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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nterxx () 站内: KMT
标题: [情报] 许添财不起诉书
时间: Mon Mar 12 18:30:13 2007
照南检这标准
马英九早就不用被起诉
马英九可能会殴死
http://issue.udn.com/721317131977.doc
四、按特别费制度之设立,溯其源,是鉴于早期各级机关首长、
副首长因公招待、餽赠、奖赏之需要,在动支经费时,并未
订定给付的标准,而且可以动支的经费总额也无限制,因而
造成宽严不一及经费浪费的情形。于是在立法院、审计部的
建议下,行政院自41年开始建立特别费制度,对于此方面的
动支额度加以规范,以节制相关支出。在62年间,又考虑到
预算在执行时,各级首长事实上难免有若干机要性质的开支
,无法取得原始单据,行政院于是参照审计部之意见,另外
准许在特别费可支领的半数额度内,容许首长、副首长以领
据动支,采较为弹性的方式处理,并未要求首长、副首长在
具领后,须再列明后续经费的使用情形。至于支领方式方面
,实务上或有领取现金、支票之方式,或有直接拨入帐户等
方式处理。故特别费的性质,实际上是因为考量早年薪资待
遇偏低,各级机关首长、副首长因其身分职务关系所衍生出
之招待、餽赠等花费,如由其个人薪资待遇中支付,显然负
荷过重,因此编列首长、副首长专属特定款项供其统筹支配
运用。50多年来,一向基于尊重、信赖首长、副首长之原则
,由其统筹运用,并采宽松弹性之认定,从未对其支用范围
及内容作更明确的表列,此一做法已相沿成习,并早已形成
多年的行政惯例。足见“特别费”,实务上几乎已定性为首
长实质薪资补贴之性质,首长在主观上亦多认为系实质补贴
之性质。再从特别费之列报支领程序观察,通常是由机要及
幕僚人员进行相关支出的处理,只要在核定之预算额度内,
或在半数额度内出具首长、副首长的领据,各机关会计人员
仅就凭证作形式审查,对于支用之内容及项目,则基于尊重
首长、副首长职务需要之原则,向来从宽认定。参与此项业
务之机要、幕僚及核章人员等,对此一处理方式亦产生信赖
,并依例办理相关事务,此有行政院主计处在95年11月29日
于行政院第3107次院会中陈报之“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制度
之沿革及改进”报告乙份在卷可按。足见“特别费”之设计
,从历史之沿革观之,在在显示其有缺漏之处,不能因此要
求沿例领取特别费之机关首长负此制度设计上所产生瑕疵争
议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