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rspicu (.)
2026-10-05 00:36:02※ 引述《erspicu (.)》之铭言:
: ※ 引述《yoseii (yoseii)》之铭言:
: : 结果进去临检发现真的有妨碍风化,带回去法办又被无限上纲成打压人权
: : 真的是傻眼
: 问题点其实还是法律规定对于像是夜店这种空间场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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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成年人封闭娱乐空间的身体/性自主”与“刑法公然猥亵罪、公众空间妨害风化
取缔”之间的长期矛盾,最可行的方式并非直接废除公然猥亵,而是制定一部兼顾空间性
质划分、商业管理与基层执法界线的专法或专章。
以下为草拟的法案架构范本:
《成年特定封闭营业场所与私人娱乐隐私保障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成年人于封闭型娱乐场所之身体隐私与自主权,明确划定国家公权力介入私密社交
行为之界线,合理配置警政与司法资源,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场所定义)
本法所称“特定封闭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特定场所),指符合下列全部要件之营利或非
营利会员制空间:
一、实质实体封闭:具备阻隔外部视线之门禁与封闭结构,自外部公共空间无法直接窥见
内部活动。
二、明确意愿告知:于入口外部显著处,明确标示内部活动性质可能涉及裸露、亲密接触
或成人娱乐,并经入场者主动同意。
三、严格身分控管:采会员制或严格查验身分证件,落实成年人(年满十八岁)准入机制
。
符合前项要件之空间,于其营业及封闭期间内,就内部成员间自愿性互动行为,视为刑法
及社会秩序维护法所称之非公众得出入场所及隐私空间。
第三条(非犯罪化豁免条款)
年满十八岁之人在特定场所之封闭范围内,本于自由意愿从事裸露、肢体抚触或合意性行
为,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然猥亵罪)及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之处罚规定
。
第四条(红线禁止条款与公权力介入)
特定场所内严格禁止下列情事,违者不适用本法之豁免,主管机关与司法警察得随时实施
行政查察或刑事侦查:
一、未满十八岁之人进入或受雇。
二、未经当事人意愿之强制、胁迫或性侵犯行为。
三、持有、施用、转让或贩卖毒品或受管制药品。
四、未经内部活动者同意之偷拍、录音、录影或对外实况转播行为。
五、涉及营利性未经许可之性交易媒合(依专区或相关性自主管理专法另行规范)。
第五条(场所经营者之管理责任)
特定场所之经营负责人应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确实查验入场者年龄并记录年满十八岁之查验事实(但不得留存侵犯隐私之个资)。
二、建立紧急求救机制,保障场内人员随时可安全离场。
三、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及卫生防护宣导。
四、发现有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违法情事时,应立即通报警察机关。
第六条(临检与执法程序规范)
警察机关对已合法登记或备查之特定场所发动临检或搜索,应受下列规范:
一、除有具体事证足认内部正发生第四条各款之重大犯罪行为外,不得以单纯检举内部有
裸露或合意亲密行为为由,发动突袭性常态临检。
二、执行临检时应尊重在场人员之人格尊严与身体隐私,除查验年龄证件及确认无安全威
胁外,不得强令在场人暴露私密部位供拍摄或无端带回警局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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