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ID:
radiodept
二、请求重审之文章代号(政检板文章代号)︰
#1YH85dKb
三、要求重审理由
政检板规3-1
1.检举文24hr内限发表1篇,时间内超贴文章不受理并删除,且168hr(7天)
内禁止检举,于168hr(7天)内再度发表检举文,处以30天水桶之处分。
整个政检板规3.0完全没有自删的相关条例,
若没有相关条例何来此判决?
若限制检举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板主业务,
那在板主确认检举前自行删除到底哪里影响到板务?
如果要对自删进行判决,
是否至少要在板规中加入
“ 因任何原因自删、被板主删除或分身张贴,皆视同使用额度。”
之类的条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