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avatzky (My Prince)
2020-12-09 00:14:11https://i.imgur.com/I57JzrJ.jpg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者。
二、法官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八亲等内之血亲或五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该诉讼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
人或偿还义务人之关系者。
四、法官现为或曾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长、家属者。
五、法官于该诉讼事件,现为或曾为当事人之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者。
六、法官于该诉讼事件,曾为证人或鉴定人者。
七、法官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或仲裁者。
请版主们再次开个会议
讨论是否该比照民法规定禁止yien版主审理alexrow的诉讼案?
毕竟他们两人是未婚配偶关系,版主应当回避亲属或未婚配偶之诉讼
台湾是法治的国家
即便PTT只是网络讨论版
但也应该做出完善的规定与制度
完善的制度才能确保往后的每一件检举案的判决都是公平公正的
而不是你浓我浓 你检举 我水桶
这样明显违反法理情的制度很难让版友们信服
辛苦版主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