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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算底薪少付1265元加班费 台电挨罚4万元
2023/02/11 23:42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劳动部职安署2020年派人到台电云林区营业处劳检,发现一名
劳工分别在休息、休假日出勤,台电却仅依照底薪计算加班费,未把兼任司机加给、全勤
奖金等实质给付列入,共少付1265元工资,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交由云林县政府裁罚4
万元并公布全名。台电不服兴讼抗罚,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处分无误,日前驳回,全案确
定。
职安署2020年派员劳检,发现云林营业处唐姓职员4月间曾于休息日出勤工作,共24小时
,应领延长工时工资1万2436元,但台电仅依照底薪核算加班费,未纳入兼任司机加给及
全勤奖金,少付890元。唐员4月间曾在休假日出勤,应获5236元,但台电也仅计算底薪,
短发375元工资。
职安署认定,台电共少付1265元加班费,违反劳基法24条及39条,由云县府决议裁罚4万
元,并公布公司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台电不服,提告抗罚。
一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唐员兼任司机按月领取加给,属于经常性的工作对价,全勤
奖金亦视出勤状况给予,两者均订明规范性标准,为制度性及常态性措施,确为劳工因提
供劳务所给付的经常性对价,属工资范畴,应纳入平日每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基础,以核算
休息日及休假日出勤的加班费,台电未把两者纳入,确已违法,云县府裁罚无误,判台电
败诉。
台电不服提起上诉,最高行认为,中高行的认事用法无误,并补充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
说明只要雇主的给付原因与劳工职务相连结,属于可按期获得的定额给付,就具劳务对价
性。最高行强调,如果给付并非偶发的特定情事才能取额,也不是凭据实报实销的支出补
偿,制度上已形成经常性,明显具备工资的实质内涵,雇主就不得徒凭给付名目,而迳认
这是对劳工的恩惠或勉励性质的给与。
最高行认为,台电为国营事业,遇到劳基法问题时,内设法务单位可咨询,对外亦可向劳
动部请求释示,无正当理由可诿称主观上不具可责性,而卸免行政罚的责任,评议后驳回
台电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