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警密录器坏了硬开单!少年“坐”机车被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19 10:42:41
※ 引述《Glamsight (安稳残忆)》之铭言:
: 记者蔡清华/高雄报导
: 高雄市一名胡姓少年因先前有过无照驾驶纪录,去年8月间,他坐在路边一辆发动未熄火
: 的机车后座等哥哥买早餐,却被巡逻员警当场认定他“再度无照驾驶”,重罚 24,000元
: 并强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少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审理后,因开
: 单员警的密录器刚好损坏、拿不出任何客观驾驶画面,法官认定警方开罚流于“速断”,
: 判决撤销原处分,让少年免罚。
: → fuhu66: 这个还要有去提诉讼耶,不然就要吞了 114.34.229.48 09/19 09:03
如果有去看判决原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一七四四号,《自由时
报》明显报错来源),读起来的意思似乎是:
一、少年当初没办法说清楚状况,警方也未进一步调查就乱报请交通局(即本案被告)开
罚单
原文:
“原告主张上情并提出诉外人孙○○、王○○陈述书为证。孙○○出具之陈述书内容
略以:本人骑乘系争车辆搭载原告购买早餐,抵达后经系争车辆停放路边并熄火(
或维持发动),原告在系争车辆后座等候等语,惟孙○○对于系争车辆熄火与否之
陈述非明确;另证人王○○出具之陈述书内容略以:顾客孙○○骑乘系争车辆来购
买早餐,本人清楚看见系争车辆系争车辆停在路边,原告未骑乘操作等语,然其到
庭具结证称:陈述书内容不是我打字撰写的,是原告母亲拿给我签名,内容是哥哥
来买早餐,弟弟在外面等,后来警察来开单,发生什么事情我不知道,我没有看到
谁骑系争车辆来,只看到原告坐在车上,但我所在位置看不到系争车辆熄火或发动
,显与陈述书记载由孙○○骑乘前来之内容矛盾。是以孙○○及证人王○○出具之
前开陈述书内容是否全属真实,已非无疑。”
二、就法理陈述而言:
““驾驶”行为,系指行为人有移动交通工具之意思,并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动动
力交通工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交上字第一一三号判决参照)。
又驾驶者,依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释义,“驾”,作为动词使用,有骑、乘
、开动、管理、控制之意涵;“驶”,作为动词使用,有车马快速的跑、操纵车、
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之意涵。是驾驶汽机车,应指操控汽机车,藉其动力作用而在
道路上行进之行为。”
显然的是未明确考量过其定义,结果闹出这种笑话
三、顺带一提被告的答辩,相当好笑:
“原告先前在一一三年七月八日有无照驾驶机车之违规行为。举发警员在违规时地见
原告骑乘系争车辆,但因密录器损坏故无画面纪录,原告确在五年内有二次违反处
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违规行为。”
这根本是“先射箭再画靶”的表现,因为有“前科”记录,所以预先论断人家坐在机
车上、引擎未熄灭,就是有想要驾车的状况
一切只能说,“无罪推定”在行政层面上,也有其逻辑
碰到这种“冤枉”,还要强词夺理下去,被开罚自然都会不服气;况且诉讼费用还有附带
“证人日旅费”要向败诉方征收,这根本就是“劳师动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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