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肥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是说去年土城男大街上直接砍杀妻子跟小姨子,结果一审被判两
个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两个是什么意思,好像跟一个一样都是25年可假释,有够庄孝维,就是想尽办法
不让死刑,因为检察官无法证明以后还会再犯,而且情节也不到最严重。
看着姊妹的老父亲老泪纵横,感叹台湾司法无力之余,当然会期待一审没有判死,说不定
2、3审有机会啊?虽然恐龙法官比野狗还多,可是也不是不可能遇到有良心的法官啊?
但是,随即又想到之前释宪是不是解释说死刑是要一到三审的9位承办法官都要同意死刑
,可以判死刑。
那问题来了,一审就没被判死,那2、3审判了不是也没用?那检察官或家属还上诉干嘛?
反正最重也不可能比无期还重了啊?还是说3个4个无期徒刑会让人觉得比较公平正义?
是不是以后法官干脆一点,一审无期后面就可以省事了?
我这样解释对吗?请有法律知识的人帮我解惑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