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程总表
http://www.handball.org.tw/images/stories/991114schedule.pdf
赛程章程
http://www.handball.org.tw/images/stories/991114_announcement.doc
中华民国99年度全国手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 依据:行政院体育委员会99年10月13日体委竞字第0990024123号函核准办理。
二、 宗旨:
(一) 推展竞技体育,增进国民身心健康,培养奋斗进取精神。
(二) 推展手球运动,提高技术水准,发展国家体育竞争力。
(三) 推荐各优胜队伍参加2011年度国际赛会。
(四) 推荐各优胜单位参加2011度国际各级分龄赛。
三、 指导单位: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教育部、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奥林匹克
委员会。
四、 主办单位:中华民国手球协会(简称本会)、。
五、 承办单位:台北市体育会手球协会、台北市立育成高级中学、台北市立南港高级
工业职业学校。
六、 协办单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县政府教育局、台北市
体育处、各县市政府教育处、高雄市体育会手球委员会、各县市体育会手球委员
会。
七、 比赛日期:中华民国99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计五天。
八、 比赛地点:台北市立育成高级中学、台北市立南港高级工业职业学校。
九、 比赛分组:
( 一 ) 社会男甲组:民国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二 ) 社会女甲组:民国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三 ) 社会男乙组:民国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四 ) 社会女乙组:民国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五 ) 青年男子组:民国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 六 ) 青年女子组:民国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 七 ) 青少年男子组:民国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 八 ) 青少年女子组:民国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 九 ) 少年男甲组:民国84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 十 ) 少年女甲组:民国84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十一) 少年男乙组:民国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十二) 少年女乙组:民国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十三) 童年男甲组:民国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十四) 童年女甲组:民国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十五) 童年男乙组:民国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十六) 童年女乙组:民国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
十、比赛时间:
( 一 ) 社会男甲组:3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二 ) 社会女甲组:3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三 ) 社会男乙组:3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四 ) 社会女乙组:3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五 ) 青年男子组:3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六 ) 青年女子组:3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七 ) 青少年男子组:3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八 ) 青少年女子组:3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九 ) 少年男甲组:25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 十 ) 少年女甲组:25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十一) 少年男乙组:25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十二) 少年女乙组:25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十三) 童年男甲组:2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十四) 童年女甲组:20 x 2 中场休息10分钟。
(十五) 童年男乙组:15 x 2 中场休息5分钟。
(十六) 童年女乙组:15 x 2 中场休息5分钟。
十一、参加资格:
(一) 社会甲组可自由组队参加。
(二) 社会乙组可自由组队参加(最近三年内参加全运会及最近两年参加大专
甲组之球员,每队至多登记报名3名)。
(三) 少年、童年组每人以参加一组一队为限,不得重复报名;青少年、青年
、社会组每人得跨组参赛不受一组一队限制,但不得同组重复报名。
(四) 上年度代表甲单位参加同组比赛之选手,本年度不得代表乙单位参加同
组比赛,少年、青少年、青年组之重考生及社会组除外。
(五) 球员应携带户政机关出具之身分证或大会无法取得身分证切结书(童年
组适用)需检附相关证件(详附则21条第5款)备查,如遇与赛队伍要求
查证,其证明文件内容模糊无法辨认者一概不予采认,未携带者不得参
加比赛。
十二、报名办法: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3日(星期三)止。为避免发生争议,传真报
名概不受理;以邮戳为凭。
(二) 人数:每队报名人数领队、总教练、教练、管理、防护员各1人,队员16
人(人数若逾报时,以排名在前者编入大会秩序册,余删除不予列册)
(三) 报名费:报名费每队新台币2000元整(本会团体会员每队新台币1500元
整),一律使用汇票指名中华民国手球协会。
(四) 报名手续:
1.使用大会制订报名表(本会网站www.handball.org.tw下载)。
2.报名表请用电脑缮打后(档名请以报名单位名称命名)mail至本会信
箱handball@handball.org.tw,并打印一份加盖负责人及单位印信(章
)邮寄中华民国手球协会收;台北市( 104 )中山区朱仑街20号710室。
十三、比赛办法:
(一) 比赛规则:采用本会99年修订之最新国际手球规则。
1.各队务请依据规则4:7和4:8规定,准备深浅颜色两套球衣。
2.球衣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1)球衣前后必须有明显牢固的号码(不得浮贴或临时涂抹)。
(2)两名守门员必须穿着相同颜色和款式的球衣。
(3)守门员的上衣、裤子颜色均须与两队普通球员和对队守门员有明显
的区别。
(4)裤子和球衣号码必须相同。
(二) 比赛制度:
1.视报名队数之多寡,于抽签时公布赛制。
2.同一县市参加2队或2队以上时,预赛第1场以不对战为原则。
3.循环赛制时 1、2名以不排入第1场为原则。
4.种子:以98年全国手球锦标赛前4名列为种子,出缺时不予递补。
(三) 大会规定比赛开始时间,符合资格球员人数未达5人时(规则4-1)由大
会直接判决取消该场比赛。
(四) 社会乙组比赛中,甲组球员下场比赛人数,每场次以至多2名。
(五) 社会乙组比赛中,若有甲组球员被判罚退场2分钟,则在判罚退场2分钟
内,不得补齐场上2名甲组球员(此时最多得有1名甲组球员在场上比赛
)。
(六) 循环赛被取消球队资格之球队,其成绩不予计算,名次不予列入,未出
赛场次不再排赛程。
(七) 各组报名队数未达4队,赛程不予排定,并取消该组比赛或并组参赛。
十四、赛程抽签:民国99年11月8日(星期一)下午3时假本会举行。
各组赛程将公布于本会网站http://www.handball.org.tw,请自行参阅
或下载。
十五、比赛用球:
(一) 采用明星牌(MIKASA)手缝合成皮手球。
(二) 童年组1号球、少年组2号球、青少年组以上3号球(女子组2号球)。
十七、技术会议:
时间:中华民国99年11月14日(星期日)下午3时假台北市立育成高级中学。
(一) 各队务必派员参加领队技术会议,凡大会规定及修订事项,均于领队技
术会议时公布,概不另行通知。
十八、奖惩:
(一) 各组录取冠、亚、季、殿军颁赠奖杯,大会得视报名队数多寡增减之。
(二) 各组冠、亚、季、殿军队由协会推荐参加2011年度国际各级赛会,球队
得征调同组之优秀队员参与。
(三) 运动员于全部赛程中均未出赛者,不予奖励。
(四) 球员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出场比赛,经查证属实者,函请各该主管教育
行政机关议处。
(五) 少年甲组、青少年组、青年组各组选拔26~32名优秀选手,作为2011年
度各级国家队参与各级国际赛会储备选手(详细办法另订)。
十九、申诉:
(一) 合法之申诉应由单位领队或教练签章,并以书面缴附保证金新台币3,000
元向大会竞赛组提出,申诉成立时保证金退还,否则没收充为大会经费
(二) 对于资格之申诉,需于大会订定比赛赛程时间前30分钟向竞赛组提出,
否则不予受理。
1.申诉时必须指定不合资格球员姓名(口头申诉)。
2.查证4名(含) 球员以上时,需提出书面申诉书及保证金。
(三) 比赛中如发现冒名顶替者,应即以口头向裁判提出,并于该场比赛结束
后30分钟内检附申诉书向裁判长提出。
(四) 竞赛争议申诉案件,由竞赛技术委员或裁判长裁定;选手资格申诉案件
,由竞赛组裁定。
(五) 本届赛会期间,所有申诉案件处理结果一律公布于大会竞赛组张贴,不
再另案通知处理。
(六) 经申诉后,资格不符选手不得出赛,需于大会竞赛组复验后才得再出赛
;提出复验者需于大会订定比赛赛程时间下一场次开赛前30分钟申请,
逾时申请者,视同放弃该场次出赛资格。
二十、比赛争议之判定:
(一) 规则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
(二) 规则无明文规定者,由技术委员判决之,其判决为终决。
(三) 非前叙述之争议,由审判委员会裁定之。
二十一、附则:
(一) 本比赛社会男子甲组为申请国家替代役资格之指定杯赛。
(二) 参加欧洲各项杯赛地点另行召开协调会议决定,如经上级补助经费时,
按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补助办法办理。
(三) 各级代表队队职员若当选为该年度国际正式锦标赛国家代表队职员,当
培训及参赛时间与赴欧比赛冲突时,必需放弃赴欧比赛,参加国家队培
训。
(四) 球队必须准备深、浅两套球衣;两队球衣颜色相近时,秩序册赛程总表
排序在前的球队应穿着深色球衣,排序在后的球队应穿着浅色球衣。
(五) 童年组无法取得身份证者,需检附大会切结书、健保卡(需含相片)和
户政机关所开立之个人户籍誊本正本备查,三项文件缺一不可。
(六) 各单位参加本比赛之经费均自理。
(七) 本赛会统一办理公共意外险,各单位参加比赛,另请办理运动员保险。
二十二、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会报请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核定修正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