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搞上人妻小编害怀孕!民众党议员参选人冒名签堕胎书 法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08 21:19:55
※ 引述《JinCheng5566 (金城五洗发精)》之铭言:
: 记者:傅乙珮
: 民众党云林县议员候选人张家闳今(8)日遭爆与已婚女小编交往、发展出不正常关系,
: 让对方怀孕后竟还伪造女方丈夫、签下堕胎文件,遭法院判赔偿50万元。对此,张家闳透
: 过律师回应,对判决结果予以尊重并感到遗憾,并希望案件圆满落幕。
: → Yyyyyy: 不是你干的还帮签同意书? 有这么热心吗? 123.241.38.250 09/08 20:44
稍微查了一下,以诉讼进程的角度出发,许某在第二审时才主张“同意书”签名有疑虑,
第一审时则完全没提到
而且按照台南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三十二号民事判决(按:几乎完全被打码遮蔽,
要从补缴裁判费裁定中确认):
一、上诉人A01主张:
伊与其前妻甲○○于民国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结婚,A02明知甲○○为有配偶之
人,竟仍与之交往,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导致甲○○怀孕,甚至于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
陪同甲○○前往妇产科诊所,在堕胎患者同意书配偶栏伪造伊签名,使甲○○堕胎,伊深
受打击而与甲○○离婚,A02现亦遭检察官提起伪造文书公诉在案。核其行为背于善良
风俗,不法侵害伊配偶身分法益,致伊身心严重受创而须接受心理治疗,爰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第三项规定,求为命A02赔偿精神
慰抚金新台币(下同)一百万元本息之判决。原审认定A02与甲○○有逾越已婚男女正
常社交之举,固无不当,惟舍甲○○证言认伊未能举证其二人有性行为,复减少精神慰抚
金额至三十万元,尚有未洽,爰提起上诉等语。
上诉声明:
(一)原判决关于驳回伊后开第二项之诉,及该部分假执行之声请均废弃。
(二)A02应再给付伊七十万元,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
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答辩声明:A02上诉驳回。
二、上诉人A02则以:
伊当时不知甲○○已婚,亦不认识A01,伊与甲○○之合照,系伊于○○地区进行选务
行程期间,甲○○乘伊休息熟睡时及醒后擅自贴近拍摄,伊当场请其删除,非伊主动,且
照片并无情爱成分,未逾一般社交互动,更非反复为之。而甲○○怀孕后急于取得流产药
物,乃交付A01身分证,请伊陪同到诊所帮忙签名,实则两人未曾有性行为或踰矩之举
。原审专凭甲○○动机不明,擅自拍摄留存之照片二纸,遽谓伊行为踰越已婚男女社交范
畴,侵害A01之配偶身分法益,复未评价甲○○之共同责任,命伊赔偿慰抚金,自有未
洽,爰提起上诉等语。
上诉声明:
(一)原判决不利于伊部分废弃。
(二)上废弃部分,A01于第一审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答辩声明:A01之上诉驳回。
四、A01主张其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02与甲○○交往并有多次性行为,侵
害其配偶之身分法益,惟为A02所否认,并以上情置辩。是A02与甲○○间有无性行
为?A01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第三项规定
,请求A02赔偿精神慰抚金一百万元,是否有据?为本件应审究之争点,兹分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
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
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该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
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亦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
前段、第三项规定可参。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
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
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
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所生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身分法益。从而,夫
妻任一方与他人间存有逾越结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其行为已逾社会
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已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时,自属故意以
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
(二)查A01与甲○○于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结婚,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离婚。甲○○于一百十一年至一百一十四年间为A02之参选团队成员,担任行程摄影、
影像制作、脸书专页管理等工作,因而结识A02等情,为两造所不争执。
(三)A01主张其与甲○○婚姻期间,A02与甲○○在卧室床上相互拥抱,且发生多次
性行为,并提出户籍誊本、就医证明书、A02与甲○○在卧室床上相互拥抱相片、甲○
○就诊及病历纪录等件为证,经查:
1.依A01提出A02与甲○○在卧室床上相互拥抱相片观之,其中一张相片,A02将
甲○○揽于胸前,相拥而眠,另一张相片系相拥拍照,甚为亲密。而依A02自承,相片
之拍摄地点在甲○○租屋处之床上。A02虽抗辩其不知情两人相拥而眠之相片,而相拥
拍照之相片其知情,但已请甲○○删除相片云云。惟甲○○系有夫之人,A02进入甲○
○租屋处,并躺卧于甲○○之床上,且将甲○○揽于胸前,相拥而眠,或相拥拍照,此等
情状已逾越一般人之交往程度,A02抗辩相片中其与甲○○相拥而眠,其不知情云云,
尚难采信。A02与甲○○之行为属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其行为
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自堪认定。
2.另查,甲○○于原审证述:我有与A02发生性行为,于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开始与A0
2有交往行为,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底,这段时间每周见面一至二次,每周至少发生一次
性行为,所以每月至少发生四次以上性行为,十个月内共计发生四十次以上性行为。我婚
后有在我的脸书PO文,说明我已经结婚的讯息跟照片,当时与A02为脸书好友关系,
A02在看到该贴文之后有询问我是不是想要昭告天下。我于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发
现怀孕,怀孕前一个月仅有与A02发生过性行为。去虎尾妇产科堕胎的时候,是A02
陪我去,因为该段时间,只有与A02发生性行为。患者同意书上配偶栏A01的名字是
A02所签名,并由A02盖指印等语,有甲○○之证述可参。另查,依妇安妇产产科诊
所之函文:甲○○于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就诊时就有怀孕情形,主诉要堕胎,经医师检
查后,确定子宫内怀孕,经病患与先生同意并核对身分证件资料后,填写口服药物堕胎同
意书。并影印口服药物堕胎同意书一份供参。此有该诊所函、病历及患者同意书可参。而
A02对于甲○○于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至妇安妇产产科诊所服用口服药物堕胎时,系
甲○○交付其A01之身分证,由其假冒A01之身分,于患者同意书配偶栏伪签A01
之姓名等情,亦不争执。足见,甲○○于原审证称A02知悉其有婚姻关系,其与A02
发生数十次性行为,并因而怀孕堕胎,由A02陪同去诊所,A02并于患者同意书上配
偶栏签署A01之姓名等语,与客观事实相符,应堪采信。A02抗辩其不知甲○○已婚
、未与甲○○发生性行为云云,均非可采。
(四)A01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第三项规定
,请求A02赔偿精神慰抚金五十万元,核属有据,逾此范围之请求,则属无据:
1.按慰藉金之赔偿,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为必要,至其核给之标准固与
财产上损害之计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双方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
相当之数额(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百三十号判决参照)。
2.查本件A02于A01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甲○○发生数十次性行为,因而
使甲○○怀孕堕胎,由A02陪同去诊所,于患者同意书上配偶栏签署A01之姓名等情
,已如前述,A02与甲○○之不当交往行为,侵害A01婚姻生活应有之圆满安全及幸
福之配偶身分法益,A01精神上、心理上及感情上受有相当之痛苦,应可认定。而A0
1○○毕业,离婚,○○○;A02○○毕业,○○,有○○○○○○○,从事○○○○
○、月收入○○至○○之间,为两造所不争执,并有两造个人户籍资料、税务电子闸门所
得及财产调件明细表等在卷可参,本院审酌两造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经济能力,及A
01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状,认A02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五十万元为适
当,逾此范围之请求,则无依据。
五、从而,A01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第三
项规定,请求A02赔偿五十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法定迟延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故就上开应准许部分:
1.原审判令A02给付三十万元本息,并分别为供担保后准、免假执行之宣告,并无不合
。A02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不当,求予废弃改判,为无理由,应驳回此部分之上
诉。
2.A01请求A02再给付二十万元本息部分,原审为其败诉之判决,尚有未洽,A01
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不当,求为废弃改判,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
就上开不应准许部分,A01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不当,求予废弃改判,为无理由
,应驳回此部分上诉。
*按:所述“伪造文书”案件,案号是云林地检署一一五年度侦字第五六七号,法院方面
的案号则不明
而在第一审时的情况,则如下:
(二)原告主张:其配偶身分法益为被告所侵害等前述情节,已据其提出其户籍誊本及就医
证明书(以上均影本)、被告与A01在卧室床上相拥抱照片,并有其声请本院向妇产科
诊所调阅之A01就诊及病历纪录等在卷为证。至被告虽不否认其与A01有前揭照片情
节,但坚决否认其与A01曾发生过性关系。经查:
1.A01虽到庭证述:其于婚后十个月内曾与被告陆续发生过四十余次性行为,并因而怀
孕由被告陪同至医疗机构进行堕胎手术云云在卷,但因A01为原告之配偶,加之A01
对被告之私密处有何特征,又无法描述,仅略称被告之右腹部有道约三公分缝合过之疤痕
(详卷内证词笔录),因其证词内容含糊故其证词之证据力已然偏弱,参以原告所提出之
前揭照片及A01之就诊病历纪录等资料,亦无法明确证明被告与A01确曾有过性行为
(盖A01之病历纪录仅能证明A01当时有身孕,但无法证明A01之受胎乃为被告所
致)。
2.其次,被告于一百十一年间参加云林县仑背乡乡长竞选活动时,A01即加入被告之竞
选团队,并担任有给职小编工作,在该次选举结束后,A01仍担任被告之粉丝专页小编
,此为被告所自承在卷,加之被告亦自承A01曾多次向其借用款项等情,显见渠等应相
当熟稔,二人始会有多次金钱往来。参以A01曾将其个人结婚讯息及照片上传至其在社
群网站脸书之个人档案页面并予以公开,而当时被告与A01仍互加为好友,此为A01
所证述在卷,由上各情综合以观,显见A01有无婚姻状态存在要为被告所知悉,而被告
在知悉A01已有婚姻状态下,竟仍于一百一十三年下半年某时,赴A01斗六住处与之
独处,期间被告并将A01拥入怀中双双躺在床上,此事实有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在卷可稽
。从而,被告与A01之上开踰越常人道德底线行止,足以破坏原告对其婚姻之信任及夫
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及幸福安全,因之,原告主张其与A01间之配偶关系身分法益,已为
被告与A01所共同侵害乙节,应属可采。
(三)承上,A01婚后被告曾否与之发生性关系,依原告所提出之上开证据资料观之,本
院认该等通奸事实固尚非明确。然被告在明知A01已有婚配情状下,仍与之独处一室双
双躺在床上并将之拥入怀中,此举足令配偶之他方(即原告)产生愤恨不满情绪,身心遭
受煎熬,此乃人情之常。故原告主张因被告与其配偶A01发生逾越男女社交范畴亲密举
动,致其夫妻间情份因此受挫,精神感到痛苦乙节,自非虚妄。从而,原告请求被告应赔
偿其非财产上损害,依上开规定,自属有据。本院审酌原告大学学历,以经营净水设备为
业,名下有存款、不动产、汽车;另被告硕士学历,在私人企业任职,名下仅有些许存款
等情状,此有本院依职权调阅之两造个人户籍资料、税务电子闸门所得及财产调件明细表
等在卷可参,暨原告与其配偶A01相处情状及本件所受痛苦之程度,认原告请求被告赔
偿其非财产上损害一百万元,自嫌过高,应予核减为三十万元为适当。
读起来的问题倒是很多捏...
况且一旦遭到定罪,且最终是不得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或因刑度问题而未宣告),
或者法院认为不符合缓刑条件而不准许,就算当选了也是白费心机,因为将产生“当然解
任”的事由
这部分只能希望张某部分要多求庇佑,不然一切努力都会变成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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