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自来水法及营业章程疑问

楼主: Luefa (迷思)   2017-08-16 16:34:01
在营业章程里第41条写说:
第四十一条 毁损本公司之主要设备,或以其他行为使主要设备之机能
发生障碍因而不能供水者,依自来水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过失者,依自来水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可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下罚金。
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启动自来水设备,致妨碍供水者,
依自来水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可处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
可是回头看自来水法第97条第二项明明写的是:
未经自来水事业许可,擅自启动自来水设备,致妨碍供水者,处三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锾。
在营业章程写的是处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而依自来水法却是处三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 到底要依哪个为准呀? 如果依照法律位阶论应该是依自来水
法里面的才是 不过这营业章程都这么多年了还没改正 是立法时的瑕疵
还是我哪里搞错了
102年自来水公司评价职位人员的第33题
未经台湾自来水公司许可,在其供水管线上取水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
币多少元以下罚金?
(A)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B)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C)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D)新台币六千元
答案是A
看了一下营业章程第40条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窃水:
一、未经本公司许可,在本公司供水管线上取水者。
二、绕越所装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毁损或改变量水器之构造或用其他方式致量水器失效或不准确者。
四、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开启公用消防栓取用自来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开启,不在此
限。
依自来水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窃水行为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千五
百元以下罚金。对于窃水用户,本公司除得依法告诉及停止供水外,并得依 自来水法第
七十一条之规定,以其所装之用水设备、供水时间及当地供水状况,追偿三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之水费及请求损害赔偿。
看似没有问题 可是翻开自来水法第九十八条上却是写:
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为窃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自来水事业许可,在自来水事业供水管线上取水者。
二、绕越所装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毁损或改变量水器之构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准确者。
四、未经自来水事业许可,擅自开启消火栓取用自来水者。但因消防需要
而开启不在此限。
在自来水法第九十八条明明写的是五百元以下罚金呀
怎么到了营业章程却又变成一千五百元以下罚金
到底是授权命令立法时有错误还是我哪里搞错了? 感谢
作者: lovewhite (不回信 勿寄信)   2017-08-16 16:44:00
自来水法里的元是银元 不是新台币
楼主: Luefa (迷思)   2017-08-16 16:52:00
原来如此 感谢感谢
作者: s123188s (HAN)   2017-08-17 23:43:00
推一个
作者: johnnykwo (强尼)   2017-08-18 11:23:00
感谢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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