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29 13:35:48※ 引述《landy924 (Landy)》之铭言:
: 邱植培 王龙韬 地方报导
: 台中1名高二少女和男友在逢甲夜市被婚纱业者强力推销,先后花了将近12万元拍摄写真
: 。少女母亲事后得知状况,认为业者明知当事人未成年,仍推销签下巨额拍摄合约,依法
: 主张合约无效并要求退款。经台中市消费者服务中心协商后,业者强调已经完成拍摄、交
: 付成品,拒绝退款,双方调解破局。
: → zark07222: 学生有的是钱,有什么好反悔的 49.215.223.191 08/29 11:51
这样说似乎有点偏差,总不能说“有钱就不能反悔”之类的话啊!
毕竟:
一、谁知道这个未成年人是否出于自愿,而签下该服务契约?且就算他(她)本人同意,
但依《民法》规定,不能自动视为监护人本身也同意,业者必须也问过其父母之后,
才能续行提供这个婚纱照拍摄
二、目前产生的罗生门,似乎是业者自己认为“少女因为这番推销而‘上当’,是她自己
的问题、跟我没有关系”,这样就跟甩锅没不同了...
再者,要看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号民事判决:
“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
生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于限制原因消灭后,承认其所订立之契约者,其承认与法定代
理人之承认,有同一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分别定有明文。又意思
表示有明示及默示之分,前者系以言词、文字或其他习用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之谓;后
者乃以表意人之举动或其他情事间接的使人推知其意思。”
且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号民事判决:
“按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所谓法
理,乃指为维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法理之补充功能,在适用上
包括制定法内之法律续造(如基于平等原则所作之类推适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续造(
即超越法律计画外所创设之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发生当时,纵无实定法可资适用或比
附援引(类推适用),倘其后就规范该项法律行为所增订之法律,斟酌立法政策、社会
价值及法律整体精神,认为合乎事物本质及公平原则时,亦可本于制定法外法之续造机
能,以该增订之条文作为法理而填补之,俾法院对同一事件所作之价值判断得以一贯,
以维事理之平。”
所以真的上法院处理的话,只会对业者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