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审 #1JeQClPr 申诉案

楼主: setzer (setzer)   2014-08-03 22:35:55
现行板规3-3-f:
f.回文。判定标准为‘在文章列表上不得出现R:标注所回应之文章标题’以及‘内
文不得出现回文系统所产生引述回应使用者铭言之相关字句与控制码或内文出现
针对回应文章字句之逐段回应’。违反者处以水桶10~90天。
为2012年本人开始担任政黑板板主时针对组务要求政黑板增列有关于禁止回文相关板
规所设置。最早出现于[政治黑特板板规临时条款]补充板规2-2:
  2. 本板禁止回文。禁止回文判定标准为‘在文章列表上不得出现R:标注所回应
之文章标题’以及‘内文不得出现回文系统所产生引述回应使用者铭言之相
关字句与控制码或内文出现针对回应文章字句之逐段回应’。违反规定者水
桶五日。
该条板规设置之后,板务在执行上便以文章标题不得出现手动修改的R:字样,以及内
文不得出现有※ 引述《 》之铭言:之系统回文范本为判断回文之基准。执行动作包
含宣导期间之说明以及违反此标准之水桶判决。期间未有组务公告板务之判断回文标
准不当应当修正,即延用至今。
因此政黑板规之回文标准,不应由板务在未经公告之情况下自行重新定义而限缩。此
举将造成使用者对于板务若能片面重新解释板规有无所适从之果。
以此标准检视申诉文原检举案之被检举文。该文章标题并未有R:字样,内文亦未出现
出现有※ 引述《 》之铭言:字样,因此板务判断非属现行板规所定义禁止之回文。
综上,本申诉案要求改判部份驳回。
有关于组务申诉判决之政黑回文相关板规之修订,目前仍在与组务沟通之阶段,沟通
完成后若有需要将重新公告相关板规。在有新公告之前仍先以现行板规为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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