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虽然毕业自国立大学法律系,自诩为法律人,但同样亦可自诩为网络人
因自中华民国84年(公元1995年)初起即混迹于网络,至今已逾廿七个寒暑
网龄仅逊唐凤女士两年尔,深觉网络相较于现实生活之优势在于
“无国界、较自由、去中心化”,若事事皆比照现实世界“单一国度”之司法判例办理
恐将失却上开三项列举之优点,本人在此必须疾呼“网络仅应遵循网络自有之规范”
若要比照司法判例处理网络事务
那为什么不比照“互联网发明发源国度即美国”之司法判例处理?
美国的言论自由向来是我所推崇的,部分兹因于美国刑事法并无妨害名誉罪之存在
公然侮辱、诽谤之行为在美国仅走相对较轻度之民事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路线而已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架构对于言论自由之保障仍然逊于美国,此亦为未来须努力之方向
当初实在没想到通奸会比妨害名誉更早除罪化,目前妨害名誉罪章除罪化仍然遥遥无期
本人认为,网络规范若比照保障言论自由相对较为落后之我国法律架构进行办理处理以
自律自我设限,无异于走回头路倒退噜,恐有戕害网络言论自由之虞,请三位版主深思
另,版主终究非法官、非检察官,不宜越俎代庖,不宜事事皆采纳司法判例进行版务裁决
过往本人之发言虽会将版主比拟为法官
但仅为较有“代入类推感”,并非认为版主等同于法官
结论:本人认为网络并非无自律之必要,但自律规范应较现实世界更为宽松、更为先进
而非自我设限反倒去遵循相对落后保守之现实世界单一国度法律规矩
如此无异抛弃网络进步价值,希望三位版主检讨版规
最好比我国刑法更早将类似“妨害名誉罪章”之规范废除
若得实践,本人会认为此举绝对是发起自网络高度进步改革明智之举
本人建议:
废除相关版规之同时,宣告任何版友若觉其她/他版友之言论有涉及中华民国
“单一国度”刑事法律之虞者,请迳向司法单位提出告诉,版规不再处理相关事宜,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