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对法律有粗浅涉猎,认为整件事情并不像多数板友所认知的,反而觉得其
实应该给曾益盛检察官鼓励了。
吴淑珍有拿礼券,这件事是确实的。但是因为吴淑珍本人不具公务员身分,除
非她是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里面与有身分者“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才可能
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即是她必须要是与相关公务员一起犯之(本案的话,大概就
是指陈水扁),否则连触犯的可能性都没有。
所以要证明吴淑珍涉案,首先必须先证明陈水扁涉案,才有可能入吴淑珍罪。
但是本案现有证据虽难谓与吴淑珍无关,却是真的看似与陈水扁无关。
如果真的跟陈水扁有关,虽然他有豁免权,一样可以依“共同实行、教唆或帮
助”起诉吴淑珍。为什么不这样做,因为实在要证明陈水扁本人也有犯罪的事实。
但是陈水扁本身总统的职权并不是专门在搞百货公司买卖的,所以难证明贪渎。这
也是为什么立法委员常常可以收了选民的钱以后去关说,因为那本来不是他的职权
范围,也没什么贪渎可言。
就因为陈水扁这边的贪渎无法证明,纵然证明出来吴淑珍收钱真的有其对价关
系,仍难起诉吴淑珍。就算是一个政治立场深蓝,力求把所有犯人纠出的检察官,
只要他具法起码法学知识,均无法起诉吴淑珍。
但是我觉得曾益盛检察官已经够仁至义尽了。因为事实上他可以完全对吴淑珍
有无收受礼券一事避开不谈,直接用上面理由就把它挡掉了。就因为他写出吴淑珍
有收受礼券,所以总统府当初信誓旦旦绝对没收的这件事,会成为民进党最近这一
阵子的痛脚。因为总统的诚信已经被检察官正式戳破。所以希望大家也不要再骂曾
检察官了。在我看来,他已经尽力做到他能做到的了。而且事实上就算有对价关系
也可以不起诉吴淑珍,根本不用去特别说明什么二十七万不成比例。所以要说曾益
盛是绿营走狗的话,我并不认同。
而徐旭东、李恒隆之所以被起诉,也不是“送钱有罪,收钱无罪”。因为这两
个人被起诉的理由不是因为送钱,而是他们受章民强、章启明父子之托去救SOGO却
用阴谋把SOGO夺过来,触犯背信罪。所以整件送礼券的事是无人被起诉的。
这样的结果对于懂法律的人来说,本来就是可预测的结果。但是从此泛蓝阵营
和施明德更可以用这件事来骗一些知识较低的选民,跟他们说司法不公。所以我觉
得实在是对泛蓝和施明德有利。
另外,本板很多板友认为自己如果当公务员也能比照办理,万万不可。两大理
由:一是公门好修行,理当积点阴德。二是如果你被证明出来有犯意(本案陈水扁
没有),就算完全是你老婆全程包办,钞票你一刻都没摸到手,照样可绳之以法。
请特别注意。
个人浅见,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