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不平] 桐花流氓文学奖 公然抢劫著作权

楼主: telling (stories)   2011-07-13 09:46:48
抢劫著作权?桐花文学奖被批流氓文学奖
自由时报2011.07.13
〔记者谢文华、苏孟娟、邱绍雯、孟庆慈/综合报导〕化名“台客”
的文字工作者爆料质疑,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举办的“第二届桐花文
学奖”公然抢劫著作权,根本就是“流氓文学奖”!
本届桐花文学奖,分散文、新诗、小说、小品文四类,首奖奖金从
一万至十五万不等。征件简章明订:“作者同意将得奖作品之全部著
作财产权无条件授权予客委会拥有不限时间、次数及地域之利用权
限,客委会并得再授权予第三人;作者保证不对客委会行使著作人
格权,且客委会不需再支付任何费用。”
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前者包括有体权利(如
重制权)及无体权利(如公开上映、演出、播送、网络传输);后者
则包含姓名表示权、公开发表权、同一性保持权(须按原文发表,
不得扭曲或割裂以影响名誉)。
“台客”质疑,客委会要求拥有得奖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而
且得“授权予第三人”,第三人可能是任何财团、出版社、电影或经
纪公司等。若遇到像“父后七日”这种文学奖首奖作品,被“第三
人”拍成电影,海捞一票,却无需分给原作者一毛钱,“台客”痛批,
客委会用纳税人的钱发给奖金,却大开官商勾结的方便之门,毫不
保障著作人的权利,简直是流氓行径!
律师林元祥亦表示,著作人格权属于特别人格权,要求作者不主张
著作人格权,形同要抛弃著作人格权,恐有违反著作权法之虞。著
作人格权一旦抛弃,等于主办单位出版时,是否挂作者姓名、断章
取义或扭曲内容,作者都无权过问。呼吁客委会删除“得奖者保证
不对客委会行使著作人格权”字句。
成大法律系教授许忠信则建议客委会在简章上加注“授权的第三人
不得作营业目的之使用”以解套。
客委会:明年订周延办法
客委会专门委员孙于卿强调,今年增订“可授权第三人”,是因去年
有国家图书馆想转登,却碍于简章未标清楚授权范围;另未来得奖
作品集结成册,会以政府出版品出版且标定价,因此未注明“非营
利使用”;又考量到有客家社团会想转载,而未限定授权第三人须为
“公家机关”。由于今年简章已公告,明年会订出更周延的办法。
台中市文化局、台湾文学馆和台北市文化局股长邱稚?表示,得奖作
品的著作人格权永远属于作者,作品要做商业用途,原则上都需经
作者同意。
资料来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13/today-life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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