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小组长提示发本建议文
第二,针对不特定个案应由当事人具体提出疑义,
若是成为“现象”,使用者即可依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其他影响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权利者。”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
https://i.imgur.com/hTreuhl.jpg
案件内容为2-5c
此分类文章禁止多篇合并发文或使用其他分类偷渡。
本案件用“讨论”,有自己的40字、却仅因为文章中有连结就被判定“讨论”偷渡“新闻
”
并已执行水桶
如果我没看漏相关内容的话
想问问做出判决的版主认真的吗?
该案并非是张贴新闻全文而使用“讨论”分类
仅因有新闻连结就算偷渡?
这种判决是前所未闻的
按照2-5b所说
b.来源为外站者,须附上连结,过长须缩址
新闻、转录来源是外站者才需要附上连结
不是因为文章有外站连结所以等同新闻、转录
今天这种判决法100%会影响到未来版友发文内容,希望是版主一时不察、没看清楚检举内
容导致的,不是真心认为仅因为文章中有连结就判定该用“新闻”或“转录”分类
在版主做出这个判决的当下,版面上已经一堆人违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