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无监委不得发函?监院:幕僚接获检举可

楼主: deathdecay (AZOTH)   2026-09-14 21:33:24
中央社
记者游凯翔
无监委不得发函?监院:幕僚接获检举可依规先行查调
监察院今天表示,监院除宪法所定监察权,也是阳光四法执行机关,幕僚单位若接获检举
为厘清事实,可依规定发函进行查调先行程序,均属依法行政;无论监委在任或前次出缺
空窗期,均循一贯程序办理,报导称“无委员即不得发函”,显属误解。
监察院下午透过新闻稿指出,针对近日外界对于监察委员就任前的查调先行程序、公务车
辆换购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预算编列等质疑,监察院发布3点声明并严正澄清。
监察院表示,第一,监察院除宪法所定监察职权外,亦为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公职人员财
产申报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政治献金法”及“游说法”等阳光四法的
法定执行机关。
监察院指出,在执行过程,幕僚单位若接获检举为厘清事实,依“行政程序法”及利冲法
等规定,发函进行查调先行程序,均属依法行政。此作法符合利冲法主管机关法务部民国
96年6月13日函释意旨,无论监委在任或前次出缺空窗期,亦均循此一贯程序办理,报导
所称“无委员即不得发函”,显属误解。
监察院表示,第二,监察院计有11辆公务车将于116年5月届满15年法定年限,依法应予汰
换。为撙节公帑并响应节能减碳国家政策,采淘汰11辆、仅换购3辆电动车紧缩方案,车
辆总数实质净减8辆,属“汰旧换新非扩编,而是实质缩编”,符合立法院调减公务车的
决议。
监察院说明,第三,国家人权委员会相关预算均依“预算法”及立法院三读通过的“监察
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本于法定职责编列,各项经费早于上半年即依行政计画完成
编拟,并经严格管控审查后始送立法院审议;外界媒体报导指称“监院狂编一亿搞废死”
等情节,与事实完全不符,纯属无稽之谈,特此澄清以正视听。(编辑:林克伦)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913015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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