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骑到一半被人后面按喇叭叫住。本来以为是好心人告诉我东西掉了,结果竟然是
警察开了我一张闯红灯...(我没有闯红灯的印象啊)
突然吃一张1800当然很不爽,而且觉得警察说他在横向车道要转弯时看到是绿灯,由
此认定我有闯红灯实在不够有证据还是证明力。
(证据力: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格 证明力:证据的证明程度到哪)
问一下说有没有影片或是照片,警察就说你很有时间(太闲)就自己去监理站调。又说
不是我闯难道是他闯之类的......为了赶时间走人所以还是签名了。
(签名只表示这张单子已送达,不代表你承认这件事喔!同样的你拒签他也可以标注拒签
,直接寄给你也当作已送达)
结果在家里讲说要申诉一下,就被家长说喜欢争辩、硬拗......难道警察不用负举证
责任吗?难道警察不会因为灯号故障不清或标线距离或车子速度位置...等等等因素造成
判吗?
结果实事求是的我去查了一下......挖哩勒还真的不用拍照、不用录影光凭他眼睛看
看嘴巴讲讲就可以了耶!因为违规事出突然无法时时准备摄影器材、因为警察执行公务和
你无冤无仇不会故意搞你,所以除非你有进一步的证据不然就输定了!等等~~~无罪推定、
罪疑唯轻、严格证明到哪里去了?
请看下方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