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ronCube (å串å°é‡£æ‰‹)
2026-10-08 09:28:38※ 引述《jal0309 (jal0309)》之铭言:
: 自己
上诉也没用了啊
我们大法官造了一条法
讲说要全部法官都判死才能死刑
后面法官判死也不会死刑
现在一审已经不是死刑了
恭喜台湾正式明文进入杀三人以上才会死刑的时代
: 惹议判决!新北院杀3人才算“多数人” 新北检上诉:判决过度限缩解释
: 2026/10/08 09:15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
: 男子谢文雄去年在新北市土城区当街砍死妻子、小姨子,震惊社会,新北地院国民法官庭8
: 月依杀人罪判处谢男两个无期徒刑,近日判决出炉,合议庭认为谢男仅杀2人,未达宪判8中
: 杀害“多数人”的概念,认为须杀3人以上,始该当死刑,引发社会议论;新北地检署认为
: ,原判决对于谢男是出于预谋、非属残忍手段属过度限缩解释,且不宜迳以固定人数(即杀
: 2人)划定门槛,这与生命法益应受高度保障意旨未尽相符等理由提起上诉。
: 检方认为,在预谋部分,谢男去年5月起即多次预告杀人,并于案发前一日购买厨刀、铝棒
: ,案发当日埋伏于被害人返家途中。原判决要求检察官须证明被告于预谋阶段即具有“连续
: 杀人计画”,过度限缩“出于预谋蓄意连续杀人”意涵。
: 犯罪手段部分,检方指出,谢男驾车冲撞后,刻意先杀一人,使另一人目睹至亲遭杀害后,
: 再将其杀害。原判决认“残忍手段”仅限于杀人构成要件实行行为,而将上开犯罪历程排除
: 于评价之外,对“明显不人道、有辱人格、极端凌虐之残忍手段”解释亦属过度限缩。
: 犯罪结果部分,检方认为,原判决认杀害人数须达三人以上,才算犯罪情节最严重情形,但
: “多人”文义并非当然排除二人,刑法所定“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即为适例。且生
: 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无法回复本质,杀害二人是否已属最严重犯罪情节,本应综合行为人
: 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预谋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结果等个案情状具体判断,不宜迳以
: 固定人数划定门槛。原判决此一解释,实质上形成杀害二人即不足以构成最严重犯罪情节结
: 论,与生命法益应受高度保障之意旨未尽相符。
: 另就“被告再犯危险性及没收部分”,检方指出,谢男于审理中自承其所称“我会用我一条
: 命跟妳们换4条命”,所指对象除被害人2人外,尚包括岳父母二人,原判决仅以谢男羁押期
: 间量刑鉴定鉴定结果,推认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险性,此部分尚有再予审究之必要。此外,谢
: 男于案发时用以冲撞被害人的自用小客车,原判决漏未宣告没收,亦有未洽。
: 检方表示尊重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但基于维护被害人权益、生命法益及社会公义职责,将依
: 法提起上诉,请求第二审法院就上述争点详予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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