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诽谤的几个注意事项

楼主: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11:32
可能是因为在学校时比较有留意,对这个我比较能够谈 XD
一般来说,言论分为"事实陈述"跟"意见评论",对象分为公众人物跟私人
所谓的事实,并非指"真实"。比如说:
"这是一条狗"
"这是一只猫"
"这是一个闻屎工作者"
这三句话都是"事实",但不一定是真实。
所以,如果对一个人说:
"你是一个王八蛋",这就是在说一个"事实陈述"
至于,如果你说:
"闻屎工作者写这篇文章真是丧尽天良",这就是意见评论。
一般在谈到言论时,对"意见评论"的管制宽松,对"事实陈述"管制严格。
“所以,其实版规中所说,不得针对单一版友直接公干,其实相对上是保护版友
免于受伤的一种机制。因为,你没办法肯定来到这的都是好人,或是肯定自己永远
不会被发现真实身份。”
如果你承认自己说过,
“XX昨晚偷情到深夜才回来”跟
“XX昨晚深夜才回来,搞不好是去偷情”
前面的那句话,你必须要负举证的责任,否则被告的话会比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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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主国家对于相同的言论内容,面对公众跟非公众人物的审核标准不同。前面
那部份是在假设原告为非公众人物状况下。面对公众人物,大法官曾经释宪过,提出一
个原则(当时是针对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导)。
“有尽查证义务,且非真实恶意”
并且,这仍然是针对“事实陈述”而来。一般来说,民主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意见
评论多半采取宽松的态度。(除非你在威权体制内,XD)
所以,对于没有把握的内容,请多爱用两个原则:“尽可能模糊指称对象,将责任分
散”;“多用意见评论,少用事实陈述”
ex1: 我家的水桶倒了,地板好溼好溼。
ex2: 吱吱吱
ex3: 陈水扁真是个祸国殃民的政客
ex4: 游主席的头发人见人爱。
以上。
楼主: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14:00
事实上,没有听说过台湾有因为"群体攻击"被罚的案例~XDD
作者: cielu (黑暗系掰露)   2007-03-05 22:15:00
骂阿扁垃圾会被告的话 台湾法院要炸了
楼主: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17:00
讲真的,大家玩玩笑笑也就算了,真告上法院的话我还满想知道是谁这么没有品味的。~~~~
作者: oronepho (我宅宅的小九蹄声)   2007-03-05 22:18:00
由4同理推3为反证是吗
楼主: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20:00
楼上逻辑好到让我想要鼓掌,果然爱台湾的水准各个高~~
作者: oronepho (我宅宅的小九蹄声)   2007-03-05 22:27:00
意见还是事实?
楼主: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27:00
你说咧? 爱台湾的人就会看得懂~~
楼主: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32:00
PS. 本人一向乐见吱吱自行对号入座,因为门票不卖的~~
作者: qooggyy (库欧欧鸡鸡歪歪)   2007-03-05 22:40:00
我再板上看到一堆人干缴虽小扁,他臭了吗,他臭了吗虽小扁真的想当特首吗?他真的是个混....吗?
楼主: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42:00
施主,这个问题要问你自己了。
作者: shiningwing (热血高校中肯番长 飞小羽)   2007-03-05 23:50:00
关板好了
楼主: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6 08:17:00
两个字,"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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