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三重28岁警遭毒驾撞死今更一审 家属悲恸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21 11:12:37
※ 引述《newdavid83 (Idioteque)》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 黄子腾 /新北即时报导
: 新北市三重分局28岁警员黄玮震前年凌晨值勤时,遭毒驾男子黄国维开车冲撞不幸殉职,
: 引发社会譁然。警查出黄国维发前已有高达70余次的无照驾驶前科,一审判18年6个月,
: 今天下午高院召开更一审,三重警及家属呼吁法官从重判刑,切勿轻判。
: → angel902037: 这样还要搞到 更一审 浪费司法资源 61.219.21.177 08/21 01:52
其实这个案件的问题是“我撤销你的撤销”,本来要发回给新北地院,以重新践行国民法
官参审程序(白话:换一批再来过)
但第三审认为可能没有这个必要,纵使真的有罪名、罪数等专业层次上的认定错误,仍应
该自行调查、处理
丢回给第一审才是真正的“浪费司法资源”。
详细:#1fr9aw-_ (HatePolitics)
而目前案件是由刑事第十八庭负责审理(未曾接触柯文哲案卷宗)
于六月二十二日,台湾高等法院以一一五年度国审交上更一字第一号刑事裁定,表示“黄
国维羁押期间,自民国壹佰壹拾伍年柒月贰日起,延长贰月。”
理由略以:(在接回来后,已从四月二日开始羁押三月)
被告经讯问后,固坦承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第一项第三款、第二项之施用毒品驾
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于死、第二百八十四条前段之过失伤害罪嫌,然矢口否
认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后段、第二项之以他法致生道路往来之危险并致人于死之
犯行,然被告对于本案之客观事实均不争执,可认被告涉犯上开罪名,犯罪嫌疑均属重大
。又被告前有多次通缉前科,已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且就涉犯施用毒品驾驶动力交通
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于死罪嫌部分,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本案经原审判决处有
期徒刑十八年六月之重刑如前,良以将遭判处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系趋吉避
凶、脱免刑责、不甘受罚之基本人性,复再考量被告素行,其有相当理由足认其有逃匿、
规避日后审判、执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而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羁
押原因。另考量对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御权行使之限制程度后,认对被告予以羁押
处分系属适当、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则,若以命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以科技设备监控
被告行踪及限制行动自由范围等替代手段,尚难认足以防止被告逃亡,而不足确保后续审
判之进行,故羁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而有续予羁押之必要。
所以目前这部分没必要担心太多;况且二十日当天还有桥头地院一一四年度国审交诉字第
三号刑事判决:
壹、判决主文
一、苏奕衡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之品项及浓度值以上而驾驶动力交通
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累犯,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毒驾致死罪)
二、苏奕衡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于死而逃逸罪,累犯,处有期徒刑九年
六月。(肇事逃逸罪)
三、苏奕衡所犯二罪,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贰、案情摘要:
一、被告苏奕衡于民国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下午六分分别施用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俗称丧尸烟弹)后,于翌日(二十七日)清晨驾驶自小客车上
路,在高雄市路竹区产业道路下坑一百二十四路灯杆处,逆向驶入对向车道,撞上骑机车
的苏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跌落路旁农田,机车则掉进路旁水沟。被告明知已驾车肇事,
竟弃车徒步逃离现场。
二、之后,戴姓路人于同日(四月二十七日)清晨五时四0分许,发现被害人倒卧在农田
中,且在现场发现遭被告弃置的小客车以及被害人的机车残骸,遂报警处理。虽经警方将
被害人送医,但被害人因胸肋骨及双侧下肢等多处骨折及多处擦伤,导致多重伤害,到医
院时已死亡。经警方调阅案发地点的沿途监视器后,于同日(四月二十七日)晚间十时二
十三分许,在高雄市凤山区查获被告,并扣得被告持有之依托咪酯烟油及吸食器。
参、本院认定事实及量刑之理由:
一、经合议庭三位法官与六位国民法官评议后,认为检察官主张“被告施用毒品后驾车致
人于死”,及“被告驾车肇事致人于死而逃逸”等二个犯罪事实均成立,故认定被告分别
犯:
1.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第二项、第一项第三款之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谢物达行政院公
告之品项及浓度值以上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毒驾致死罪);以及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第一项后段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于死而逃逸
罪(肇事逃逸罪)。
二、加重、减轻事由:
(一)累犯加重:
被告于此之前因施用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确定(前案),却在前案之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后五年之内,再犯本案二罪,前案与本案的“毒驾致死罪”所侵害的法益、犯罪方式、罪
质均类似;且被告犯本案“肇事逃逸罪”的犯罪动机也与前案罪质有关连性,故国民法官
法庭认为被告就本案所犯的二罪,均应依累犯规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所犯本案二罪均无任何情轻法重之情事,不能依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减刑,本案
也没有其他减轻事由。
三、国民法官法庭考量被告于此之前已有多次毒驾行为,却仍再次于施用三种毒品后心存
侥幸驾车上路,因神志不清,逆向行驶撞上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受有多重创伤而死亡,使
被害人家属受有无可抹灭之伤痛。且因案发时间为凌晨、案发地点又属偏僻,人烟较为稀
少,被告却因害怕毒驾犯行遭到追缉,没有停留在现场救助被害人或报警,而选择弃车逃
逸,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救助,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被告逃离现场返家后,携带行李
逃逸,先后辗转到数个不同地点藏匿,被查获后虽坦承全部犯行,但至今未能获得被害人
家属原谅,也未和解或赔偿被害人家属。国民法官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并参酌检察官、辩
护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关于量刑之意见后,就被告所犯毒驾致死罪部分判处有期徒
刑十三年六月;另就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并定应执行有期徒
刑二十年。
四、备注: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第二项、第一项第三款之毒驾致死罪,法定刑之有期徒刑部
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依累犯规定加重其刑后,处断刑范围(依法能判处的范围)为
三年一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本案判十三年六月)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第一项后段之肇事逃逸罪,法定刑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累犯规定加重其刑后,处断刑范围为一年一月以上、十年六月以下(本案判九年六月)
(三)定应执行刑,依法不得超过三十年。(本案定二十年)
因此相信要挑战到第二审法院的话,还要设法说服“可能存在国民法官未考量的关键问题
”(或事后和解)之类的状况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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