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讯社
2男考中钢涉作弊 二审改认未构成诈欺逆转无罪
(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5日电)男子黄河源和邱黄志成民国106年参加中钢新进人员甄试
,被控利用电子设备作弊,一审依诈欺得利未遂罪各判2人拘役55天。上诉后逆转,高分
院认定未构成诈欺,改判无罪确定。
判决书指出,被告黄男等5人参加中钢委托台湾金融研训院举办的新进人员甄试,5人被控
找上舞弊集团,计画利用电子设备接收答案,并谈妥若成功考取支付新台币100万元至130
万元酬劳。
黄男等人考试时将手机綑绑在身上,再穿宽松衣物或外套遮蔽,并把无线耳机仅留蜂鸣发
声簧片塞入耳道,由集团聘雇枪手同步作答,再拨打电话告知答案,5人当天分别在高市
三信家商、小港高中应试,在第二节被试务人员发觉他们行径怪异,当场查获。
被告5人一审时坦承舞弊,辩称因还有面试,尚不能确定是否录取,主张不构成诈欺得利
未遂罪,法官认为,笔试成绩占60%,已对录取有决定性影响,认定施用诈术,但其中3人
因和解、宣告缓刑,黄男2人则判拘役55天。
黄男2人不服上诉,二审审理时,2人主张原本就在中钢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也在中钢,
且都能完成工作,并不属诈欺得利。
高雄高分院审结宣判,合议庭法官认定纵使2人用作弊方式取得职务,薪资所得与考试作
弊也属间接关系,不能认定考试作弊阶段,就触犯诈欺得利罪,且薪资是劳力付出的工作
所得,属于“职务上所获利益”,改判无罪确定。(编辑:洪学广)10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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