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17 07:26:20※ 引述《lazyjohn (懒约翰)》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民进党台中市议员江肇国去年(2025年)公开指称,国民党立委罗廷玮飙骂官员耍官威、
: 对父亲与妻子家暴、施压市场房东拒绝罢免团体承租摊位等,罗自认遭抹黑,告江索赔精
: 神慰抚100万元并须删文、刊登启事,台北地院审结,判罗败诉,可上诉。
: 嘘 GamaloveVaca: 罗委员傻了,怎么跑到北检北院告 39.9.39.65 09/17 00:09
这只能说,建议自己研究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四零八号民事裁定的说法:(
原为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三五二七号)
抗告意旨:
本件非专属管辖事件,伊系在位于台北市中正区之国会办公室内发现相对人发表之系争言
论,原法院即有管辖权,原裁定显有未洽。
法院判断:
查于传播媒体及互联网为不实言论而侵害他人名誉者,举凡有网络现代科技化设备之各
个处所,均得收悉其传播之讯息,范围几无远弗届,是其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非如传统
一般侵权行为,仅侷限于实际行为之特定区域。本件抗告人主张相对人于传播媒体及网际
网络为系争言论不法侵害伊名誉权,业据提出影像光盘及译文、社群网站撷图等件为证,
姑不论相对人为系争言论之实际地点,或抗告人所在为何,揆诸上揭说明,原法院管辖区
域内有网络设备之地点,均得以接获相对人发表之系争言论,而为侵害抗告人名誉之结果
发生地,亦属抗告人主张侵权行为之行为地。本件侵权行为行为地并不侷限于相对人为系
争言论之实际地点,相对人以其户籍地为台中市,且系于台中市发表言论,称本件侵权行
为之行为地仅为台中市,原法院对于本件无管辖权云云,即非可采。又系争言论于传播媒
体及互联网发表,致遍及各该得连结网络之处所均为侵权行为之行为地,既非抗告人所
致,亦为相对人为系争言论时所得以预见,自无抗告人恣意创设管辖权之情事。是抗告人
主张原法院管辖区域亦为本件侵权行为之行为地,应属可取。依前开说明,原法院就本件
自有管辖权,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诉,并无不合。原法院以本件其无管辖权为由,依声请将
本件裁定移送台中地院,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当,求予废弃,为有理由,应
予准许。
而回到本案,今天稍早前出炉的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诉更一字第十九号民事判决,则指出
如下:(附表略)
一、原告主张:原告为现任立法委员,被告为现任台中市议员,被告于民国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十一日在三立电视台播出之节目中,及于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月二十七
日在其个人社群软件Threads、Facebook帐号(下称系争被告Threads、Facebook帐号)发
表如附表一所示不实言论(下称系争言论),诬指原告耍官威、飙骂医院官员、殴打且遗
弃父亲、有小三、家暴妻子、施压黄昏市场房东拒绝罢免团体承租摊位等行为,惟系争言
论均属不实,且未经合理之查证,导致社会大众对于原告产生不良印象,足以贬损原告之
名誉及社会评价,爰依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被告移除系争言论,及赔偿新台币(下同)一百万元,并刊登胜诉
启事以回复原告名誉等语。并声明: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一百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
之五计算之利息。
(二)被告应将系争被告 Threads、Facebook帐号上所发布如附表一编号二、三、四所示贴
文删除。
(三)被告应将如附表二所示之胜诉启事,以附表三所示方式为刊登。
(四)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按:刊登位置是在中国时报、自由时报、联合报、被告发表不实言论时使用的帐号
二、被告则以:原告为立法委员,于社会上具有相当知名度,针对涉及公众事务领域之事
项,原告之名誉权对言论自由应为较高程度之退让。其中飙骂官员及耍官威等部分言论,
系因诉外人施景中曾于Facebook发表贴文指称原告有该等情事,且原告曾于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二十一日以最速件通知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下称国健署)、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险署(下称健保署)、国立台湾大学附设医院(下称台大医院),命首长于当日下午五
时立即出席会议,确有飙骂官员、耍官威之情形。另系争言论中关于遗弃父亲、家暴妻子
、软禁前女友部分,新闻媒体多有报导讨论,原告也曾于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召开
记者会坦承确实有被不明人士为前开指控,原告并曾对发表相关言论之人提出刑事告诉,
均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被告依此等资料,有相当理由确信上揭言论为真实。至关于施
压新光黄昏市场部分之言论,系基于诉外人即台中市议员蔡耀颉、助理之通知,以及被告
阅览相关网络贴文后所发表,亦非凭空捏造。另其余关于意见表达部分,均为被告对攸关
政治可受公评之事所为之合理评论等语,资为抗辩。并声明:
(一)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二)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四、本院得心证之理由:
(二)兹就被告发表系争言论析述如下:
1.如附表一编号一所示言论中有关“飙骂官员”、“耍官威”等部分言论:
⑴观诸被告该部分言论意旨,系认原告之助理于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至台大医院就
医时有纠纷,原告遂于当日下午五时命相关官员至其办公室接受质询,进而认原告有“飙
骂官员”、“耍官威”之举,核系针对原告助理至台大医院就医纠纷后续处理一事,夹叙
夹议发表之言论。其中言论所指关于原告助理曾至台大医院就医而与医院有纠纷,原告并
于同日命相关官员于下午五时至其办公室接受质询等情,有真伪与否可言,属事实陈述之
范畴,如能证明所述为真或业尽合理之查证义务,即不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查诉外人施
景中于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在Facebook张贴文章称:“有一位立委助理带小孩来看病,
对医院提供的服务内容不满,和看诊医生起了争执。回去后向这位立委说,立委大为光火
,马上用最急件公文,叫国健署署长、健保署署长,还有教学医院副院长,在当天下班时
间五点钟,准时至立委办公室报到。立委开始时,用最严厉的口吻教训当场所有人……”
等语。而原告之助理当时曾至台大医院就医乙节,为原告所不争执;又原告于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二十一日发文予国健署、健保署、台大医院,通知该等机关派员于当日下午五时至
立法院开会,并指定国健署、健保署须由署长出席、台大医院须由副院长出席等情,有立
法委员A02国会办公室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开会通知单在卷可查,与施景中所述
情节互核相符。则被告基于上开证据资料,认为施景中所指因助理与医院有纠纷,遂于当
日通知国健署、健保署署长、台大医院副院长于当日下午五时至立法院接受质询之人即系
原告,实非无据,此部分言论尚难认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⑵又被告基于上开证据资料,进而称原告“飙骂官员”、“耍官威”,其中所谓“飙骂”
,系指向别人说重话以示责备,对于民意代表之质询内容、风格是否属“飙骂”,自属意
见表达之范畴;至所谓“耍官威”,指倚仗官职以不合理之方式行使权力之行为,亦属意
见表达之范畴。上开部分言论涉及医疗资源分配使用、问政品质等攸关公众事务领域之事
项,属可受公评之事。衡诸上开开会通知寄发日与开会日系同一日,且下午五时已接近下
班时间,则被告本于上开资料认原告因助理与医院有纠纷,即要求相关机关首长于收受通
知之当日下午五时至立法院接受质询之举为“耍官威”,并于会议中“飙骂”官员,核系
对上开可受公评之事善意发表言论,未逾合理评论之范畴,亦难认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⑶从而,该部分夹叙夹议之陈述,涉及事实陈述部分,依被告所提上开证据资料,足认其
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涉及意见表达部分,亦系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善意发表适当之评论
,难认被告此部分言论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2.如附表一编号一所示言论中有关“有小三”、“家暴老婆”、“软禁前女友”、“遗弃
父亲”等部分言论:
⑴核此部分言论有真伪与否可言,属事实陈述之范畴,如能证明所述为真或业尽合理之查
证义务,即不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查中时新闻网于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布标题
为“软禁女友弃养父亲?A02自清 选战对手A04:‘打预防针’”之新闻,该新闻
所附原告自行提供之LINE对话纪录截图记载:“曾经因女方要分手罗不肯,把某任女友软
禁后罗下去把门打开让女生离开家里,小三目前还住在家里……不孝跟罗爸吵架争执,打
罗爸把罗爸赶出门……”等语,有网络新闻截图在卷可参,则被告执此发表此部分言论,
尚非全然无凭。
⑵另原告于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举行记者会,表示将对散布有关“有小三”、“家
暴老婆”、“软禁前女友”、“遗弃父亲”等部分言论之人提起刑事告诉。嗣原告对发表
该等言论之诉外人张志豪、汪洁民、邹景雯提起刑事告诉,经检察官于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二十三日认犯罪嫌疑不足而为不起诉处分等情,有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一百一十二
年度选侦字第一一九号、第一四四号不起诉处分书在卷可参,则被告辩称其系因原告向该
等发表言论之人提告,却获不起诉处分,因而信赖此部分言论为真实等语,即非不足采信
。是以,被告发表此部分言论,难认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3.如附表一编号二、三、四所示言论:
⑴观诸被告该部分言论意旨,系认原告向黄昏市场房东施压,致其将原先租予罢免团体之
摊位退租,此部分言论有真伪可言,属事实陈述之范畴,而是否属侵权行为,应视是否业
尽合理查证义务为断。又关于查证义务、注意义务之标准,权衡原告为立法委员,乃自愿
进入公众领域之公众人物,言论又涉及选举罢免投票之公众事务领域事项,原告个人名誉
对言论自由应为较高程度之退让,故被告就其所言为真实之举证责任,仍应有相当程度之
减轻(证明强度不必至客观之真实),且不得完全加诸于被告,倘依被告所提证据资料,
可认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或无法证明其系出于明知不实故意捏造或因重大过失、轻
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者,均不得谓被告未尽注意义务而有过失,不能率令其负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
⑵原告虽主张罢免团体摊位遭终止租赁契约之理由,系新光黄昏市场方面不欲沾染政治色
彩遂主动终止,并非原告施压,被告所述显然不实且未经查证等语,并援引证人即新光黄
昏市场管理员A01之证词为佐。然被告辩称其系依据蔡耀颉、助理之文字讯息,渠等表
示罢免团体摊位因原告施压而退租,并参佐网络贴文亦指称原告向新光黄昏市场施压,互
相印证后合理相信所述为真实等语,业据提出被告与蔡耀颉、助理“阿 Ken”之LINE对话
纪录、Threads贴文截图、Instagram贴文截图为佐。观上开被告与助理“阿 Ken”之LINE
对话纪录,其助理曾于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向被告表示:“新光摊位没了”等语,
可见被告确实于该日接获助理通知罢免团体摊位遭终止契约。再观被告与蔡耀颉之LINE对
话纪录,被告于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先传送如附表一编号二所示之贴文初稿予蔡耀
颉,并问:“可以类似这样Po吗?”等语,蔡耀颉回:“但这件事只有几个人知道,会不
会又让市场的人为难?”等语,被告再问:“所以请问你呀,这种恶行恶状不让人家知道
觉得不行!不过如果有为难的话就算了”等语,蔡耀颉则回:“不一定有点名新光,但可
以写有承租的地方”等语,足见蔡耀颉亦未否认有被告所指之情事存在,仅担心贴文会令
市场方面为难,则被告所辩尚非无凭。再者,帐号名称“e****_fang”之人曾于Threads
贴文称:“我爸在台中东区十甲路上的黄昏市场担任负责人,然后里面有一摊位被罢免连
署的人租走要设定成罢免摊位,然后挂上红布条,结果A02直接跑去我爸那边呛声强制
我爸将红布条撤掉……因为我家就在太平区根本也不能去罢免其他区立委,我爸只是安分
守己做好自己工作而已就这样莫名其妙被国民党呛声”等语。而新光黄昏市场址设台中市
东区十甲路四七零号,与上开贴文所指黄昏市场地址相符。证人A01亦结证称:我是新
光黄昏市场之管理员,户籍地在台中市太平区,罢免团体摊位确实于承租后三日内旋即遭
终止契约,并由我出面拆除相关布条,之后我亦曾经跟儿子讲过去拆罢免团体摊位布条一
事等语,可见贴文所称其父任职于新光黄昏市场、户籍设于太平区、曾出面拆除罢免摊位
布条等节,均与A01证述情节相符,且贴文帐号使用之姓氏“fang”亦与证人之姓氏“
方”读音相当,被告接获关于罢免团体摊位承租后旋遭撤除之资讯,亦非全然空穴来风。
是被告辩称其系基于上开事证情节互相勾稽,合理信赖贴文者自述之身分及其所述内容等
语,尚非无据。故本件尚难仅凭证人A01证称:本件经新光黄昏市场内部讨论后,认市
场不要有政治色彩,故予以退租等语,即认被告于发表系争言论时未尽合理查证义务。
⑶据上,被告于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接获助理通知新光黄昏市场摊位遭终止契约一
事,被告就其所获资讯向蔡耀颉询问时,亦未见蔡耀颉对相关情节加以否认,被告复于同
日观览上开“e****_fang”之贴文,再衡酌罢免团体摊位确实有承租后三日内旋即遭终止
契约并被拆除相关布条之情事,则被告基于平时参与选民服务及与罢免团体往来之经验,
于获悉罢免团体摊位遭终止契约后,复参酌助理、蔡耀颉所提供之资讯及网络贴文内容,
并衡酌上开情节相互勾稽后,始发表如附表一编号二、三、四所示言论,应认其于发表系
争言论前,已具相当资讯基础可资凭信,尚难认其系出于明知不实之故意,或因重大过失
、轻率疏忽而为前开陈述,亦不得遽认其未尽合理查证义务而有侵权行为之违法性。从而
,原告请求被告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尚属无据。
(三)综上,系争言论涉及事实陈述部分,依被告所提证据资料,可认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
真实,可认已尽合理之查证义务而非出于恶意;涉及意见表达部分,亦系对可受公评之事
善意发表言论,未逾越适当评论之范围,难认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亦无从认被告有故意
或过失,尚不能令被告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是原告主张被告发表系争言论不法侵
害其名誉权,因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请
求被告给付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一百万元,并求为刊登胜诉启事以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自无从准许。另被告发表系争言论之行为,难认具违法性,则原告依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前段之规定,请求被告删除系争言论,亦无所据。
以上简单来将,就是“保障言论自由”
跟过去某些政治人物乱吉的案件一样,基本上只要有做过基本查证(非如“镜检”的情况
一样),基本上多会从宽认定
想要使人家“荷包大失血”的话,大概一点机会都没有呢!
不过是说,案由是写“清偿债务等”,但看了整个裁判资料,总觉得属性有点奇怪(理应
是“损害赔偿等”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