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觉得比较奇怪的点是:
“专案管理跟监造合并委托”
我们试想一个场景,
今天京华城案的都委会委员是威京的人,
大家是不是也可以接受?
专案管理跟监造合并委托明显就违反行政法,
而厂商显然有获得利益,
无论你觉得埋废弃物多还是少,
他就是因为没有监管而获得了利益,
那明知违法让厂商获得利益叫什么?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叫图利。
你检察官今天要去认定,
唉呀,他们行政疏失,
不知道监造跟专案管理合并委托不行啦!
却要认定另外一个请独立审查都委会都是被授意,
从头到尾都在讨论适法性的状况下,
叫做明知违法而图利厂商。
我只想说台湾司法真的很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