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4-03-22 17:48:00由该文事实可推得,当年原po威胁提告本人,并且同意本人在作成签名档,事后反悔,故没诚信符合事实,应不合板3-2。陈述一客观且众人皆知的事实在刑法上亦不构成公然侮辱,为版规最后之成立要项。开始死凹啦?自己同意又没诚在那跟老子五四三的怪我喔?请备案哥注意自己的诚信问题3q~就是针对检举案呀,为什么你没诚信这件事不是吗?你才需要撑住吧备案哥,话烙这么,不但到这哭哭,还去组务是有多烙面呀?说可以的也是你,事后反悔的也是你,诚信呀~该句话可是你后面看告不成才补充的喔,撑著点大大。文章代码(AID): #1I4DqvVn (HateP_Picket)<---当初你的哭哭现在是怎样?因为讲不过跟朕硬凹呀?还有这种话放出去,看情况不对,东西收回去说这局不算的喔?告不成不敢去丢脸就说不敢,什么叫没有不敢呀哈哈~~可怜唷~希望原po不要再跳针了,跳这么久了,你就直接在这篇说你认为备案哥这个称号对你而言是种污辱因为当然没用脑子,一时脑冲血,管不住自己的嘴,放出来的屁,我就原谅 你呀!科~我已针对检举案回应,请备案哥不要再跳针了。这里不是立法院,不是站在桌上一直讲你没有回答就赢了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