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
原来那律师姓黄喔....
黄律师
你刚刚在公视
一直想表达出 行政程序法的东西
啊~那个苏宏达是偏蓝的啦
我们希望换人
台大拒绝
那么我们有再申请第二次 希望换人时
没想到台大竟然撤销林智坚的学位啦
违反法律程序啦(学聪明了呐...不是瞎胡扯说比例原则了吼=.= 有够白痴的)....
我们明明没有跑完程序啦
干....
我哭了
今天 如果你说台大黑箱 私自运作 这个用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OK
但是 你扯到苏宏达
要不要我帮你讲
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时 其中有一个原则 叫做利益回避原则
换言之
行政程序法中 有回避条文
第33条
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申请回避︰
一、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该公务员所属机关为之,并应为适当之
释明;被申请回避之公务员,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不服行政机关之驳回决定者,得于五日内提请上级机关覆决,受理机关除
有正当理由外,应于十日内为适当之处置。
被申请回避之公务员在其所属机关就该申请事件为准许或驳回之决定前,
应停止行政程序。
懂了吧
干
就一直辞不达意!
害得我要帮你翻译!
这个就不能用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WHY?
不服行政机关之驳回决定者,得于五日内提请上级机关覆决,受理机关除有正当理由外,
应于十日内为适当之处置。
因为台大认为它有正当理由不回避 因此 法律程序正当
所以 不能在法律程序上大作文章 只能在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上面作文章
对... 就是你很想在公视表达 却表达不出来的东西
干....
害我还回去看一下行政程序法
奇怪的
我读的行政法 怎么跟这位黄律师的 有点不一样啊
干
三小啦
台大黑箱 私自运作 给我鬼扯 违反比例原则
什么苏宏达偏蓝不回避 又给我鬼扯 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我快哭了我
大哥啊
你真的是律师吗?
干
怎么感觉 你是不懂法律的客户 我才是律师的感觉啦
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