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真的有法律基础去提起诉讼耶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723979.shtml
没修法…改名台湾邮政违法
【联合报/洪瑞灿/律师(台北市)】 2007.02.10 02:01 am
据报载,陈水扁总统为推动所谓“正名运动”,将把“中华邮政”改名为“台湾邮政”,另包括中油及中船等公司也将召开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分别更名为台湾中油与台湾国际造船公司。就“正名运动”所引发之政治效应或经济成本,本文不拟讨论,只就公司名称变更之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按公司名称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公司法第一二九条第一款、第二七七条皆有明文规定;故在一般公司,只要股东会决议变更章程所记载之公司名称,再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完成更名程序。至于中国石油公司属于政府股东一人所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并无股东会之组织,但依法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因此只要中油之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名称,也符合法律规定。
但中华邮政与中国石油公司虽同为国营事业,股东也只有政府一人,然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有明显不同。
中华邮政属于立法特许公司,我国订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该法第一条规定:“交通部依邮政法第三条规定,设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故该法已明文规定公司名称。此与中国石油公司只适用公司法之规定,并不相同。另邮政法第三条对提供邮政服务之国营公司名称,及邮政储金汇兑法第二条对经营邮政储金汇兑事务之公司,也有明文规定。
因为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属公司法之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之法理,在特别法对公司名称已经有所规定之情形,公司法所规定之公司名称变更规定即不能适用,故依法中华邮政公司董事会不能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变更公司之名称。
另中华电信虽已民营化,并已上市,且设有股东会,但其属立法特许公司之性质并未变更,在“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一条中也有与中华邮政类似之规定,因此中华电信股东会变更公司名称之权利,也同样被剥夺。
故除非立法院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之适用,否则纵然中华邮政之董事会或中华电信之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登记之主管机关经济部,仍应以章程变更决议违法为理由,驳回其申请。固然因执政者握有行政权,可能可以不顾法律规定而强行完成中华邮政之公司名称变更程序,但此核准变更登记之行政行为亦属违法而无效。
此外,邮政法有关信件递送专营权、免税权、邮票专制权,与外国或国际邮政组织谈判国际邮政事务及签署有关协定,及邮政储金汇兑法对储金汇兑事务之经营,皆明文规定以“中华邮政”为对象,而这些业务与中华邮政营运密切相关,公司名称变更以后,如果邮政法、邮政储金汇兑法等法律未配合修改,有关邮政业务经营之权利是否确保,亦值深思!
尤其是中华邮政之董事,虽为行政机关所指派,但其执行职务应以中华邮政之利益为依归,而非受指派者所左右。有关公司治理对董事之要求,于中华邮政之董事亦有适用,如果违法执行职务造成中华邮政之损害,亦应负相关赔偿责任,不能以上级指示作为借口。
【2007/02/10 联合报】@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