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释554到释791,婚姻制度从来都不被大法官认为是私事好吗
从释554开始就已经跳过需要性、根属性、可行性直接干到损益比,
释791也是一样,大法官统统都认为维持婚姻的手段有其必要性好吗
不要再蠢到问为啥国家要立法管你的私事了
干到损益比的意思就是,只要你认同z>b,那就合宪,你不认同,那就违宪
讲白话文的意思就是观念差异啦,没有谁一定对的东西讲得好像不同意就是法盲一样
先讲我觉得通奸可以单独撤告很诡异,但
讲通奸惩罚不了白目不忠的台男,只处罚到无辜的小三
黑人问号
讲得好像今天是台男提告的一样
撤告的是女生耶?今天有刑法让你惩罚白目不忠的台男结果你撤告只告了无辜的小三,
觉得非常不公平所以干脆把别人提告惩罚白目不忠的台男台女的权力也取消,
再怪这个法律惩罚不了白目不忠的台男?这逻辑究竟怎么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