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中油三接95.4公顷开发许可逆转撤销 藻礁公投领衔人潘忠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21 07:42:13
※ 引述《CREA (人间不信)》之铭言:
: 记者张裕珍/桃园即时报导
:   中油第三天然气接收站开发案获内政部核发95.4公顷面积海岸利用许可,环
: 团居民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历经多年审判,最高行政法院今撤销许可处分。珍爱
: 藻礁公投领衔人潘忠政说,这是“迟来的正义”,但无奈的是三接已经运转,藻
: 礁遭受破坏,仍让人感觉于事无补。
判决摘要说法:(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三三一号,其实是部分原告胜诉、其余
败诉确定)
壹、判决主文
一、原判决关于驳回上诉人叶斯桂、黄秀春、戴兆勇、戴筱玲之诉及该诉讼费用部分均废
  弃。
二、前项废弃部分,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三、上诉人潘忠政、程美玲之上诉驳回。
四、废弃部分,第一审及上诉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驳回上诉部分,上诉审诉讼
  费用由上诉人潘忠政、程美玲负担。
贰、事实概要
一、诉外人东鼎液化瓦斯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鼎公司)前拟具“桃园县观塘工业区
开发计画”(下称系争开发计画),于桃园市观音区塘尾、大潭沿海地区填筑新生地投资
开发工业区,区内规划设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由经济部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核准
编定为观塘工业区,被上诉人于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同意“观塘工业区细部计画(含工业
专用港可行性规划)”。东鼎公司嗣与参加人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基准日定为一
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由参加人为存续公司,概括承受观塘工业区中工业区部分之兴
办工业人身分。参加人于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向桃园市政府函送“桃园观塘工业区海岸利
用管理说明书”(下称本件说明书),就其因系争开发计画,将于一级海岸保护区以外特
定区位(下称特定区位)内,进行“第一阶段开发计画-第三座天然气接收站(面积九十
五点四公顷)”之一定规模以上工程(下称系争工程),依海岸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
请许可(下称系争申请案),经该府办理初审后,于同年月二十七日将初审意见函送被上
诉人审查。被上诉人嗣于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以台内营字第一○七○八○四○一六号函
(下称原处分)回复参加人略以:系争申请案业依被上诉人所属海审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补正完竣,被上诉人许可,请参加人依核可之本件说明书办理,并于说明二列载八项注意
事项。
二、上诉人叶斯桂、潘忠政、程美玲与原审原告彭玉麟、戴兆华以其等为原处分之利害关
系人,对原处分提起诉愿经决定不受理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称原审)提起行政诉
讼。原审前以一百零七年度诉字第一四五二号判决(下称原审前判决)驳回。上诉人叶斯
桂、潘忠政、程美玲与原审原告彭玉麟、戴兆华对原审前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戴兆华提
起上诉后于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死亡,其继承人黄秀春、戴干金具状声明承受诉讼,
戴干金复于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继承人黄秀春、戴兆勇、戴筱玲亦具状声
明承受诉讼。嗣本院以一百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八号判决(下称发回判决)废弃原审前判
决关于驳回上诉人叶斯桂、潘忠政、程美玲与原审原告彭玉麟、戴兆华部分,发回原审。
其后,原审以一百一十三年度诉更一字第二二号判决(下称原判决)驳回上诉人叶斯桂、
潘忠政、程美玲、黄秀春、戴兆勇、戴筱玲(下合称上诉人等六人)与原审原告彭玉麟之
诉,上诉人等六人对原判决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诉。
参、本院判决理由摘要
一、驳回上诉部分:
1.基于海岸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寓含保护人民之生命、身体、财产免受在
海岸特定区位之开发工程所侵害之意旨,虽非居住在受开发管制区域内之人民,如能释明
其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因开发工程及其所在地之特殊性质而显然受有影响,固应认
为对原处分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得对之提起撤销诉讼,为发回判决表明之法律见解。所
谓释明,系指当事人提出能即时调查之证据,使法院就其主张之事实,得生薄弱之心证,
信其大概如此而言。至于当事人提出用以释明之证据,可否使法院信其主张为真实,在自
由心证主义之下,应由事实审法院依调查证据之结果而为判断,若其判断无违反证据、经
验及论理法则等违法情事,即非法所不许,纵其事实之认定因而异于该当事人之主张,亦
不得谓为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情形。
2.上诉人潘忠政、程美玲居住地点距离系争申请案开发基地L十三点位均为十九点八八公
里(依参加人所提供位于海上座标点计算距离则均为二十一点二一公里),已超过参加人
提出之本件说明书所载厂内发生漏油、漏气事件之管制范围五至八公里。其二人虽以系争
工程计画兴建十六万公秉天然气储槽,如发生泄漏爆炸,影响范围将及于二十一公里等情
,主张生命、身体、财产权益将受影响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然经原审审酌改制前行政院
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已改制为环境部)审查通过之“桃园县观塘工业区开发计画环
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定稿本”,认该开发案在本件海岸利用管理争讼前,业经环评程序之反
覆审查,如何借由侦测警报系统、紧急关断设备、高性能消防系统、各种标准作业程序、
紧急应变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使危害之发生及其影响降低,上诉人潘忠政、程美玲无视
自然环境下各种可能变因,纯以天然气储槽容量计算爆炸当量及其可能影响范围,难认已
就其等之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因系争工程及其所在地之特殊性质(如发生灾害时可
能影响之范围广大、位处敏感地质带等)而显然受有影响,加以释明等语,核与证据法则
、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并无违背,原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潘忠政、程美玲对原处分并无法
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当事人适格,并无违误,其二人对原判决提起上诉,为无理由,应予
驳回。
二、废弃自判部分:
1.上诉人叶斯桂与原审原告戴兆华之居住地点与系争申请案开发基地之距离,均在为防范
当地居民受灾害影响而须进行疏散及外围交通管制之范围内,为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
受系争申请案之开发行为所影响之人,故上诉人叶斯桂与戴兆华之承受诉讼人黄秀春、戴
筱玲、戴兆勇具有对原处分提起本件撤销诉讼之原告适格。被上诉人于原处分作成后,虽
就参加人另行申请“观塘工业区(第一阶段开发计画-第三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第一次
变更”案,以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内营字第一○八○八○四八九六号函,依海岸管
理法第二十五条予以许可,惟并未因而撤销或废止原处分,是原处分之效力仍继续存在,
上诉人叶斯桂、黄秀春、戴筱玲、戴兆勇诉请撤销原处分,并无欠缺权利保护必要情形。
2.依海岸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许可案件,申请人应检具海岸利用管理说明书
,载明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条件办理情形,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审核时
,应就该说明书所载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条件办理情形,及是否符合被上诉
人依该条第二项授权订定之行为时(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发布)一级海岸保护区以外特定
区位申请许可案件审查规则(下称审查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所列许可条件,及第七条列
明其他应考量事项,逐一审查。
3.关于系争申请案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海审会之审认结果
,完全未就参加人所提本件说明书所载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采取避免或减轻之措施,如何
可认为符合行为时审查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所定许可条件,说明任何理由,仅要求参加人依
日后环保署审查“桃园市观塘工业区工业专用港环境影响说明书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及对策
检讨报告”及工业区对藻礁生态影响所提因应对策之审查结果办理,并与日后工业港申请
海岸管理法特定区位审查之结果合并办理。海审会虽另要求参加人针对工业区开发对藻礁
生态环境冲击部分,订定保育计画,惟就参加人其后提出一百零七年二月本件说明书定稿
本时,增订之保育计画,得否认属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采取避免或减轻之有效措施,而符
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未见被上诉人于原处分作成前进行审议,原
处分之理由对此亦无任何说明。又海审会针对系争申请案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第五款要件之审议结果,仅审认系争申请案对自然海岸之使用,符合该款要件之一
“最小需用原则”,未就本件说明书所采取弥补或复育造成生态环境损失之措施,何以符
合该款所定其他要件,及行为时审查规则第六条第一项就该款所定许可条件,为任何说明
。是以,前揭海审会审议结果,就系争申请案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
款、第五款规定,除前述“最小需用原则”外,其他要件均未审查,被上诉人依该海审会
审议结果,未经审认系争申请案确实合致该二款全部许可条件,即以原处分予以许可,自
与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不符,而属违法。原判决认原处分并无违误,而驳回
上诉人叶斯桂、黄秀春、戴兆勇、戴筱玲等四人之诉,即有认定事实与证据不符及适用法
规不当之违背法令,爰将此部分原判决废弃,由本院自为判决,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问题是在审查过程不合法,而且前次上诉时:(都是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二七
八号,
一、“社团法人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因为不是当事人,从而被裁定败诉确定;内政部
  则错误就整份判决(原告之诉驳回)提起上诉,所以也被驳回
二、前次判决时,问题提到:
(一)首按在具体之诉讼事件中,具备为正当当事人而得适法受本案判决之资格,此即行政
诉讼上所谓“当事人适格”。我国行政诉讼法基本上系以保障主观公权利为其功能取向,
以落实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使人民权利受侵害时,均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接
受公平审判。故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均得依本法
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既属保护人民主观权益之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参照)
,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例外开放之公益诉讼外,行政诉讼法上其他诉讼种类,均以原告
有主观公权利受损害为前提,方有提起诉讼而利用此程序救济其权利之诉讼权能。又提起
撤销诉讼者,除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外,利害关系人亦得提起。此所谓利害关系,系指法律
上利害关系而言,不包括事实上利害关系,亦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处分而直接受
有损害者,始为相当;若仅具经济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实上之利害关系者,并非所谓法律
上利害关系。至于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判断,在第三人以对授予他人利益之授益行政
处分提起撤销诉讼之情形,除法律明文赋予该第三人有提起撤销诉讼之诉讼权能外,如第
三人主张该授益行政处分所违反之法规范,有保护第三人之目的,第三人即得据该法规范
提起撤销诉讼(保护规范理论)。至于判断法规是否具有保护特定第三人之规范目的,除
法规范本身外,与该法规相关联之规范结构及制度性之周边条件亦应一并纳入斟酌,若依
该法规范之整体架构,已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特别斟酌特定第三人之利益,并调和行为人与
第三人之利益以求其均衡,即可认定该法规具有保护第三人规范之性质;不能仅因法律仅
规定“公共利益”,即迳行否定其兼有保护第三人利益之意旨。
(二)再查,关于保护规范之效力可及范围,如自相关法令已可得知者,应以该法令规定,
惟在涉及土地利用与环境相关问题之法领域,欲将所有事务以一般、抽象之规定予以类型
化,现实上并无可能,故于法令所规定之形式标准外,仍有针对个案具体情况,检视在该
形式标准范围外之第三人是否应受法规范保护之必要。
(三)再按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就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为判断,原则上应予审查,但对行政机
关就具有高度属人性之评定(如国家考试评分、学生的品行考核、学业评量、教师升等前
的学术能力评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断(如与环保、医药、电机有关之风险效率预估或
价值取舍)、计画性政策之决定及独立专家委员会之判断,则基于尊重其不可替代性、专
业性或法律授权的专属性,而承认行政机关就此等事项之决定,享有判断余地。然而,并
非所有不确定法律概念形式上合乎上述判断因素之事件,都应一律尊重行政机关之判断而
认有判断余地,仍应视其性质而定。例如不涉及风险预估、价值取舍或政策决定之事实认
定及法律之抽象解释,本即属行政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之核心事项,行政机关并无判断余地
可言,不因其系独立专家委员会所作决定,而有所不同。
*除外还有证据未调查完竣,这边就不赘述了
因此:
: 嘘 Sonia1022: 三接已经运转 法院一个案子搞7年? 114.44.235.7 08/20 23:37
现阶段就是要桃园市政府(改制后)重新认定,详细如前所叙
且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不外乎“无关人士”、“没有侵害权利”等,但对于过程却没有多
加检视
再说了,更一审时提出的计画书,不到位
原文供参如下:
参加人因应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各款及特定区位许可案件审查规则第二条至第七
条之办理情形,见诸本件说明书第七章,概要说明如下:
⑴符合整体海岸管理计画利用原则:
依特定区位许可案件审查规则第二条第一项,整体海岸管理计画利用原则包括海岸保护原
则、海岸防护原则及海岸永续利用原则。参加人系区分施工期间与营运期间之环境保护对
策,分别针对空气品质、海域水质、噪音振动、废弃物、生态环境(包括陆域生态与海域
生态)、景观美质、社经环境、渔业资源、交通运输、安全性等,提出具体对策;此外另
说明海岸之自然、历史、文化、社会、研究、教育及景观等特定重要资源之区位、保护、
使用及复育原则;与发展迟缓或环境劣化地区之发展、复育及治理原则。
⑵符合海岸保护计画、海岸防护计画管制事项:
按海岸保护计画与海岸防护计画均尚未拟订公告,参加人承诺俟中央主管机关依据海岸管
理法第八条第七款、第十款规定拟定海岸保护计画与海岸防护计画后配合执行。另系争申
请案位置邻近整体海岸管理计画指定之二级海岸防护区“○○市○○区○○里-新屋区永
安里”海岸段,因该海岸段大部分以设有海岸保护工程,经模拟,观塘工业区因未较大潭
电厂进水口突出海岸,兴建后不致对下游观新藻礁保护区地形造成影响,主要影响区域以
计画区北侧海域为主,因此产生之淤积现象,参加人承诺每年于汛期前进行一次观音溪口
河道断面监测作业,如经河道水理分析确有安全顾虑(溢堤泛滥),淤积影响观音溪口区
域排水时,将依环评承诺立即疏浚。
⑶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①参加人主张观塘工业区系由经济部于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核准编定之工业区,内政部区
域计画委员会嗣于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百一十五次会议同意“观塘工业区细部计画
(含工业专用港可行性规划)”,第三接收站计画属观塘工业港的后线相关设施,系提供
观塘工业区专用港码头卸收后天然气储存、气化及泵送等功能,属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
滩得为独占性使用之认定原则中,“依海型活动或设施”之“工业专用港及其附属设施”
,具有特殊性及必要性。另在经济部“永续的能资源管理”施政主轴下,“启动能源转型
与电业改革”的施政重点中,加速兴建第三座天然气接收站,以扩大天然气使用与低碳天
然气发电即为其中之一;又经济部预估全国天然气用量于一百一十四年将达二千三百万吨
以上,第三接收站将负责规划供应六百万吨天然气,以满足全国的用气需求,故符合必要
性之规定。此外,参加人于第三接收站站址评估阶段时,针对可能计画站址包括台北港及
观塘工业区,依据其站址取得难易度、工程难易度、港区腹地、计画开发及兴建期程、投
资成本等评估因子,经由层级定量分析及定性比较,并考量未来天然气需求将偏重北部发
展趋势,以及建构国家级天然气输储系统等因素,决策以观塘工业区作为兴建第三接收站
之场址,期第三接收站完成后可达北、中、南三座接收站分区供气目标,降低南气北输之
成本及营运风险,提升国内整体供气稳定及安全,故符合“区位无替代性”之规定。
②公共通行之保障或其替代措施方面,关于陆上交通,观塘工业区营运后,为维护民众安
全及接收站区营运管理整体考量,将于改道后的台电大潭电厂温排水渠道设置围篱设施,
作为工业区之周界并管制人员及车辆进出。计画区将设置南北联络道以提供厂区联外交通
使用。施工期间工区因施工车辆往来频繁,将暂时予以管制,不提供民众进出。完工后南
北侧联络道将提供民众使用。关于海上航行安全,于施工初期约有四十座沉箱自台北港拖
航,预定于六个月内拖航完毕,其航线已远离林口卸煤码头及竹为渔港外海处至少一公里
以上,另因拖航作业频率低,且于作业期间由台北港航管中心管制,适时发布航传布告,
并遵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规定设置警戒标志,可确保航运航行安全。
③公共亲水及通行权保障方面,北联络道将设置告示牌,指引民众前往亲水公园及北堤亲
水设施,亦可借由北联络道衔接至观音滨海游憩区。
④邻近计画区防风林及沙丘维护方面,计画区南北联络道将穿越防风林及沙丘,为避免民
众误入防风林,将于北联络道两侧设置木栅栏。另预估将移除现地沙丘约六千八百立方公
尺,所移除之沙丘移往道路两侧,以维护沙丘功能。
⑷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及采取避免或减轻之有效措施:
参加人蒐集“工业港环差分析及对策检讨报告”对第三接收站海岸生态环境现况,包括陆
域、海域生态调查,潮间带(含藻礁)调查结果后,依据环保署核定工业区环评评估书,
并参考办理中之工业港环差分析及对策检讨报告,针对观塘工业区施工及营运期间对工区
海岸生态环境影响之减轻对策内容,包括:
①施工期间:
针对海水水质,采取先围护岸堤再浚挖,避免海域浊度增加;严格管理施工进度,缩减工
期,以减轻因浚深及抽砂等作业对水域所造成之影响,使海域干扰时间减少;于施工区规
划雨水水路,并于设置截流系统及简易洗砂池,妥善予以蒐集地面迳流水或一般排水之砂
土,并经简易处理后再排放,避免污染海水水质;采用先进绞吸式或同等级功能之抽砂船
,并于填砂地区设置沉砂池,使海水沉殿后再回流入海,以减少海域干扰;海事工程将控
制筑堤材料之吊放速度,避免扰动海底底质;施工机具、车辆及施工船将增加维修,以避
免产生漏油污染地面或水面,进而影响水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将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
再排放入海,以减低水质污染的情形;妥善规划抽砂浚渫区,朝较小区域与较短时间内运
作;抽砂浚渫作业时尽量减少扰动,同时减低输送时造成的泄漏量。为进一步减低抽砂可
能之影响,再考虑采取抽砂作业配合外廊堤工程及造地围堤/护岸的兴建,尽可能以封闭
方式限制抽砂的影响范围;在抽砂船吸头安装活动封口,阻止外面水向内流动,同时并安
装气体吸引装置,以减少水体浑浊度;必要时采用“沙帘(Sand Curtain)”之方法,于港
内抽砂区或围堤排水口约一定范围内用封闭式网帘数层,使浑水不得外流,同时网帘将带
动滞流泥沙下沉及过滤等作用;抽砂施工期间,随时监视因而引其之海水污浊范围,必要
时减缓抽砂量或速率,以控制其影响范围。
针对陆域生态,因观塘工业区于施工期间除开拓联外道路穿越防风林外,对其余植物生态
并无太大影响。联外道路开辟虽可能破坏部分动物栖息地,但范围小,应不致有明显影响
。至减轻对策则包括:穿越防风林之联络道路将尽量减少宽度;绿带及绿化规划时将优先
选择兼具防风、水土保持及景观美化乡土树种。
针对海域生态,于施工期间之影响主要来自于抽砂填海、防波堤构筑及航道浚渫等作业,
造成之海水悬浮固体增加。另外,水中结构物本身亦会改变原有之生物栖息环境,此外施
工机具清洗及保养所排放之废水、废油,工作船渗漏之油污及船上废弃物,以及居住工地
内临时性居所之施工人员所排放之生活污水等,均可能污染海水水质,但因其量有限,且
均将经适当处理,故影响将属轻微。其减轻对策包括:抽砂工程将采用低污染之作业方式
,减低可能之施工污染,同时避免暴雨冲刷大量泥沙进入海中;第三接收站之防波堤由于
部分采用抛石堤设计,将有利于提供礁石底栖生物良好生长环境;水域浚挖将尽量配合外
廓设施进行施工,以避免扰动引起之混浊海水扩散至外海;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以随时掌握
施工之影响,并将监测结果通之施工单位,俾及时采取因应措施;在观新藻礁保护区北永
续利用区北侧,进行海岸水文与漂沙监测调查,并定期以抽砂浚渫方式控制因突堤效应产
生之淤砂,减少淤砂对藻礁生态之影响。
②营运期间:
针对海水水质,因运转期间主要污水来源为员工之生活污水,此生活污水将由污水下水道
系统收集后,经沈淀、生物处理、过滤等单元处理至符合放流水标准后回收或排放;如获
台电公司同意,将可利用邻近发电厂之温排水作为天然气气化用水,气化后之冷排水再排
放入原发电厂温排水渠道混合,不仅不直接抽取海水,且可提高天然气气化效率,同时亦
可降低电厂温排水水温,以减低对海域生态之影响;石化品储槽装设自动测漏计及液位计
定期检测,查核是否有泄漏现象;并设置雨水截流系统,除配合原工业区内之排水系统,
于雨水迳流含油份可能较高之区域,将设置独立之雨水收集系统,以收集在降雨后所冲刷
的附着于地表污染物所产生之污染性雨水;进行水质监测,以掌握环境影响状况,并随时
修订处理计画以达环境保护之目的。
针对陆域生态,依据当地保安林管理单位建议,妥善规划联外道路宽度、方向及弯曲度,
以避免影响保安林功能,故对附近陆域生态影响应属轻微。
针对海域生态,减轻对策如下:员工生活污水均经生物过滤等程序处理至符合放流水标准
后始排放。定期进行海域生态及渔业资源之监测,以确保对海域生态影响减至最低。因在
相对比较低温的环境有利于珊瑚礁、海域生态生长,未来将利用工业专用港进口极低温液
化天然气气化后之冷排水,与台电公司协调将大潭电厂温排水中和,降低海域生态及珊瑚
礁的生存环境可能冲击。末在桃园观新藻礁生态系野生动物保护区北永续利用区北侧,以
人为方式持续控制因突堤效应产生之淤砂,减少淤砂对藻礁生态之影响。
③其他:配合桃园市政府藻礁保育专案小组之分工,全力配合办理相关工作,包括对配合
社区力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之监督巡守;与水利单位协调合作改善观音保生海岸段护堤
改善。
⑸因开发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时,应以最小需用为原则,并于开发区内或邻近海岸
之适当区位,采取弥补或复育所造成之生态环境损失之有效措施:
①最小需用原则:
第三接收站初期规划年运量三百万吨,将设置四座十六万公秉天然气储槽及相关气化、计
量与泵送设施,后续将配合市场用气需求,提升年运量至六百万吨,再扩建五座储槽,共
计九座储槽。参考美国国家消防法规、日本瓦斯事业法及我国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
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所定安全间距进行用地规划。另需
考虑建立环厂道路以利消防车行驶进行灭火作业;各设备操作及维修所需空间;设备间连
通管道所需管墩或管架空间;防爆区与非防爆区明确分隔,以利非防爆设备之设立;行政
区与操作区隔离;及保留相当绿地并预留未来扩建空间等,所需填海造地面积约六十公顷
,尚须十七公顷作为台电温排水渠道改道、设置隔离绿带及亲水公园支用。相对于现有永
安接收站(三座十万公秉半地下槽、三座十三万公秉半地下槽,站区面积七十公顷)及台
中接收站(六座十六万公秉地上储槽,站区面积六十五公顷),已符合最小需用原则。
②弥补或复育措施:
因在观塘工业区兴建第三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之必要性,观塘工业港之开发案无法回避,
参加人将认养计画区南侧的观新藻礁生态系野生动物保护区(下称观新藻礁保护区)及北
侧的白玉海岸,进行生态补偿。具体作为包括规划于施工期间将观新藻礁保护区北永续利
用区及其海侧之淤沙清除,使北永续区邻近台电进水口处南侧的藻礁不受漂沙掩盖,有助
藻礁生态复育;及在观新藻礁保护区北永续利用区及北缓冲区内设置“藻礁生态重点复育
区”计约五十公顷,作为藻礁生态研究调查保育之成效示范基地。
在弥补或复育方法及进度规划上,包括与学术单位合作参与“藻礁生态保育工作”,初期
工作项目为珊瑚礁的育种与养殖方式研究、珊瑚礁的生存条件试验、藻礁生态系重要动植
物(例如壳状珊瑚礁等)的复育研究;办理抽砂作业维护藻礁生态;配合桃园市环保局协
助河川巡守工作;浚挖工程作业设置污染防止膜确保计画区海域水质;设置“藻礁生态重
点复育区”;认养观新藻礁保护区及白玉海岸,进行造林抚育、生态及环境长期监测、协
助海岸复育净滩及景观改善之规划及执行等等;并设置白玉自然海岸生态教育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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