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声公宣传大罢免 女志工惨遭住户淋水“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25 10:32:55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陈志贤
: 去年8月民团针对国民党立委发动第二波大罢免,2名罢团女志工因于周日中午持大声公沿
: 街广播,并挨家挨户投入宣传单时,不满杨姓男子在住处对外喷水,致2人全身湿透,虽
: 杨男曾道歉,但2人认无诚意提告,检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诉杨男。台北地院审理时,杨
: 辩称他在“浇花”并非故意针2人泼水。法官认为检察官举证不足,难认杨男有加重公然
: 侮辱之不确定故意,判决杨男无罪。可上诉。
: 推 doig: 法院认证,大罢免真的社会乱源 140.112.16.175 08/25 09:19
今天稍早前,就陈雪生等人涉嫌的贪污犯罪嫌疑,台北地检署已经命令交保(部分事后因
为“筹不出”状况,经检察官同意后降低)如下:
立委陈雪生:二百万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业者黄玉如:一百万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业者范宝华:五十万交保
亲友陈秀子:五十万交保
亲友陈昌蔚:五十万交保
亲友陈雪子:四十万交保
亲友刘三光:二十万交保
被告段廷骏:二十万交保
被告谢苏铨:二十万交保
亲友林扬智:十五万交保
被告陈涵溱:十万交保
亲友林扬晏:八万交保
亲友林诗发:五万交保
被告曹尔岚:二万交保
立委秘书邱吉承:请回
立委助理林佩儒:请回
既然都有这般事实了,还能说“乱源”二字,就让人觉得滑稽了啦!
话说回来,这个案件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五年度易字第五六四号刑事判决:(附带一提,承
审法官是曾在诬告案中,呛高虹安【注】的刑事第十庭审判长曾名阜法官)
三、公诉意旨认被告涉有加重公然侮辱罪嫌,无非系以证人即告诉人施映竹于警询及本院
审理中之证述、证人即告诉人陈馨洁于检察官侦查之证述、证人戢晧升于检察官侦查及本
院审理中之证述、现场照片、本院勘验笔录及截图等件,为主要论据。讯据被告固坦承告
诉人二人于案发时经过围墙外而遭由被告住处围墙内喷洒出之水柱泼溅淋湿,惟坚决否认
有何加重公然侮辱犯行,辩称:案发时我正在浇花,我有听到墙外有吵杂声音,围墙上的
盆裁比较高,我只能用喷枪,但喷枪的力道我也不清楚能够喷多远,我只知道往上面喷,
但难免会喷到外面去,所以案发当天喷洒到告诉人二人,我感到非常抱歉。将罢免文宣往
外丢是因为这是罢免团体丢进我住处的宣传品,我丢到外面还给罢免团体,我不是故意以
水喷人等语,经查:
(一)告诉人二人于案发时经过围墙外而遭由被告住处围墙内喷洒出之水柱泼溅淋湿等情,
业据被告于警询、检察官侦查及本院审理中所自承,复据证人即告诉人施○○于警询及本
院审理中、证人即告诉人陈○○于检察官侦查、证人戢○○于检察官侦查及本院审理中证
述在卷,并有现场照片、被告自行提供之住处照片可佐,及据本院勘验明确,制有勘验笔
录及截图存卷供参,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之公然侮辱罪,除行为时现场状况需处于特定多数人或不
特定人能共见共闻之“公然状态”,以及主观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外,客观上尚需行为
人有侮辱行为,且对象特定,该行为需足以对于特定被害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达贬损其评价之程度。至于是否该当侮辱,应以通常一般社会通念以决定,若依客观社会
通念,某些言词或举止并不构成贬损他人社会地位、评价、人格等之情事,纵已伤及被害
人主观之情感,仍不能遽谓陈述者该当侮辱。若行为人并无侮辱他人之主观犯意,或其客
观上尚不足以贬低他人之人格或地位,纵其言行有所不当或致他人产生人格受辱之感觉,
仍应考虑刑法之最后手段性、谦抑性,非于必要时不应轻易动用之,此观宪法法庭一百十
三年宪判字第三号判决意旨认:“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所处罚之公然侮辱行为,应依
个案之表意脉络,判断表意人故意发表公然贬损他人名誉之言论,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
理忍受之范围。先就表意脉络而言,语言文字等意见表达是否构成侮辱,不得仅因该语言
文字本身具有贬损他人名誉之意涵即认定之,而应就其表意脉络整体观察评价。具体言之
,除应参照其前后语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脉络予以理解外,亦应考量表意人之个人条件
、被害人之处境、表意人与被害人之关系及事件情状等因素,而为综合评价。例如被害人
自行引发争端或自愿加入争端,致表意人以负面语言予以回击,尚属一般人之常见反应,
仍应从宽容忍此等回应言论。反之,具言论市场优势地位之媒体经营者或公众人物透过网
路或传媒,故意公开羞辱他人,由于此等言论对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可能会造成更
大影响,即应承担较大之言论责任。次就故意公然贬损他人名誉而言,则应考量表意人是
否有意直接针对他人名誉予以恣意攻击,或只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因失言或冲动以致附带
、偶然伤及对方之名誉。个人语言使用习惯及修养本有差异,有些人之日常言谈确可能习
惯性混杂某些粗鄙脏话,或只是以此类粗话来表达一时之不满情绪,纵使粗俗不得体,亦
非必然蓄意贬抑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尤其于冲突当场之短暂言语攻击,如非反复
、持续出现之恣意谩骂,即难迳认表意人系故意贬损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是就此
等情形亦处以公然侮辱罪,实属过苛。又就对他人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之影响,是否已逾
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而言,按个人在日常人际关系中,难免会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
之月旦品评,此乃社会生活之常态。一人对他人之负面语言或文字评论,纵会造成他人之
一时不悦,然如其冒犯及影响程度轻微,则尚难迳认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例如
于街头以言语嘲讽他人,且当场见闻者不多,或社群媒体中常见之偶发、轻率之负面文字
留言,此等冒犯言论虽有轻蔑、不屑之意,而会造成他人之一时不快或难堪,然实未必会
直接贬损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惟如一人对他人
之负面评价,依社会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确会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并足以对其心理
状态或生活关系造成不利影响,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严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限度,而得以刑法处罚之”亦明。
(三)复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为“确定故意(直接故意)”与“不确定故意(间接故意)”
,其中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不确定故意(学理上亦称间接故意、未必故意)”与同法第
十四条第二项“有认识过失”之区别,端在前者之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包含行为
与结果,即被害之人、物和发生之事),预见其发生而此发生不违背本意,存有“认识”
及容任发生之“意欲”要素;后者系行为人对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可能发生,却具有确
定不会发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认识”,但欠缺希望或容任发生之“意欲”要素;至行为
人主观上究有无容任发生之意欲乃系存在内心之事实,法院应参酌行为人客观、外在的行
为表现暨其他相关情况证据资料,本诸社会常情及经验法则、论理法则剖析,倘行为人对
于构成犯罪事实(或结果)之发生若认为已具有相当可能性,则论以间接故意,否则应属
有认识过失。
(四)本件被告之行为是否具有加重公然侮辱之不确定故意,尚有可疑之处:
1.证人即告诉人二人证称本件案发经过:
证人即告诉人陈○○于检察官侦查中证称:一百十四年八月十日接近中午的时候,当时我
跟施○○及其他人在街道上发宣传物品,各自发各自的,要回头时经过被告住处前面,就
遭被告泼水,我站的位子在被告住处对面的房子,我以为是楼上泼水下来,后来才知道是
被告泼我们水,被告是用水管射水柱,朝我们泼水,并且在我们制止后泼了第二次,我觉
得是贬低我们;那条街道蛮宽的,约可停两台车,水可以泼到对面的话,水开很大,是有
意识的朝我们泼水,后来我们找警察,警察上门去找被告,被告一开门就丢东西出来,被
告可能以为是我们去敲门,所以丢东西等语;证人即告诉人施○○于本院审理中证称:我
在案发时担任罢免志工,在宣导及文宣投递时,突然从上方落下不明液体,后来才知道是
水,一开始以为是从站立处二楼泼下,但后来发现是从巷子口有围墙的住家泼洒、喷射出
来的,态样呈柱状,共二次,我的头部、上半身及手臂有遭泼洒,陈○○也遭泼洒,陈○
○在我的斜后方。我认为被告是知道的,当时在宣传罢免,后来我们请警察处理,在被告
住处门口有见到被告,被告在门内道歉,是针对泼水喷出来的事情等语。已然明确指述本
件案发经过,可征告诉人二人行经案发地时,确有遭由被告住处围墙内喷洒出之水柱泼溅
淋湿。
2.依证人即警员戢○○所证,无从认定被告之行为是否具有加重公然侮辱之不确定故意:
⑴证人即警员戢○○于检察官侦查证称:当是我是排定戒护罢免团体勤务,现场有二十几
名成员,所以我在最后方,才能看清楚整个罢免团体状况。罢免团体沿路有使用扩音器,
并且每户放入传单,后来有几名罢免团体成员喊我过去,我骑车往前查看,罢免团体成员
向我反应有住户隔着围墙泼水出来,但我没有看到泼水的状况,罢免团体成员指着他们身
上遭泼湿的衣服给我看,围墙没有洞可以向外看,但是罢免团体会呼口号,附近住户都知
道罢免团体经过。后来我敲被告家门,门一开,被告往我身上丢罢免团体的传单,后来被
告发现我是警察,就楞了一下,我询问被告是否同意我进入他的住处抄写年籍及了解状况
,避免被告出来再跟罢免团体发生纠纷。被告当时是说在浇花。围墙旁及围墙上确实有种
花,我询问被泼水的罢免团体成员是否提告,其等称若现场道歉即不提告,被告就把家门
口打开,站在门口向罢免团体成员道歉,但多名罢免团体成员喊被告出来门外,被告当时
不愿意出来,仅在屋内道歉,罢免团体成员一样大喊要被告出来面对,后来被告再道歉一
次,就把门关起来了,我向罢免团体成员告知权益,罢免团体成员表示活动结束后会提告
等语。
⑵证人即警员戢○○于本院审理中证称:被告在我进入住处了解情况时称其在浇花,并未
称要泼罢免团体。被告住处围墙上有贴合墙顶的盆栽,但数量已经忘记了,地板上也有巨
大盆裁。我有现场勘查确认,当时未拍照。有无可能喷洒到告诉人二人取决于被告泼水的
力度及角度,我无法判定。当时我在现场勘查时,依被告所称泼水的方向,力度过大水可
能泼洒到外面,所以我当下无法确认被告泼水的行为是为了浇花还是泼罢免团体,因为当
时现场我没有其他客观事证可证实。浇花是否需要把水喷到超出围墙才能浇到花这部分我
无法陈述,因为每个人浇花的习惯不一样,有人可能会乱喷,喷到叶子都是,有的人以一
盆水浇土。我依据询问双方后的心证是,我推测被告水会泼出去的原因可能确实与罢免有
关,但现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主观犯意,被告辩称在浇花,而围墙上确实有花,所
以我无法下定论。当时我没有以现行犯逮捕被告,因为没有客观事证证实被告成立犯罪,
所以是通知被告到案说明等语。证人即警员戢○○于本院审理中虽证述被告确有泼水之行
为,惟经现场勘查后,仍无法肯认被告目的系向告诉人二人泼水,而具有加重公然侮辱之
不确定故意。
3.依告诉人二人遭水泼洒时所站立之位置,尚无法肯认被告具有加重公然侮辱之不确定故
意:
本件自围墙内并无法观览墙外之情状,业据本院勘验明确。再参酌罢免团体沿路持扩音器
呼喊口号并置入传单,而警员在本案发生后敲被告住处大门,被告于开门后旋将罢免团体
传单掷出乙节,亦据证人即告诉人二人、警员戢○○证述明确,显见被告或许未必认同罢
免团体所宣扬之理念。然经本院核阅勘验笔录及截图,可见持大声公宣传罢免者所站立之
处,系紧临被告住处之围墙,而告诉人二人遭水泼溅之位置,与围墙已隔数公尺之相当距
离,此观诸证人即告诉人二人均证称:以为是从站立处二楼泼下等语,显见间隔距离之长
,故证人即告诉人二人方无法迅即确认来源。若被告具有加重公然侮辱之不确定故意,在
被告未能观览墙外情形之状况下,向宣传罢免之声响来源泼溅,尚符常情。则综合上情,
被告在墙内仅得听闻罢免团体宣传诉求,惟无法自围墙内实际看见告诉人二人之举动、位
置,告诉人二人并非站立于围墙旁,而与围墙及持大声公者有相当距离,本件证人戢○○
虽已证述无法判断被告是否系为浇花乙节,已如前述,而即使如证人即告诉人二人所指,
被告系为以身体行动表达对罢免团体于案发日(周日)上午进行罢免宣传等行为不满,被
告实难预见向远离围墙处泼水,将会泼洒至告诉人二人身上,况再参酌被告于案发后旋站
立于住处门内向告诉人二人致歉,虽告诉人二人不满被告道歉之诚意,然是否可认被告预
见水柱将泼洒到告诉人二人,且不违反其本意,而具有加重公然侮辱之不确定故意,已有
可疑,尚不得迳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之罪相绳被告。
四、综上所述,检察官虽认被告向住处围墙外泼水之行为涉犯加重公然侮辱罪嫌,惟本件
尚乏证据可认被告系基于加重公然侮辱之不确定故意为本案犯行,本案依检察官所提之证
据方法,尚不足形成被告对告诉人二人构成加重公然侮辱罪责之确信,自属不能证明被告
犯罪,爰依首揭规定,应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
注: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二年度自字第三十八号刑事判决(经第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后,
  目前第三审尚未有结果):
……然国内常见政治人物每有遭人质疑操守或有违法情事时,尤以选举期间为甚,从不反
躬自省自身过错,作为人民之榜样,仅为图自己的政治利益,为控管损害,避免揭弊者继
续追击及大众继续讨论,滥行提告,以制造寒蝉效应,不仅非在求判明是非曲直,反而系
将司法作为使批评者噤声之工具,在此动机下,其行为之恶性不轻。被告前案告诉之动机
即是如此,此从被告提出告诉时,系大张旗鼓按铃申告并接受媒体拍照访问,并直指自诉
人有关本案博士论文抄袭、灌水之说词不实,要求自诉人不要躲在萤幕后面,出来为自己
的言行负起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情可明,而当其政治目的已达,于侦查中却默默地以书状欲
减缩告诉范围,就上开遭质疑论文抄袭部分不愿提告,益证此节。……
因此重点在于:
一、罪疑唯轻
(一)又不是在泼脏水(如污水、粪水、尿液等)
(二)可能是不小心,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部分无从明确认定
(三)要看现场环境
二、要直接认定“大罢免”不正确,前提就大错特错了(虽然以民意表现而言,确实是引
发了反感;但如果分布式提出,则未必失败)
三、该位法官没有戴有色眼镜来看待事情
所以下定论的方式,即为造成大混淆的开端,别扰乱民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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