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韩国语板板规

楼主: albyu (欢迎光临韩国语板)   2009-08-13 18:02:40
《韩国语板板规》
韩国语板二○○九年规字第一号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修订
一、总篇
第一条、本板规制定之目的用以促进韩国语板的讨论风气,并做为板主维持看板秩序的法
源依据。
第二条、本板规的适用对象为在韩国语板发文、推文的全体板友,包括板主。任何人于韩
国语板发言时,视同已了解并同意遵守本板规之规范。
二、发文规范
第三条、本板的官方语言为韩国语 (朝鲜语) 及华语 (国语、普通话)。
第四条、韩国语的书写方式,可使用谚文 (Hangul) 或罗马拼音。华语的书写方式必须为
正体中文 (繁体中文),建议避免使用简体中文。使用注音文之情形,板主通告
后一日内若未修正即删除该文。
第五条、发文可使用任何语言,唯使用非官方语言时,必须附上两种官方语言中其中一种
的翻译或解释,以便于其他板友了解文章内容。推文不受语言种类的限制。
第六条、韩文的文章无论主题内容为何,因可让大家练习韩文阅读,皆可发文。单纯中文
的文章,发文的内容需与韩国语有关,或与本板板务有关,与韩国语有关的判定
采取从宽认定为原则。营利事业之广告文章、不符看板讨论主旨之无意义文章、
乱码文章等,板主不须通告即有权直接删除。连续于本板发表广告文章、无意义
文章、乱码文章三次以上者,其文全部予以劣退处理。
第七条、未经他人同意,板面上不可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或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资料,如
通话记录、水球记录、站内信等。若有公布这些资料的需求,请附上已获得当事
人同意之证明。违反本条者,经板主通告后,该文章直接删除。若已涉及违反中
华民国法律之情事,违反者自行担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公开自己的个人资料,不
受本条之限制。
第八条、本板严禁任何人身攻击的言词、造成大众不快的不雅发言、脏话、情绪性谩骂、
挑衅、歧视、明示或暗喻指名之抹黑等言词,无论于发文内文中或是推文之中。
发文及推文之言词触犯本条与否由板主主观迳行认定。若违反本条者,初犯水桶
三天,累犯则水桶期限逐次加倍。累犯四次以上,永久水桶。
第九条、本板禁止无确切证据之情绪性反韩文章。若违反本条者,水桶三天且该文劣退。
累犯三次者,永久水桶。
第十条、本板开放推文功能,且无连推的限制。
第十一条、第六条所述之营利事业广告文章,其定义为由营利事业机构所发布之宣传商品
或服务、招募人员等商业营利行为之文章。判定之标准由文章内之商业行为而
定,无论该发文者是否为该营利事业机构之代表人。惟顾及韩语学习资讯之需
求,韩语学习之相关营利事业资讯,由板主汇整后统一公告之。
第十二条、于韩语相关之营利事业机构学习或韩语家教之心得分享文章不视为营利事业之
广告,不受第六条之限制。惟其内容需涵括针对该补习班经营或师质教学上具
体之意见、批评、心得或收获。时数与费用之比价资讯者,在其内文中有包含
前述之具体意见时,得以容许之。该心得分享内容与商业广告之判定界线不明
时,由板主依其心得内容比重酌情裁量之。
第十三条、欲招募板友报名韩语补习班者,需将报名资讯,如补习班名称、费用、日期等
资讯告知板主,而后由板主汇整后统一公告之。禁止自行发表韩语补习班团体
报名之文章。若违反本条者,初犯则板主将该资讯加入统一公告后该文删除;
累犯二次则该文直接删除;累犯三次以上,其文全部予以劣退处理。
三、板主权力
第十四条、板主的权力,仅限于确保本板规的执行。未在板规规范的情形,板主无任何权
力可以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板主所作的公告或发言,与本板规抵触者无效。
四、板主弹劾及不信任
第十六条、若板主涉嫌违反本板规之规定,板友可自行直接在板上提出弹劾案,经十位板
友连署后,弹劾案即生效。板主需于弹劾案生效的二日内针对弹劾内容提出说
明,若板主承认疏失,则需公开道歉,并进行损害赔偿。若板主认为处理无疏
失,则需将弹劾内容交付投票,让全体板友判决,该判决视为对板主的信任投
票。若投票结果认为板主有疏失,则视为全体板友对板主之不信任,板主需于
判决投票结果公布的三日内,自行于组务板请辞板主。
第十七条、若板主于弹劾案中承认疏失,但其赔偿处理程序失当时,板友可于板上再提出
不信任案,经十位板友连署后,不信任案即生效。板主需在不信任案生效后二
日内,启动不信任案投票。若不信任案投票结果为不信任板主,板主需于投票
结果公布后三日内,自行于组务板请辞板主。
五、条文修改
第十八条、本板规的修改,可由板友直接在板上提案,经五位板友连署后,板主即需将修
改提案内容交付投票,若赞成票多于反对票,则提案通过。板主亦可于板上提
案修改本条款,板主提案不须经由连署,可直接交付投票程序。
第十九条、本板规中需进行投票者,为避免灌票行为妨害全体板友意志之表达,有效票的
判定标准为于该投票开始前曾在韩语板上发过文的板友所投的票才属有效,若
仅推过文或从未发文推文者不列入计算。投票通过与否的判定标准为赞成票多
于反对票即属通过,反之则属不通过。
第二十条、本板规自公告日起实施。
作者: flover (拉哩拉扎)   2008-04-16 14:58:00
推金老师~~老师真的好可爱推错= ="
作者: moopend0073 (不要问我会怕)   2009-08-16 15:01:00
没事来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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