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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闻云 2026年09月30日 10:41
癌末临终前瘫痪卧床…保险公司拒理赔!法官揭失能险“要件关键”
记者黄资真/台南报导
肺癌第四期的陈姓男子,临终前因病情恶化已无法工作、需要专人周密照顾,家属认为已
达保险契约失能第一级程度,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陈男失能属于“非
立即可判定”之情形,也就是死亡前的过渡状态,双方因此对簿公堂。一、二审法官判决
保险公司胜诉,全案确定。
陈男家属提告主张,陈男在2017年投保“台湾人寿好心200残废照护终身健康保险”,保
险金额100万元,2023年5月初确诊为肺癌第四期,医嘱里提到因肺部脏器机能遗存极度障
害,经常需要医疗护理人员或专人周密照护者,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而且日常生活需
要专人扶助,2天后身故。
家属认为,陈男状态已属不可逆转之机能丧失,符合“立即可判定”症状固定之失能,扣
除6个月治疗期后依旧无法改善,已属第1级失能程度,要求保险公司补足第1级失能理赔
,与先前已给付的差额。
保险公司主张,陈男生前状况处于持续变化,无法评估其长期肺部残障状态,诊断证明书
内容系身故前所出现类似失能之片段体况,属于死亡前的“暂时性生理状态”,而非固定
失能情形,请求驳回。
法官认为,受嘱托鉴定之成大医院,认为陈男病历资料里,其病程演进与疾病有时间上密
切关联之确定结果为死亡结果,而医师认定为“仅系严重疾病进展至身故前之暂时性生理
状态”,实际上癌末仍处于恶化趋向死亡之浮动状态,并非属可立即判定“症状固定”之
体况,因此不符合条款提及的“症状固定”或“立即可判定”要件。
法官解释,失能保险的本质,是在避免被保险人因偶发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治疗完成后
致身体机能永久遗留固定障害状态,并非在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状况
未稳定,并持续恶化至身故阶段过程中,身体状况曾短暂出现第1级失能程度之保险事故
。再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所致的症状,并不需要经过6个月治疗才能判定。最终一
、二审法官皆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给付有理,判决驳回家属请求,全案定谳。
备注:
投保时: 嘘寒问暖、甜言蜜语;
理赔时:“谁叫你条文没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