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探探”约少女摩铁性交易...还连去2天 男学生赔40万换缓刑
4.完整新闻内文:
桃园市蔡姓男学生去年3月透过交友网站“探探”认识未满14岁少女,双方约定以对价之
性交易上摩铁,2天内连续发生2次性关系,少女事后出现异状被家人察觉报警提告。桃园
地院审理时,被告坦承犯行,法官审酌被告无前科,且同意赔偿40万元获得原谅,审结依
与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与未满14岁之人性交罪,
处有期徒刑1年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还可上诉。
检警调查,刚满18岁的蔡姓男子仍就学中,去年3月22日凌晨2时前,蔡男透过社群媒体某
交友网站探认识未满14岁之少女,蔡男向少女提出以新台币1,500元作为性交行为对价之
条件,获得少女同意后,双方相约在中坜区某处摩铁见面,蔡男未违反少女意愿下完成性
交行为1次,并于性交易后当场交付现金1,500元给少女;翌日清晨6时许,双方再度相约
在同一地点,蔡男以未违反少女意愿,再与少女完成1次性行为;事后,少女事后出现异
状被家人察觉报警提告,桃园地检署复讯后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诉。
桃园地院审理时,被告于警询、侦讯、院方准备程序及审理中均坦承犯行不讳,与证人即
告诉人少女、少女之母于警询及侦讯时所为之证述内容相符,并有被告与少女间之社群媒
体对话记录截图照片佐证,足认被告犯行,足堪认定。
法官审酌,被告明知少女于案发时未满14岁,心智发育未臻健全,对于性自主能力及身体
自主判断意识亦尚未成熟,被告仅因一时情欲,贸然与少女为合意性交,不仅极可能影响
少女之人格发展,亦使少女日常生活因此遭受巨大影响,致其身心受有伤害,考量被告犯
后坦承犯行之态度;法官认为被告前无任何经法院判决科刑纪录,经此侦审程序及科刑宣
告,当能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且被告于审理庭中尽力展现调解意愿,且同意赔偿40万
元获得少女与家人原谅。
法官审结,被告犯与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与未满
14岁之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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