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本是依到职日起算,最近为了统一管理要求改为年结制
小的数学和逻辑不太好,把自己的算法贴出来,求前辈指点一下 QQ
一、年初2011/2/1到职:
2012/1/1给假:6.5天 = 7/365*334天(到职天数)
2013/1/1给假:7天
2014/1/1给假:0.5天+9天 = 7/365*31天+10/365*334天(334为该员实际第三年度之天数)
-假设该员2014/2/1离职-
至2014年度,给假总天数为23天
劳基法满三年应给天数为21天,合法。
二、年中旬2011/7/1到职
2012/1/1给假:3.5天 = 7/365*184天(到职天数)
2013/1/1给假:7天
2014/1/1给假:3.5+5天 = 7/365*181天+10/365*184天(184为第三年度之天数)
-假设该员2014/7/1离职
至2014年度,给假总天数为19天
劳基法满三年应给天数为21天,少于21天已违法。
想请问为何同样的算法,一个会多休,一个会少休 (搔头
还是我的公式概念根本就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