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阳明起诉书全文

楼主: hate2004 (祝你佛诞日快乐)   2007-03-14 17: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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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95年度侦字第17333号
  被   告 许阳明 男 54岁
            籍设台北市
  选任辩护人 刘思龙律师
        王仁聪律师   
  被   告 黄纹崇 男 37岁
            籍设台南县
选任辩护人 庄美贵律师
  被   告 王筱方 女 27岁
            籍设台南市
  选任辩护人 林瑞成律师       
    
上列被告等因渎职等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认应该提起公诉,兹
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许阳明系台南市政府前副市长(任职期间自民国91年2月15
日至94年12月20日止),负责市长交办业务。黄纹崇系台南
市警察局员警,系于91年2月15日起至94年2月19日止,奉派
担任许阳明之随扈工作;王筱方系于91年2月15日起至94 年
12月19日止担任许阳明副市长室之秘书,负责许阳明担任副
市长期间之所有事务包括费用报销工作,均为依法令从事公
务之人员。彼等均明知副市长每月有新台币(下同)44,000
元之特别费,其中半数需检据核支,另一半则需由副市长具
领条报领支用。讵彼等竟基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联
络,利用需检据列报特别费部分,明知并未全额实际支出,
然却(一)取许阳明任期前、卸任后及私人花费与公务无关
之发票列报支领特别费(详如附表一所示)共227,997元。
(二)取管碧玲消费单据之发票列报支领特别费(详如附表
二所示)共30,242元。(三)以王筱方所提供之私人消费单
据之发票列报支领特别费(详如附表三所示)共42,491元。
(四)取黄纹崇消费单据之发票列报支领特别费(详如附表
四所示)共16,852元,致使台南市政府人员陷于错误,因而
如数给付足生损害于台南市政府对特别费核销管理之正确性

二、案经谢龙介告发侦办。
证据清单并所犯法条
一、证据一:台南市政府91年至94年采购(费用动支)申请单暨
黏贴凭证、台南市政府政风室(95年11月22日)函
、审计部台湾省台南市审计室(95年11月24日)函
、台糖长荣酒店(台南店)住宿资料、大亿国际酒
店股份有限公司住宿资料之函、新光三越百货股份
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函、新光三越百货股份有限公
司台南西门分公司函各乙份。
待证事实:被告持不实发票列报特别费。
证据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业务控管部函、台湾新光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函、友邦国际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函、财团法人
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函、台南大饭店所提供住宿资
料各乙份。
待证事实:被告黄纹崇所申用之信用卡,并以之刷卡付帐取
发票列报特别费。
证据三:第一商业银行总行书函、汉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住宿资料各乙份。
待证事实:王筱方所申用之信用卡,并以之刷卡付帐取发票
列报特别费。
证据四: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凯撒大饭店
股份有限公司住宿资料及刷卡签帐发票资料合作金
库商业银行函、玉山银行信用卡事业处函、高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高雄银行国际信用卡缴款通知
书、永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函、中国信托商业银
行陈报状各乙份。
待证事实:管碧玲所申用之信用卡,并以之刷卡付帐取发票
列报特别费。
证据五: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及取据被告王筱方记载
有关实际开销特别费流水帐之电脑纪录各乙份
待证事实:被告王筱方所制作之有关特别费之实际开销流水
帐电脑解读资料。
证据六:被告王筱方、黄纹崇之侦查笔录。
待证事实:坦承犯行。
证据七:被告许阳明之侦查笔录。
待证事实:否认犯行。
二、核被告许阳明、王筱方、黄纹崇所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嫌。彼等犯
罪所得之财物应予追征,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征时,应以其
等财产抵充之。又被告王筱方、黄纹崇二人均系以上开犯罪
方式,为被告许阳明取得上开不法利益,本身并无获利,受
此教训,应已生惕励之效,故请分别从轻量刑,以启自新之
机。
三、另告发意旨略以:被告许阳明在上开任职期间,明知每月所
能支领之机关副首长特别费,并无实际开销,依法不能以领
条列报另一半之特别费,然仍以领条代替原始凭证列报支领
特别费,致使不知情之台南市政府人员因而陷于错误,如数
予以核发。另被告许阳明明知其自91年2月10日起至94年12
月19日止,已住用台南市劳工局育乐中心出租套房当作其单
身职务宿舍使用,且其配偶管碧玲时任高雄市政府新闻处长
,已配有公有房舍居住,故其依法应每月扣缴房屋津贴700
百元,然却故意隐匿上开事实未主动陈报,使不知情之台南
市政府人员陷于错误,而未予扣缴,致每月获取700元之不
当利益,因认被告许阳明另涉有渎职等云云。经讯据被告许
阳明坚决否认涉有此部分之犯行,辩称:以其名义出具领据
代替原始凭证所领取支特别费,均交由被告王筱方领取后支
用于公务上等语。经查上开被告许阳明以台南市副市长之领
据报支特别费部分,经被告王筱方在每月月初时,即以被告
许阳明所具名之之领据,向台南市政府承办人员领出此部分
特别费每月2万2千元,共计领用1,013,000元,并以流水帐
之方式记载支出,呈请被告许阳明过目确认,此部分支出有
流水帐可查者已达1,133,917元(92年3月至12月275,173元
、93年全年823,214元、94年7月至12月35,530元),此业经
被告王筱方在本署侦查中供认在卷,复有被告王筱方所记载
有关实际开销特别费流水帐之电脑纪录及内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函各乙份在卷可证,且为被告许阳明在本署侦查中所
是认在卷,足见其真正支出之总金额显已超过所领取之特别
费金额甚明。
(一)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
实,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定有明文。且认定不利
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
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又告发人之告发,系以使被
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仍
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号、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号著有判例可资参照
。再按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之
机会诈取财物罪,就诈取财物之要件言,与刑法诈欺
罪相同,必须行为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为要件。所谓
以诈术使人交付。必须被诈欺人因其诈术而陷于错误
,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认为诈术,亦不致使人陷于错误
,即不构成该罪。因之,行为人(公务员)纵有施用
欺罔或其他方法而图诈取不法财物情事,然相对人若
早已了然于胸,并不因公务员之施用欺罔或其他方法
,而陷于错误,其之所以交付财物,乃系别有原因者
,仍无由迳绳以该条款之罪责。又所谓诈术,固不以
欺罔为限,即利用人之错误而使其为财物之交付,亦
属之,惟必须行为人有告知他人之义务竟不为告知,
而积极利用他人之错误,始足成立;又按贪污治罪条
例第6条第1项第3款之“侵占职务上持有之财物罪”
,系以该财物,依一定之原因先归属于行为人自己之
实力支配下,至归属之原因不问基于法令、契约或法
律行为以外之适法行为皆可,而后行为人基于不法之
意图将该财物据为己有,为其成立要件;而该条例第
5条第1项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则
以行为人自始即基于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利用职
务之便,以欺罔诈伪之方法,使人交付财物。至行诈
之方法,不以积极行为为限,即消极之欺罔行为,亦
不失为诈欺,惟在消极性诈欺之场合,须以行为人违
背法律上据实告知之义务,而利用他人之错误,始克
相当。上开二罪之构成要件,一为所侵占之财物,须
依一定之原因先归属于行为人之实力支配下;一为自
始即以欺罔之方法骗取他人之财物,并不相同,犯罪
之基本事实亦因而有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141 号、91年度台上字第6078号分别著有判决可资
参照。
(二)按特别费制度之设立,溯其源,是鉴于早期各级机关
首长、副首长因公招待、餽赠、奖赏之需要,在动支
经费时,并未订定给付的标准,而且可以动支的经费
总额也无限制,因而造成宽严不一及经费浪费的情形
。于是在立法院、审计部的建议下,行政院自41年开
始建立特别费制度,对于此方面的动支额度加以规范
,以节制相关支出。在62年间,又考虑到预算在执行
时,各级首长事实上难免有若干机要性质的开支,无
法取得原始单据,行政院于是参照审计部之意见,另
外准许在特别费可支领的半数额度内,容许首长、副
首长以领据动支,采较为弹性的方式处理,并未要求
首长、副首长在具领后,须再列明后续经费的使用情
形。至于支领方式方面,实务上或有领取现金、支票
之方式,或有直接拨入帐户等方式处理。故特别费的
性质,实际上是因为考量早年薪资待遇偏低,各级机
关首长、副首长因其身分职务关系所衍生出之招待、
餽赠等花费,如由其个人薪资待遇中支付,显然负荷
过重,因此编列首长、副首长专属特定款项供其统筹
支配运用。50多年来,一向基于尊重、信赖首长、副
首长之原则,由其统筹运用,并采宽松弹性之认定,
从未对其支用范围及内容作更明确的表列,此一做法
已相沿成习,并早已形成多年的行政惯例。足见“特
别费”,实务上几乎已定性为首长实质薪资补贴之性
质,首长在主观上亦多认为系实质补贴之性质。再从
特别费之列报支领程序观察,通常是由机要及幕僚人
员进行相关支出的处理,只要在核定之预算额度内,
或在半数额度内出具首长、副首长的领据,各机关会
计人员仅就凭证作形式审查,对于支用之内容及项目
,则基于尊重首长、副首长职务需要之原则,向来从
宽认定。参与此项业务之机要、幕僚及核章人员等,
对此一处理方式亦产生信赖,并依例办理相关事务,
此有行政院主计处在95年11月29日于行政院第3107次
院会中陈报之“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制度之沿革及改
进”报告乙份在卷可按。足见“特别费”之设计,从
历史之沿革观之,在在显示其有缺漏之处,不能因此
要求沿例领取特别费之机关首长负此制度设计上所产
生瑕疵争议之刑事责任。
(三)次按本案之重点除特别费的性质与行政惯例已如上所
述外,尚有被告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
之主观犯意及以机关首长、副首长所出具之领据报支
特别费之行政流程是否符合诈欺的要件。
(四)所谓“特别费”系指凡各机关、学校之首长或副首长
等人员,因公务所需,并经核定有案者其系归属于“
业务费”(一级分类)之性质。又我国政府之预算,
于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
,应按月或分期实施计画之完成进度与经费支用之实
际状况逐级考核之并由中央主计机关将重要事项考核
报告送立法院备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经费不得提前支
用,遇有賸余除依第六十九条办理外,得转入下月或
下期继续支用,但以同年度为限。又会计年度结束后
,各机关其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预算法
第11条、第61条及第72 条分别定有明文。再所谓划
帐发薪,系指各机关、学校依规定按月支给员工之薪
饷、其他加给、主管特支费、聘雇临时员工薪资、酬
劳费、加发工作奖金等,拨付受委托之金融机构分别
划拨其员工个人开立之存款帐户,财政部所颁定之“
中央政府机关学校员工划帐拨薪处理要点”第2点定
有明文,并不包括特别费在内。
(五)从前揭各级机关首长、副首长特别费之编列历史沿革
观之,其究竟系是否属于机关首长之实质补贴,抑或
纯系业务费性质,何时可领取,各方说法及作法均不
一。所以在立法院预算及决算委员会审查91年度中央
政府总决算审核报告第六组部分时,当时之苏治芬立
法委员在会议中,曾就各机关首长、副首长特别费,
有于每月初尚未发生即行支领之情事提出咨询,审计
部始于92年11月10日以台审部壹字第0920005036号函
示要各审计单位注意有无上开情事,此有上开审计部
函乙纸在卷可证。显见各机关首长、副首长支领特别
费,有于事前月初支领者,亦有在事后支领者,并且
有首长在未实际支出时,即先行支领之情事。然上开
审计部函示仍未对机关首长、副首长特别费之性质,
包括何时列报支领?是否要有实际支出才可列报支领
等规范上作出明确规定。故对于特别费的定性及使用
方式,事实上是有高度争议的。
(六)又鉴于特别费以首长领据列报核销部分之流程,只要
机关首长以领据代替原始凭证列报后,事后相关审计
单位并不需要再进行实质核销手续,如既已完成核销
程序,则应无事后缴回与否之问题。于此前提下,是
否有成为变相补贴机关首长薪资之一部份,而造成机
关首长对此是否具有违法之认知,不无存疑之处。检
察官对于被告犯罪之事实须负举证之责任,当审计单
位、法务部等国家不同机关,对特别费的定性尚且有
不同意见、检察官又无法依现有之函示规定及行之有
年之行政惯例,明确认定特别费之性质时,自不能以
此苛求任何一位成为被告之首长在事前能知之甚详。
除被告主观犯意,检察官难以举证以外,检察官亦无
足够的实务资料,可以证明特别费完全没有实质补贴
首长之性质,也无足够的资料可以介定行政院所称特
别费须“与公务有关”之范围。故在无法由现有资料
举证特别费的性质完全没有实质补贴的性质时,本于
“法明确性”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自不
能将特别费领用妥当与否所发生争议之风险,全然责
由领用之首长来承担。
(七)再本件被告所任职机关之会计人员均依往例将首长、
副首长特别费汇入首长之特定帐户或领取现金方式后
,由首长、副首长自行规划使用,并非为他人持有此
笔款项,故应无侵占之问题。又被告担任首长并无任
何积极施用诈术之行为,会计人员依例行事,亦无任
何“陷于错误”之情事,被告依法并无任何报告义务
,亦无任何利用他人错误的消极诈术行为。至于被告
是否有义务缴回剩余的特别费?则属制度设计是否妥
适,以及被告是否有公法上(债)义务不履行或公法
上不当得利的问题。针对此种行政运作模式,强行拟
制为被告有向会计人员施用诈术,亦即“向会计人员
诈称未来必将如何使用的承诺”,不免令人有牵强附
会或罗织罪名之误解。
(八)面对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司法者应站在历史
的高点来观察特别费性质?还是该匠气十足如堆积木
般将“法律概念”堆砌起来?司法者对法律的运用,
无非即是“认事”与“用法”。本案的问题焦点不仅
是在“用法”,更重要的是在“认事”。换言之,关
于本案司法者究竟应很“概念法学”地用几张语焉不
详的函文,即判断被告首长有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
财务的贪污犯意?还是应该从社会学及自然法的观察
,作出合乎社会理性及法律情感的判断?当少数几位
首长发生此类行为时,探究其犯罪之构成要件不致有
所争议;但是当相当多数首长都可能经不起此种检验
时,就是执法者应停下脚步来思考“究竟这是一个犯
罪问题还是一个制度瑕疵问题”的时候了。再从自然
法角度观察,姑且撇开党派立场及政治攻讦,全国各
机关首长因其首长身分,于公于私均衍生出许多一般
部属不会有的花费,例如婚丧喜庆、奖励、礼物往来
等公共关系造成的负担,故在法制明确性有欠缺之情
形下,如将特别费定性为补贴首长,具有实质津贴的
性质,应可为大众所接受。尤其是当法规定义不清,
对特别费性质有不同意见之争执,长年以来全国相当
多数机关首长,将特别费用作首长花费的补贴,并形
成行政惯例时,基于“刑法谦抑性及最后手段性”之
本质,执法者是否仍宜特别针对一、二位首长,科以
贪污治罪条例如此严酷的刑责?还是全国如此高比例
的首长均须一一依法严办?以经验法则即能判断不可
能“陷于错误”的会计人员要不要全部以“共同正犯
”全部追诉?由行政流程来看就难以诿为不知情的审
计人员要不要以“包庇首长犯罪”全部追诉?以类似
方式每月领用“事务补助费”充作薪资的全国相当多
数之村、里长要不要全部以诈取财物的贪污罪追诉?
法规定义的不清、主管机关又长年怠于厘清规范及介
入纠正,这些风险是否均应由全国所有萧规曹随的机
关首长来承担?而如此大规模追究全国菁英份子,此
是否符合社会理性及人民对法律的期待?司法者在面
对此种制度的严重瑕疵时,不应不考虑社会现象,仍
束缚在“法律概念”的象牙塔中去解释法条,将会计
人员都违反经验法则地判断是“陷于错误”不知情的
受骗者,也违反常情地将首长都判断为“施用诈术”
之行骗者。
(九)又每位首长对特别费有以领据领支票兑现使用或拨入
帐户内再提领使用方式之不同,因而产生拨入帐户者
,未从帐户内提出使用,被进行追诉,以领据领取现
金者未实际使用,却因而得以逃避检察官对其进行追
诉的奇特现象,显将使民众感到有违公平正义。因此
当首长将特别费认知为对自己的实质补贴,其领取方
式又是直接汇入首长帐户,那么特别费早已在汇入帐
户的时点,完整地完成核销程序,此时已归属于首长
、副首长所有,与首长自己之存款产生民法上可代替
物之“混合”效果,在无法认定“迳行汇入帐户方式
领取特别费”违法之前提下,则所残余的问题就只剩
下“首长如何利用这些款项”,以及“行政惯例上首
长是否有义务缴回余款”及“首长是否施用诈术以及
余款未缴回之侵占问题”。
(十)又有关被告许阳明居住台南市劳工局育乐中心出租套
房一事,系经台南市市长许添财鉴于事实需要所核准
,此业经证人许添财及台南市政府人员曾成吉、林河
松、王各上吴明玉在本署侦查中证述綦详。再有关被
告许阳明之配偶管碧玲在当时确实任职高雄市政府,
且获配有公有宿舍居住居,此有高雄市政府函乙纸在
卷可按,故被告许阳明自当按月扣缴房屋津贴每月
700元。然因房屋津贴已纳入为公务员薪资之一部份
,除非有居住公有房屋,才需每月从薪资中扣缴700
元,故每月扣缴房屋津贴一事,应系责由台南市政府
相关人员主动按月扣缴,而非责由居住公有房屋之被
告许阳明要主动缴交,故此部分应系行政上事后要追
缴之问题。复经讯据被告许阳明就此部分之情节,辩
称其并不知情要每月扣缴等语,衡情尚属可信,故实
难遽认被告许阳明就此部分具有主观之诈欺犯意。况
被告许阳明在被台南市政府通知要追缴以往所居住之
房屋津贴后,已在95年11月21日全数缴交32,200元至
台南市政府公库,此有缴款书乙纸附卷可证。
(十一)揆诸上旨,在无法证明被告许阳明具有意图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下,尚难徒凭告发人谢龙介就此部分之
片面指诉,而遽论其罪。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
足以证明其犯嫌,故应认其罪嫌不足,然此部分与上
开起诉部分具有审判不可分之关系,爰不另为不起诉
处分之谕知,并此叙明。
四、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
此 致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中  华  民  国  96  年  3   月  5   日
检 察 官 陈 明 进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  华  民  国  96  年  3   月  12  日
书 记 官 曲 鸿 煌
附录所犯法条:
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6千万元
以下罚
金: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
作者: Icebound (武陵年代)   2007-03-14 17:26:00
五楼你干嘛直接按End ー ̄
作者: maboa (我没有暱称)   2007-03-14 17:26:00
五楼一直都是这样
作者: valenci (birdy)   2007-03-14 17:27:00
end
作者: bogeeyo ( )   2007-03-14 17:27:00
要帮吱吱画重点吱吱才看的懂
作者: lockinboy (嘿唷嘿唷)   2007-03-14 17:28:00
5F想肛许阳明
楼主: hate2004 (祝你佛诞日快乐)   2007-03-14 17:28:00
许添才的19554篇有 直接点连结就可以看了
作者: Vicky1016 (蜜雪)   2007-03-14 17:29:00
5F的胃口真特别~~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14 17:29:00
五楼跟许阳明告白了 (指) >////////////////<
作者: maboa (我没有暱称)   2007-03-14 17:32:00
五楼都吃重咸的
作者: djcc   2007-03-14 17:35:00
看三就好了 以侯的标准 许阳明不用单据的也该起诉 要一笔一笔
作者: djcc   2007-03-14 17:36:00
算 不是总额出帐大于入账就可以了 捐款杂务可不能算
作者: KevinLiou   2007-03-14 18:23:00
五楼自表 XD~
作者: KruKru (酷鲁酷鲁)   2007-03-14 18:48:00
5楼 好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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