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申诉案应该与检举案一起计算

楼主: Ting1024 (无)   2014-04-18 23:22:38
应该要可以无限申诉才是,不然你落落长写一大堆证据,
结果得到四个字: "维持原判" 那不好笑了。
当然,毕竟是BBS而已。还可以接受。
不然谁能接受“食尸吱”这种盘古开天以来的骂人字眼,
可以无罪?
摸著良心吧,今天一个泛绿的要是说出“食尸蛆”,
也会无罪?(我打问号)
再者你能不能接受,骂一个族群垃圾,只得到警告?
而你骂一个族群“蠢”,居然是水桶?
对照表有空快点弄出来吧。
※ 引述《jimmyliu1217 (鱼先生)》之铭言:
: 板规第三章里有一条
: 7.检举人若10天内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检举案由板主判决不成立或被检举人不违规,
: 视为滥用检举,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 我看到有些绿脑检举不成就申诉,申诉一次不成再申诉,申诉再不成又再申诉,永
: 远无限跳针,没完没了,这个版是给绿脑这样玩的吗? 这个漏洞应该修正了吧??
: 申诉一次不过就应该视为滥用检举了,不然我待会也来玩啊,我一定把绿脑申诉到
: 死。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4-04-19 02:48:00
恨意很浓
楼主: Ting1024 (无)   2014-04-19 11:02:00
就事论事嘛 :)
作者: PerfectBlue (パーフェクトブルー)   2014-04-20 12:50:00
建议正黑增列'禁止虎滥年收入条款' 自称年收入多少的都应该自己举证 否则就水桶不知道原PO任不认同
楼主: Ting1024 (无)   2014-04-20 17:17:00
认同阿,大家同意就好。不过p大怎么会没事叫人公布资料?有违个资法喔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4-04-20 20:14:00
自己公布的没有违反个资法....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4-20 21:38:00
TING你认同又意见一堆XD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4-21 10:42:00
有人拿枪逼你说你年收入多少吗 你不也自已为炫耀的说了吗这里讨论的不要造谣的版规 你一开始不要造摇你的年收入这样不就不会有衍伸的问题了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4-04-21 11:31:00
现在可以去围攻小组长阿,跟他说版主好蓝请他直接换掉小组长要连署办投票不要就是要直接换掉,好熟的逻辑这不就是学匪反服贸的逻辑吗?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4-04-21 21:59:00
对嘛,即然要玩就玩到底呀,叫小不好就不要呛嘛,搞的自己跟备案哥一样,呛完被人拿出来消遣又在那不爽那招的呀?爱呛你就学我一样呛到底呀,呛到一半缩了又说人家欺负你,这真的很没搞头咧本票哥。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4-23 14:54:00
推文里有三个帐号是同一人 好可怕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4-04-24 00:26:00
楼上三十个帐号同一人的就不要在那强出头了。
楼主: Ting1024 (无)   2014-04-24 23:03:00
真假?? 分身??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4-04-25 00:46:00
本票哥你还不知道呀?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4-25 08:40:00
三个是不是太小看我(抠鼻 要增列政黑不可开分身的版龟吗不过我怕ASKXXXX又跑到组物去抗议啥开分身是天赋人权bala我可是很认真的讨论版规相关问题喔 好像离题会被统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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