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1UWP9BY4 Fant1408 政黑版规2-18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20-03-31 08:12:42
一、检举人ID:
goetze
二、被检举人ID:
Fant1408
三、违反板规: ※此项请直接复制完整条文贴上,切勿只写板规编号※
第二章 文章分类
18.发文指控特定族群或特定人士进行犯法行为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 若无法证明者水桶14
天(政治人物不在此限)
四、违规文章代码与说明:
#1UWP9BY4 (HatePolitics)
查个资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
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再查被检举文所附之连结
https://i.imgur.com/wcdQMHs.jpg
文内并无明显可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故被检举人所言"柯粉仗着TG的隐秘性散布我住址"为不实指控
明显违反版规2-18
请版主裁示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20-04-09 14:55:00
受理:寄信转知被检举人前来答辩
作者: Fant1408 ( )   2020-04-11 17:51:00
2-18 是指“无法证明进行犯法行为”我没说散布我住址是违反个资法的行为并且地址并非个资法所称可识别身分的资讯故我并未指控特定人从事犯法行为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20-04-14 13:19:00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地址算不算""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但事实上你所附的连结并未有地址法务部订定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http://0rz.tw/DfevAC○○一 辨识个人者 例如:姓名、职称、住址、工作地址等等等等明定地址为个资,故被检举人指控他人犯法无误散布住址是不是违反个资法的行为~是法务部说了算从上可知~当指控他人散布地址~就是说他人犯法需要有确实证据~但其所谓连结图内~很明显无证据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20-04-22 22:15:00
意见:无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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