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11 13:51:38※ 引述《ThisisLongID (长哀滴)》之铭言:
: 记者闵文昱/综合报导
: 两年前凯米台风重创高雄,三民区“日安地球”社区地下停车场遭洪水灌入,地下1楼至3
: 楼几乎全数淹没,约800辆汽、机车泡水。如今其中2名住户提告保全公司及值班警卫求偿
: ,法院认定警卫未正确安装防水闸门,保全公司也未尽教育、监督责任,判决须连带赔偿
: 2名住户合计332万余元,全案仍可上诉。
: 推 maksin: 什么车要修527万??? 210.59.209.83 09/11 11:38
“车款”之类的细节,原则上不重要
且按照这二案的民事判决(高雄地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六三零号、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一
九三号),都有提到:
“参行政院所颁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及固定资产折旧率表,系争车辆之耐用年数为五年,
依平均法计算其折旧结果(即以固定资产成本减除残价后之余额,按固定资产耐用年数
表规定之耐用年数平均分摊,计算折旧额),每年折旧率为五分之一,并参酌营利事业
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九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固定资产提列折旧采用定率递减法者,以一年
为计算单位,其使用期间未满一年者,按实际使用之月数相当于全年之比例计算之,不
满一月者,以一月计’”
这些都是衡量保全公司(本案为“全天公寓大厦管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及两位值班警
卫(其实只有一案同时告他们,另一案只告公司)应赔偿的损失之基准。
话说回来,就赔偿金额的认定
两案都是根据原告提交的估价单来判断,其中一一四年一案的修复费用算法如下:(厂商
:汎德永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零件:4,818,551元
工资:349,408元
总计:5,167,959元
而一一三年一案则为:(未请求附带利息,厂商:高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服务厂)
零件:1,026,460元
工资:19,536元
总计:1,045,996元
在“杀价”(因折旧而减列)后,才得出一一四年案的二百八十一万余元、一一三年案的
五十万余元。
且顺带一提,原文另有提到:
⑴应以定率递减法计算折旧之部分,所谓平均法系以固定资产成本减除残价后之余额,按
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平均分摊,计算其每期折旧额,定率递减法系以固定
资产每期减除该期折旧额之余额顺序作为各次期计算折旧之基数,而以一定比率计算其折
旧额,本诸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填补被害人实际损害,应采用平均法计算折旧,较为公允
。
⑵依警卫契约第十一条第一、十二款之约定,车辆所受之损害属全天公司依警卫契约之免
责范围等语。惟查:
1.警卫契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系约定: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损害,不论其直接或间接,乙方均
不负赔偿之责:一、因天灾、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暴动、火灾、气爆、警卫人员不
及防备而突然发生或人力无法控制之破坏、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所造成之损失者,
其中固提到台风,然观其于例示后之事由系以“人力不可抗拒”作为要件,可知台风所生
之损害亦须系因人力不可抗拒所生,才属于免责范围。本件原告所受之损害系因林福禄、
全天公司有前开疏失行为所致,自非系因人力不可抗拒所生,当无此款免责事由之适用。
2.警卫契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款系约定: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损害,不论其直接或间接,乙方
均不负赔偿之责:十二、停车场内车辆或车内财物被盗或破坏之损害,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如系乙方警卫人员所为之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则本件因台风淹水致车辆泡水之情形
,是否属于上开约款所称之“被盗”或“破坏”,在文义上已非无疑。况该约款已提及若
系全天公司所派驻之警卫人员所为之损害,全天公司应负责赔偿,而本件原告系因林福禄
之前开疏失行为受有损害,则全天公司依此款之约定,本即应负赔偿责任。
看来保全公司也有想钻漏洞的情形,但法院不信(毕竟又不是在户外停车),除非要寻求
第二审的见解,不然乖乖认赔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