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05 17:37:49※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铭言:
: 记者黄明堂/台东报导
: 温姓男子于深夜前往台东县立体育场田径场健走,竟未穿着外裤及内裤,公然露鸟行走。
: 现场运动的民众报警处理。全案经台东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温男意图供人观览而公然为
: 猥亵行为,依犯公然猥亵罪判处拘役59日,得易科罚金。温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遭
: 花莲高分院驳回。
: 嘘 alongalone: 59日? 这可以判这么重? 101.10.251.133 09/05 17:00
对自家的法律能浑然不知,真的会让人笑掉牙...
按照《刑法》总则,拘役的最高上限是五十九天,超过就必须以“有期徒刑”论之;同时
根据判决资料,温某从头到尾都否认犯罪
只是就第一审认定的责难程度而言,应不至于需要关进监狱啦...
至于:
: 嘘 wild2012: 又是仅凭证人证词就判罪的 荒唐判决 220.137.74.171 09/05 16:27
: → wild2012: 我就问 证据呢? 220.137.74.171 09/05 16:27
先看具体说法:(花莲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十六号)
第一审情况:(第二审引用)
否认辩词:
我有脱外裤但没有脱内裤,当时身上有着衬衫,是衬衫较长盖住内裤。未著外裤是七、八
年前因病而有漏尿之症状,怕会尿溼外裤,所以才会脱外裤,我当时身上有多带一条内裤
可以替换。
法扶律师辩护:
事发时已近深夜,案发现场环境除少许灯光外,是漆黑一片,根本无从判断被告有没有穿
裤子。被告于案发时有多带一件裤子及卫生纸,可证被告自陈有漏尿症状乙节应属可信。
法院判断:
(一)被告于上开时、地未著内裤而裸露生殖器等情,有下列事证可证:
1.证人古○○于侦讯时证称:当时我们在运动,我已经注意被告很久,被告本来在帐篷那
边躲起来,被告蛮白的,但我没看清楚被告的脸,我继续运动,被告突然不见,我当下就
觉得被告怪怪的,后来被告就跑到跑道那边,上面黑色衣服,下面没穿裤子、内裤,被告
就把衣服打开,但因为前面的小朋友在听耳机,没有听到也没有察觉到后方有人,但我有
看到,我就大骂变态,之后被告就跑掉跑到对面游乐器材那边,我先生罗林○○也有注意
到我在骂,我就跟罗林○○说我看到有个人外面穿风衣,下半身全裸等语,于本院审理时
证称:那一天我老公罗林○○在跑步,我在慢走,突然看到一个大哥,因为前面一个妹妹
戴耳机,所以她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后面有没有人,被告是在右边这边走路,而我是在
左边这边,所以我就明显看到被告下半身是裸露的,然后一直想要靠近那个妹妹,然后我
就一直大叫说“欸,不要再靠近了”,然后被告好像也有听到,所以就离开了一点,然后
那妹妹也是越走越快,可是她是戴耳机,所以不知道后面发生什么事,我想说我就已经阻
止,就是叫一下,所以后来就没有再理这个大哥,可是确定被告是下半身没穿裤子,因为
我没有近视,被告下半身是蛮白的,所以很明显就知道是下半身没穿。被告是有穿一个不
会太长的外套,没有盖过臀部,就直接看到屁股。后来我跟罗林○○说我看到的情况,我
们要回家时,发现被告的裤子在体育场中间挂在一个椅子上,被告就默默从我们前面走过
来,要拿裤子,当时被告下半身完全没有穿东西,就是裸露的等语。
2.证人罗林○○于侦讯时证称:我跑完停下来收操,我老婆古○○才跟我说刚刚有一个阿
伯在露鸟,我跟古○○说我们要抓现行犯并报警,但该人不见了,当天刚好有漆弹协会的
比赛,我们前去查看,看到该人的裤子在那边,并看到该人从铁花村方向鬼鬼祟祟走进来
,他回来时拿裤子就穿上,警察最后查获的人就是我看到裸下半身没有穿裤子的这位阿伯
等语,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运动完毕后,古○○就过来很紧张的告诉我说看到有人裸体
走在跑道上面,我就说怎么会有这件事并问在哪里,她有没有怎么样,古○○说她没事,
她说被告跟在一个女生的后面,然后她是在被告的后面,她就看着被告跟着这个女生走,
然后古○○就很镇静,因为她叫不到我,所以就不要再叫,是看到我起来了,她才快速走
过来跟我说有人在做这个动作,我就跟古○○说我们再去找看看会不会碰到这个人,我也
怕被告会再去跟下一个人,我们就有看到被告从这边走进来,因为被告的衣服放在叠好的
椅子上端,被告有点蜷缩的走到中间拿裤子(证人站起演示被告当时动作),我就叫住被
告,被告还是硬要去拿那个衣服,当时被告穿的夹克长度到腰部,没有遮盖到屁股,上半
身里面都没有穿,确定是光下半身,前面也没有遮蔽物,超级白,下体也很白,只有毛是
黑的,被告拿到衣服之后,就当着我们的面把裤子穿起来,没有穿内裤,是先穿裤子而已
,然后就抱着衣服跑出去,我就一直跟着被告,被告一边穿衣服时我一边跟被告说话,当
时我跟被告距离很近等语。
3.综合上开证词,本案系证人古○○于本案田径场跑道上见被告未著外裤、内裤而裸露生
殖器行走于本案田径场跑道上,经证人古○○出声吓阻后,被告遂离开本案田径场跑道,
嗣于证人二人会合并发现被告遗留于本案田径场之衣物时,被告亦同时前往拿取衣物,而
此时证人二人均见被告仅上半身着外套,下半身未著外裤、内裤而裸露生殖器。参以证人
古○○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不认识被告等语,证人罗林○○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不认识被
告,也没有金钱上的纠纷或任何仇恨关系等语,渠等与被告素不相识,亦无冤仇,自无刻
意设词诬陷被告之必要,应认上开证词之之凭信性甚高,足认被告于上开时、地未著外裤
、内裤而裸露生殖器。
4.至辩护人为被告辩称:事发时已近深夜,案发现场环境除少许灯光外,是漆黑一片,根
本无从判断被告有没有穿裤子等语,而证人古○○虽证称:当天我们下班后去运动,我知
道一定是超过晚间十时等语,然亦证称:我当天运动时体育场的灯都是开的,可以清楚看
到体育场上所有人的状况,因为我也没有太远,是罗林○○发现被告去拿裤子时才没灯,
因为我们那时候在运动,就没看手机,我们是接触到警察的时候才有去看时间等语(见本
院卷第一○八至一○九页),证人罗林○○则证称:当天我们大概是晚间九时、十时下班
后去运动,到本案田径场时还有灯,后面没多久就关灯,被告回来拿裤子时已经没有灯等
语,是证人古○○证称时间系晚间十时后乙节,应系其案发时未持手机而事后推测之词,
其实际上见被告于本案田径场跑道上裸露生殖器之时点应为尚有照明之晚间十时前,此亦
与本院函询台东县政府有关本案田径场于案发时之晚间照明起讫时间,台东县政府复称:
一一三年三月间本案田径场四座高灯及司令台大灯晚间照明时间为晚间六时至晚间十时等
情相符,堪认证人古○○首次看见被告之时间,应为本案田径场尚有照明之晚间十时前无
讹,证人古○○自可辨别被告是否有着内裤。又证人二人见被告前往拿取衣物时,本案田
径场照明虽已关闭,然证人二人系先见被告放置之衣物,随后见被告前来拿取衣物,参以
证人罗林○○证称:被告一边穿衣服时我一边跟被告说话,当时我跟被告距离很近,被告
就在我旁边。当时天上是很亮的,被告很白,会反光等语,纵本案田径场照明已关闭,亦
不妨碍证人二人于近距离下目睹被告未著外裤、内裤而裸露生殖器。辩护人此部分所辩,
尚不足采。
5.综上,被告于上开时、地未著内裤而裸露生殖器等情,应堪认定。
(三)至被告辩称:我有脱外裤但没有脱内裤。未著外裤是七、八年前因病而有漏尿之症状
,怕会尿溼外裤,所以才会脱外裤,我当时身上有多带一条内裤可以替换等语。惟依其所
提出之诊断证明书系记载被告于一一三年间因病症切除阑尾及进行胸腔镜肋膜积水引流等
情,并未记载有何漏尿之相关病症,且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时先供称:我现在出门在外都
会随身携带一条内裤等语,却于同一次准备程序时改称:(今日有无多带一条内裤?)没
有。我是运动才会多带,不是运动就不会多带。刚刚我接到开庭通知是在外面买东西,我
就赶快赶过来等语,前后供述不一,已非无疑,复依证人罗林○○证称:被告是先穿裤子
而已,然后就抱着衣服跑出去,我是看到被告直接把运动长裤穿起来,没有先穿内裤,再
穿长裤等语,益征被告于案发时所携带者系被告不及穿上之内裤而非替换内裤,是被告此
部分所辩,亦不足采。
(四)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告上开犯行应堪认定,自应予依法论科。
第二审补充:
三、上诉意旨略以:被告当时系因漏尿问题而脱去外裤,并未脱内裤,且被告上半身所著
长衬衫足以遮住臀部,并无裸露生殖器之举。又证人古○○于侦查中系证称目睹被告犯行
之时间系在当日二十三时,然依台东县政府函文,本案田径场之灯光照明至二十二时即关
闭,是案发时环境昏暗,证人古○○不可能看清被告有无裸露生殖器,原判决却改认定证
人古○○目睹时间为当日二十二时前,显有违误。况证人古○○亦仅证称看到被告之臀部
,原判决竟认定被告有裸露生殖器,亦有认定事实不依证据之违法。再者,证人罗林○○
仅系听闻证人古○○之转述,其证词无证据能力,原审复未前往现场履勘,更有未尽调查
之处,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谕知被告无罪等语。
四、维持原判决及驳回上诉之理由:
(一)证据之取舍及证据证明力如何,均属事实审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断之职权,苟其此项
裁量、判断,并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经验之定则或论理法则,且于判决内论叙其
何以作此判断之心证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为违法。原判决依凭卷内供述、非供述证
据资料而为论断,依调查证据所得之直接、间接证据为合理推论,相互勾稽,载叙被告有
如原判决犯罪事实所载之公然猥亵犯行,于理由详予说明,并针对被告之抗辩内容逐一指
驳,所为论列说明,与卷证资料悉无不合,认事用法并无不当,自应予以维持。
(二)被告虽执前词提起上诉,惟查:
1、证人系以其亲身经历之实际经验为证据方法,倘证人以听闻自被告以外之他人在审判
外之陈述,到庭转述而为证言者,固非其亲身之经历,即属“传闻供述”,而与以实际经
验为基础之证述有别。然而除前揭“传闻供述”外,其余以实际经验为基础部分之陈述,
则非属传闻证据(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六四号判决意旨得参),经查,证人罗
林○○之证述内容,并非全属转述证人古○○之见闻,其中关于其亲眼目睹被告返回本案
田径场、徒步行走至衣物放置处、当场仅著上衣而未著外裤、内裤,并与被告近距离对话
、目击被告直接穿上运动长裤等节,均系其亲身见闻之事实,此部分证词自非属传闻证据
,具有证据能力。至证人罗林○○证称“我老婆古○○跟我说刚刚有一个阿伯在露鸟”等
语,固属转述证人古○○告知内容之传闻陈述,然该部分纵经排除,亦不影响证人罗林○
○前开亲身见闻部分之证据适格。是辩护人主张证人罗林○○之证词无证据能力等语,显
有误会。
2、就证人古○○实际目睹时间部分:
质之证人古○○虽于警询时证称其初次目睹被告犯行之时间为“二十三时许”(见侦卷第
十六页),然其于原审已明确补充证称:我当日运动时,本案田径场之灯光仍开着,是后
来灯才关,因为那时我们在运动,没看手机,是接触到警察时才去看时间是多晚等语,核
与证人罗林○○于原审时证称:我们刚到田径场开始运动时,现场还有灯,但应该快到关
灯的时间等语相符,足见证人古○○于初次目睹被告犯行当下并未确认时间,所述“二十
三时许”,应系其运动结束、与员警接触后,依事后推测所为之陈述,而此种因运动中未
持手机、事后回溯时间所生之记忆误差,乃符合一般生活经验之自然现象,尚难以此些微
时间差异,即遽认证人古○○证述不可采。是原判决综合卷内事证,认定证人古○○初次
目睹被告犯行之时间为本案田径场尚有照明之二十二时前,核与卷内证据相符,并无违误
。
3、就现场光源是否影响证人目击能力部分:
观诸卷附员警密录器影像之截图及被告所拍摄之案发翌日(即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二时
四十分许之本案田径场现场照片,可见本案田径场附近尚有其他建筑物及路灯照明等光源
存在,核与证人罗林○○于原审时证称:关灯后周围有铁花村的灯光,视线状况还是好的
,因为那边很亮等语(见原审卷第一二八页)相符,足征案发当时现场虽已熄灯,然仍有
周围光源折射,属存有相当余光之低光源环境并非全然漆黑。而依人类视觉之自然生理机
能(即暗适应之生理现象),自亮处进入低光源环境后,双眼经短暂时间调节(如瞳孔放
大、视网膜感光细胞对光线之敏感度提升),即能逐渐适应微弱光线,并辨识周遭物体之
轮廓与移动,此乃公众周知之生理常识,是证人二人于该环境下运动相当时间后,其视觉
早经适应现场光线,于近距离目击被告下半身,客观上显无障碍。况证人古○○于原审时
明确证称“被告下半身是蛮白的,所以很明显就知道是下半身没穿”、“被告上半身穿的
是深色的衣服,但因为现场光线的关系,我不确定是黑色或蓝色”、“屁股很白”、“就
是白白的屁股”等语,证人罗林○○亦于原审中证称:“我看到被告光着下半身,没有任
何遮蔽物,超级白”,而证人二人此一“下半身很白”、“深色衣服无法确认颜色”之细
节描述,恰与光学及视觉生理学之“明暗对比”原理相符,盖于夜间低光源环境下,人类
肉眼对色彩之辨识力虽有降低,然对光影明暗之感知更趋敏感,白皙肤色与周遭深色背景
(如跑道、草地、深色衣物)相较,适成强烈之“高明度反差”。是以,被告赤裸之下半
身因肤色白皙,在低光源之夜色中反成视觉焦点而益形醒目,益征证人古○○、罗林○○
前开指证,均与生理科学、光学反差之论理及经验法则无违,堪予采信。
4、就证人证词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有裸露生殖器行为部分:
人体构造,臀部与生殖器均属下半身之隐私部位,在未著内裤之情形下,臀部既已裸露,
生殖器自无可能仍受遮蔽,此乃基于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之当然推论。质之证人古○○于
侦查及原审时均已明确证称:被告下面没穿裤子、内裤,被告就把衣服打开,可以看到被
告的屁股是露出来,也没有穿着类似丁字裤的情形,就是白白的屁股,我判断被告没有穿
裤子的原因就是因为我看到他的屁股,我因为觉得很恶心,就没去仔细看被告下体等语,
得见证人古○○历次证述情节一致,其虽因心理厌恶而仅目睹被告裸露臀部,惟依其证述
情节,已足推认被告生殖器亦同时裸露,且证人罗林○○于原审时已明确证称:确定被告
是光下半身,前面也没有遮蔽物,超级白,下体也很白,只有毛是黑的等语,足见证人罗
林○○确有亲眼目睹被告生殖器,核与证人古○○之证词相符,益征被告确有裸露生殖器
之行为无疑。被告及其辩护人刻意割裂证人古○○证词之整体脉络,主张“看到臀部不等
于看到生殖器”,显与常理有违,不足采信。
5、被告虽辩称因漏尿问题始脱去外裤,并未脱内裤云云,惟观之被告所提出之马偕纪念
医院台东分院诊断证明书,其上仅记载被告于一百零三年间因急性阑尾炎并右侧肋膜积水
和肺塌陷接受手术,并未提及任何漏尿症状,且被告于原审准备程序时先供称:我现在出
门在外都会随身携带一条内裤等语,旋又改称:不是运动就不会多带等语,更可见其前后
供述不一,是原审综合卷内其他积极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之辩解,所为认定并无违背证据
法则及经验法则之处。
6、至被告虽声请至现场履勘,以证明现场光线状况,然被告声请履勘,无非欲以事后不
同时点、不同气候条件下之现场状况,推翻证人古○○、罗林○○之证述,然现场环境本
可能因时间、季节、光源使用状况而变动,纵至现场履勘,亦未必能重现案发当时之客观
状态,况原审已函询台东县政府确认本案田径场夜间照明时间,并有现场照片、证人古○
○、罗林○○之证词得佐,待证事实已臻明了。自难认有调查之必要。原审未予准许,核
无违误。
五、综上所述,被告提起上诉,仅系就原审依职权为证据取舍及心证形成之事项,反复争
执,为不同评价,经原审详予论述不予采信之理由,并由本院补充说明如前。从而,被告
执前词提起上诉否认犯罪,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而且在所凭证据中,已经有包括“员警密录器”画面,又不是没有图像、影像证明,且这
也不是性侵案,不能比照援用
这些最基本的道理,还是该有所理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