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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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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板ψ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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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板(Hate板)为提供使用者发泄心情用,使用者发表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并遵守中华民国之法律规定及站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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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发文与推文规范
第一条 无关板旨-仅适用于发文(删文处理)
第一项 无恨意、恨意薄弱或不适于黑特发表或者是有更适合该文之讨
论区之文章。
※恨意薄弱或不适于黑特发表或者有更适合该文之讨论区范例:
一、纯粹以政治人物、政党为黑特对象之文章。(情节轻微可不删文)
二、假黑特真汪踢(征友)文。
三、借题闲聊且有恨意之内容占全文比例过少。
四、全文多半抄歌词、有恨意之内容占全篇文章内容比例过少。
第二条 争议文-适用发文、“推”、“嘘”、“→”(水桶一个月至一年)
第一项 攻击他人(须当事人检举)、性骚扰他人、发表引战之文章
(包含吵架),致有触犯中华民国法律之虞。
第二项 故意使用与他人相似之帐号发文,而有贬损他人名誉、侮辱
他人之行为。
第三项 发文前已在文章中禁止他人回复(包括推、嘘、→、以同一
标题回复、以不同标题但相同内容回复......等,由板主依
情形判断),仍以上开方式回复者。
第四项 发文后已在文章中禁止他人回复(包括推、嘘、→、以同一
标题回复、以不同标题但相同内容回复......等,由板主依
情形判断),仍以上开方式回复者。
※禁止他人回复之方式须符合下列要件,否则视同未禁止:
一、禁止他人回应或引用者,需“第一次发文”时即注明
,否则无效,并需注明于最上方,以黑底白字注明即
可,但需与其他内文分隔至少两行。
二、禁止他人以“推”、“嘘”或“→”方式加注者,需
于最后一次“推”、“嘘”或“→”之次一行以后以
以清楚之文字注明,不得与其他发表之文章混淆,亦
不得隐藏于“推”、“嘘”或“→”后,以相同之颜
色混于其中,更不得以“推”、“嘘”或“→”方式
注明,违者无效。
三、禁止他人回应之文章中有不雅之侮辱字眼者,该发文
者视为引战,水桶一个月。
四、以编辑方式禁止他人回应者,如“推”、“嘘”、“
→”之时间与编辑之时间相差未达一分钟者,视为同
时编辑,“推”、“嘘”、“→”将不违反此规定。
第三条 文章行数与字数、与所用之文字-仅适用于发文(删文处理)
(一)字数未满十五字、难以辨识内容之文章(过多注音文、火星文等
)。
(二)本版使用之语言限于中文,英文与其他语言恕不计入字数。
(三)倘文章内容过于贫乏者,重复之文字将只以一个字计算。
(四)注音文只能作为状声词,且不计入字数。
第四条 洗板-仅适用于发文(删文处理)
半小时内发表五篇以上(含五篇)文章。
第五条 窜改他人推文 (水桶三日)
未经他人同意窜改他人推文,经当事人检举。
※删除推文不视为窜改。
第六条 个人或商家资料-适用发文、“推”、“嘘”、“→”(水桶一个月至一
年)
第一项 泄漏他人个人资料或商家之资料作为黑特对象或有触法之虞
者,水桶一个月。
第二项 倘因前项规定遭水桶一个月者,往后不得再以同一帐号黑特
同样对象或事件,违者纵未明确指明对象个人或商家资料,
仍视同违反前项规定。
第七条 签名档规范
签名档视为内文的一部分,适用上述板规。
※不计入字数与行数。
第八条 境外IP-适用发文、“推”、“嘘”、“→”(删文处理)
第一项 使用境外IP发文未向板主申请者,板主得删文处理。
第二项 删文处理后,仍未申请再在发文者,视同闹板,依闹板之规定
处理。
第三项 使用境外IP发文未向板主申请,且发出之文章明显违反板规,
带有恶意挑战板规者,视同闹板,依闹板之规定处理。
第九条 闹板-适用发文、“推”、“嘘”、“→”
(发文者退文及水桶一个月以上/推文者水桶一个月以上,最多二
十年)
01.发表商业广告文者。
02.张贴十八禁、恐怖连结等。
03.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04.使用公告或类似字样的标题(例如:么告)及回应公告。
05.标题或内文愚弄板众者 (例如:(本文已被删除) [tigotigo])
06.本板不会举办任何官方网聚,冒本板名义在本板举办官方网聚遭
查获者,以闹板论。
07.以本板名义举办废文比赛。
08.公开明示约炮、征友者。
09.公开明示欲求水桶、劣退而故意违反板规者。
10.使用境外IP违反板规者情节重大。
11.其他违反板规遭删文处理达五次(含)以上,情节重大者。
12.违反任何本条或其他板规两次以上(累犯),经板主认定情节重大者
。
13.以上为例示规定,如有特殊事件,板主得公告后迳行以闹板主处理
。
第十条 著作权 (水桶一个月)
未经他人同意转载他人之文章。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
如板上板规未尽之处,板主得先行特别处置,以维持板上秩序。
第十二条 检举文章之处理
违反板规应水桶三日者,如自发文之日起算至检举之日止超过十天者,
版主得迳行删文处理,不另为水桶处置。
第十三条 分身条款
2016/1/1以后因违反板规遭本板水桶处分者,水桶期间不得使用分身帐
号至本板发文或以推嘘文功能回应文章,如有违反者,水桶两倍,且自
新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不受欢迎使用者条款
违反闹板之规定者,板主得将该使用者列为本板不受欢迎使用者。
※补充:删文与退文处理不另行公告。
水桶处理皆删除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