   2007-05-22 22:00:00
所以今天萎大的杜部长,被立委问到中正堂目前正式的法定名字为何时,一句话都不敢讲,哈哈,当场变成缩头乌龟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07-05-23 00:22:00
推推
作者: awxefrgt   2007-05-23 00:38:00
爱台湾就干嘛管法律 我们要破四旧 立四新
作者: lich1012 (lich)   2007-05-23 01:40:00
那西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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