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彰化议长谢典霖及父母3人当庭逮捕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17 10:38:47
※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铭言:
: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 彰化县议会议长谢典霖今年6月间在县议会内席开十多桌宴客,遭质疑为表姑、溪湖镇长
: 候选人陈贞妃辅选,彰化地检署16日指挥彰化县调查站侦办,带回包括谢典霖、母亲前立
: 委郑汝芬、父亲谢新隆及议会员工等20余人。彰化地检署今天说明,经讯问后认被告谢新
: 隆、郑汝芬、谢典霖等5人涉犯投票行贿等罪嫌重大,有逃亡、湮灭证据、勾串共犯及证
: 人之虞,已当庭逮捕并向法院声请羁押;陈贞妃等人则分别交保3万元至10万元。
前一天的通稿才说:
彰化县议会于今年六月间有溪湖镇民众参与餐叙活动引发争议,本署即分案由检察官侦办
,并指挥彰化县调查站调查官蒐证以厘清争议,经多日查访及资料调阅后,认仍有进一步
请相关当事人到案说明之必要,遂于今日上午陆续通知相关人士及出席餐叙民众到案说明
,迄今仍由侦办人员分别询问制作笔录中。
然后今天就马上来个惊天动地的进展:
彰化县议会于今年六月间有溪湖镇民众参与餐叙活动引发争议,本署即分案由检察官侦办
,并指挥彰化县调查站调查官向彰化县议会调取相关资料后,持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核发之
搜索票,至被告住居所等九处执行搜索,并查扣相关证物。
嗣经本署专案团队检察官讯问后,认被告谢○隆、郑○芬、谢○霖、刘○佑、黄○宾等人
均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投票行贿等罪嫌重大,有逃亡、湮灭证据
、勾串共犯及证人之虞,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爰当庭逮捕并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声请羁
押,另其他共犯陈○妃、黄○惠、陈○姫、黄○珠、陈○源、邱○丰、陈○龙亦均认涉犯
投票行贿罪嫌,惟尚无羁押必要,分别交保三万元至十万元,其余选民近十人则均请回。
本署在此呼吁乡亲共同守护彰化最干净、最民主的选风,对于乡亲所提出的每项宝贵贿选
情资,不论是餐叙、旅游、礼品、现金等各种型态的贿选行为,本署均将秉持“查察无死
角、究责无期限、执法无上限”之态度,积极深入蒐证,期可携手全体彰化乡亲,共同守
护民主选举的核心价值。
这听起来挺好笑的:
一、“餐叙”理论上不可能只有十位民众参加(扣除与会嘉宾之后),这感觉更像是有经
过“取样”的结果(即随机挑选部分人员讯问)
二、虽然是在中选会发布选务公告之前发生的,但是按照法务部法检字第一零零零八零一
八七二号函,就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三号刑事判决所称:
“提前贿选之行为,双方于行贿、受贿当时,均预期于有意参选之人成为候选人后,
再由受贿之主体即有投票权之人履行投票选举该特定候选人之约定条件,而完成其
犯罪行为。故于行贿、受贿时,纵候选人尚未登记参选,惟于日后该有意参选者登
记成为候选人;受贿者亦成为有投票权人之时,犯罪构成要件即属成就,并不因其
贿选在先,而影响犯罪之成立。但如行贿者于尚未登记参选之前,虽已先行贿选,
然其日后实际登记取得候选人资格时,茍受贿者已迁离原选举区,而非属有投票权
之人,因该受贿者已无从为一定投票权之行使,而达成双方约定之条件以完成其犯
罪行为,于此情形下,自不宜任意扩张解释,遽予论罪,而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
进一步寻求澄清后,得出应采“应以于“候选人完成登记参选时,已迁离原选举区”
之时点为限,行贿人始能因受贿之行为客体条件不成就而不成立投票行贿罪。”,理
由略以: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贿选罪,其行求贿选阶段,属行贿者单方
意思表示行为,不以相对人允诺为必要;而交付贿选阶段,则行贿者已实施交付贿
赂或不正利益之行为,一经交付,罪即成立。亦即投票行贿罪于行为人交付贿赂或
其他不正利益时,交付之相对人对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认识而予收受,其交付贿赂或
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即为成立,不以收受者确已承诺,或进而为一定投票权之行使
为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号、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二
号、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二号、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九号及九十六年
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三号前判要旨参照。)
是候选人于完成登记参选前,提前行贿选举区内之有投票权之人,嗣于完成登记参
选时,倘该受贿之投票权人未迁离该选举区,则此时“候选人”与“有投票权之人
”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均已成就,仍应认该受贿之“有投票权之人”及行贿人
各应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投票受贿罪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项之投票行贿罪。此观诸提案讨论所引用之前述最高法院裁判要旨略谓“…故
于行贿、受贿时,纵候选人尚未登记参选,惟于日后该有意参选者登记成为候选人
;受贿者亦成为有投票权人之时,犯罪构成要件即属成就,…”至明(本件案例之
具体事实即为投票受贿人于候选人完成参选登记前迁离原选举区。)故受贿者迁离
之时点,须在提前贿选之候选人完成参选登记前迁离原选举区,始能使行贿人因该
受贿之“有投票权之人”之身分条件不成就而免于投票行贿罪之罪责。”
所以说回本案,国民党真的危险了
为了稳住自己的权柄,而不惜以犯法的方式搞事(纵非参选人亦同),这根本不是区分“
笨”与“聪明”,就能简单解释得通的...
至于:
: → RRADA: 谢衣凤:.... 123.192.160.22 09/17 10:21
目前暂时是不知人家的回应
但既然有这种“猪队友”助攻,要承接王惠美的衣钵,已经越来越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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