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有问题的版规:
1. 政黑板规一-8
所有板务应依政黑/政检规定执行/处分,结果应公开于板面上,并以政检板文章为准。
(删除/退文主动处置之违规不在此限,但结果应公开于板面上)
评:处分‘删除/退文主动处置之违规’不用依据政黑/政检规定?
2. 政黑板规六-7 暂行板规规范
评:临时性的版规,首重时效、紧急性,弄到版主有共识决(全体同意)就够
了,还要公投?就没意义了。
3. 政黑版规三-5 鼓吹暴力言论/以非法手段严重损害特定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之言论
评:很难想像在政黑板要发表怎么样的言论可以严重损害到版友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要杀了ASKWHAT?这样我的生命财产就受到损害了?
这条版规,个人看法,根本是赘文,找不到适用对象。
4. 政黑板规六-10、12
评:一条是共识决、一条是多数决,有点矛盾或是歧义,建议汇整修成一条。
5. 政检版规三-10 所有检举案皆保障被检举人1次抗辩机会
评:不是所有检举案都要控辩双方陈词,版主才能判、才会判,一些事证明确
、没有疑义的违规,版主可以直接判,不用等抗辩了,况且就算判错了,
也还可以申诉,所以,建议拿掉。
6. 政黑板规一-4
除言语攻击/谩骂攻击/初犯采水桶处置之违规外,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板规,
初犯即违规一次应采“微罪警告”,当累积犯满上限一次警告,下次违规采正常
水桶天数处置,往后违规不得再采警告判决。
评:这设计应该是为了版主每天洗‘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板规’的地,
洗的太累了,所以除了删文,还加了警告。
但警告后,下次再违规,就采“正常水桶天数”处置,而‘第二章中无水桶罚
则之违规’,本来就是无水桶,哪来的正常水桶天数可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