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描述的客观事实监视器画面 电梯内监视器拍向1楼电梯口
一审认定的监视器画面
被告跪在地上,将A女上半身扶起来,使A女呈现上半身仰起且靠卧在被告身上、下半身
坐在地面之姿势,且被告先以右手在A女左胸前上下移动,随后以右手稍微抬高A女之下巴
,左手撑住A女之后脑杓,使A女之头部呈现悬空之状态,被告再将其脸部贴近A女之脸部
等情
二审认定的监视器画面
06:39:41-06:39:51,电梯门在1楼打开,1名著红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之戴口罩男
子(即目击证人柳事孝)行经告诉人及被告身旁后步入电梯。被告跪在1楼电梯外地上,
将告诉人上半身扶起来,使告诉人呈现上半身仰起且靠卧在被告身上、下半身坐在地面之
姿势,且被告先以右手在告诉人左胸前上下移动,随后以右手稍微抬高告诉人下巴,左手
撑住告诉人之后脑杓,使告诉人之头部呈现悬空之状态,被告再将其脸部贴近告诉人之脸
部。
一审认定施以心肺复苏术,
须先确认患者意识、拨打119请求救援,再实施胸部按压及人工呼吸。
被告所辩其对A女实施心肺复苏术之姿势,未将A女平放于地面,虽与心肺复苏术之标准动
作或有落差,然被告提高A女下巴之举止,确实与施以人工呼吸之前,须压额提下巴使呼
吸道畅通之动作相合等等
就是动作符合为了急救所以无罪
二审就同画面下 认为有罪
原因是因为有拍到右手在告诉人左胸前上下移动且保全口供与事实不符
加上被害人的证词 被害人认为有
保全证称
过程中我的手没有碰触她身体的其他地方,我按压她胸部时她是在地上,我吹气时是把她
靠在我大腿上,我把她身体扶起后,就没有按压她的胸部(与监视器画面严重不符)
保全在警询、侦讯叙述急救的顺序前后不一 而且坚称在老师平躺时才按压胸口
这没有证据可支持 没有画面可证有做正确CPR 证人没看到 监视器没拍到
另外保全在保全公司任职每半年会受一次教育训练 教育训练有包括 救助训练
108年1月1日起开始任职112年4月27日案发并不是完全不懂cpr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