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南正副议长邱莉莉贿选案9人无罪定谳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20 07:26:53
※ 引述《HisVol (他的体积)》之铭言:
: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 台南正副议长邱莉莉、林志展贿选案,被检方提起公诉的邱莉莉等10人,一二审均获判无
: 罪。检方以判决违背判例等理由,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审理后,13日认为检
: 方上诉无理由,驳回检方上诉,全案就此确定,邱莉莉等人无罪确定。
正确来说,应当是“上诉不合法”才对
今天稍早前出炉的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零三号刑事判决中,又是一次表示“
检察官胡扯一通”的环节(不符合《速审法》的上诉条件)。
具体而言:
二、经查:
(一)公诉意旨以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钦(下称邱莉莉等三人,并与被告杨志强、李
文俊、黄怡萍、黄丽招、李镇国、高玫仙等六人合称被告等)分别系代表民主进步党(下
称民进党)于民国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当选台南市议会第四届不同选区之市议员(前
二人)及当时民进党之中执委(第三人,嗣退出民进党),为达成使邱莉莉当选第四届台
南市议会议长之目的而先后基于犯意联络共同于
1.起诉书犯罪事实栏(下称起诉事实)二(一)所示时地,与有同一犯意联络之杨志强对国
民党籍市议员方一峰行求贿赂而约其于议长选举时投票给自己,惟遭方一峰当场拒绝、
2.起诉事实二(二)所示时地与有同一犯意联络之当时国民党籍议员李文俊(嗣经开除党籍
)、无党籍议员黄丽招以及台南市政府地政局约聘雇员黄怡萍,对当时有投票权之李镇国
(嗣经开除党籍)及其配偶高玫仙行求、期约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使李镇国为投票
权之一定行使。投票权人李镇国及与其有犯意联络之高玫仙则基于共同收受贿赂或不正利
益之期约而许以为投票权之一定行使、
3.起诉事实二(三)所示时地与有同一犯意联络之当时之台南市区渔会理事长林士杰(绰号
“土鸡仔”,已殁,业经不受理判决确定)及李文俊称为“表妹”之黄怡萍,由林士杰以
凶恶口吻要求方一峰必须投给自己,总之不能投给郭信良等词妨害方一峰行使法定之政治
上选举之投票权,致方一峰因而心生畏惧而前往报警,且因担心家人安危而于遭胁迫后数
日均住宿于议会内,直至议长选举依其本人意愿为选举投票时为止,共同妨害方一峰行使
法定之政治上选举之投票权未遂等犯行,
因指
1.邱莉莉三人与杨志强就起诉事实二(一)所为系共同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条第一
项之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贿赂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罪;
2.邱莉莉等三人与李文俊、黄丽招、黄怡萍就起诉事实二(二)所为系共同犯同条项对于有
投票权人行求、期约贿赂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罪;
3.李镇国、高玫仙就起诉事实二(二)所为系共同犯同条第二项有投票权之人期约贿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许为一定之行使罪;
4.邱莉莉等三人与黄怡萍就起诉事实二(三)所为系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一项
之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选举未遂罪嫌。
经原审审理结果,以不能证明被告等犯罪,维持第一审谕知被告等均无罪之判决,驳回检
察官在第二审之上诉。
(二)检察官之上诉意旨略以:
1.依卷内相关监听译文,邱莉莉与郭再钦之对话中,邱莉莉提及其已经把“家伙都卖掉”
等语、郭再钦且称“要花上亿”等语;郭再钦在与林志展之对话中,提及李文俊议员疑似
被人“圈走”乙事,邱莉莉等三人显亟欲以金钱等财物为贿选。原判决将上开证据予以割
裂观察,认定被告等俱无贿选及恐吓之谋议云云,与司法院释字第一百零九号解释有违。
2.依卷附相关监听译文以及李文俊、证人蔡育辉等人之供述,已足以补强方一峰所指邱莉
莉等三人及杨志强行贿等证词之凭信性,但原判决认为不能证明邱莉莉等三人与杨志强有
起诉事实二(一)之犯行,暨原判决另以
[一]李镇国即使经历遭比“七”之恐吓事件,也没有改变支持李文俊与邱莉莉搭配竞选之
初衷,故邱莉莉等三人及李文俊、黄丽招及黄怡萍等人没有对李镇国行求、期约贿赂或不
正利益之必要、
[二]李镇国本身具有台南市议员之身分,本即可自行要求建商以八折价购屋等旨说明上开
六人并无起诉事实二(二)之犯行,然此部分已有李镇国、黄丽招、郭再钦及黄怡萍之供述
足凭,上开六人行求、期约之购屋折扣、竞选经费及四年议员薪资之给予,客观上已足以
影响有投票权人之投票意向,应认与该第四届议长之投票权之行使间有对价关系。
原判决认定上开六人并未对李镇国、高玫仙行求、期约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俱与本院九
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三号判例意旨有违。
3.原判决认定方一峰指其于起诉事实二(三)所示时地遭胁迫不得投票给郭信良之证词有前
后矛盾情形,且与客观事证相左,复认定林士杰之话语没有使方一峰心生畏惧,与方一峰
事后之报警、连续数日住在议会内,直至选举后始返家、申请安全警卫人员等事证不符。
原判决就起诉事实二(三)部分认定邱莉莉等三人与黄怡萍均罪证不足,亦与司法院院字第
五十七号解释意旨不符。
(三)惟:
1.检察官系以原判决关于起诉事实二(一)(二)谕知无罪之判决违反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
第八百九十三号之判例;关于起诉事实二(三)谕知无罪之判决违反司法院院字第五十七号
解释,暨上开谕知无罪之判决均并有违反司法院释字第一百零九号解释之情事,提起本件
第三审之上诉。
2.本院前开判决有裁判全文可参,固属前述修正后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七条之一第二项所指
未经停止适用之判决先例,与上开二则司法院解释俱属速审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
司法院解释或判例”。然检察官上诉理由仅指称依卷内监听译文、共同被告或证人之证述
已足认定全部起诉事实,原判决维持第一审谕知被告等均无罪之判决,认事用法违反前开
判决先例及司法院解释云云,并未具体说明原判决何以违反前开判决先例、司法院解释。
观诸原审维持第一审无罪之论据,系依其证据调查及其对证据取舍之结果,说明
[一]综合卷附相关监听译文中之对话内容、方一峰之证述以及其侦查庭讯录音档之勘验内
容、证人李中岑证述之内容等证据资料,不能证明邱莉莉等三人、杨志强共同行贿方一峰
之得心证理由、
[二]综合李镇国、高玫仙、李文俊、黄丽招、黄怡萍及相关监听译文对话等证据资料,说
明邱莉莉等三人并无对李镇国、高玫仙行求、期约之必要、议长副议长“民国”配(指议
长为民进党籍,副议长为国民党籍)之允诺仅政治协商,并无所谓起诉书所指之甲保证,
且购屋折扣之保证之可信性存在高度合理怀疑之空间,亦无起诉书所指之乙折扣,另允诺
起诉书所指之丙经费及丁薪资之给予为李镇国、高玫仙之主观臆测,欠缺佐证而不能证明
。况纵使双方论及甲保证、乙折扣、丙经费及丁薪资,然此均属第三方决定是否履行并取
决于不确定性之事实是否发生,亦难认与选举有对价关系之得心证理由、
[三]综合方一峰之供述及其调询之勘验笔录、黄怡萍、郭再钦之供述等证据资料,说明并
无积极证据证明邱莉莉等三人、黄怡萍有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选举权犯行之
得心证理由。
其中[一][二]所论述贿选应具备之要件,与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百九十三号判决先
例载称:“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之贿选罪系以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
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为构成要件。亦
即须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行贿之犯意,而约使有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一定之行使或不行
使;客观上行为人所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认系约使投票权人为投票权
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对价;以及所行求、期约、交付之对象是否为有投票权人而定。上
开对价关系,在于行贿者之一方,系认知其所行求、期约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为约使有
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贿者之一方,亦应认知行贿者对其所行求、
期约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为约使其为投票权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对有投票权人交付
之财物或不正利益,并不以金钱之多寡为绝对标准,而应综合社会价值观念、授受双方之
认知及其他客观情事而为判断”等旨,尚无扞格。
其中[三]部分关于强暴、胁迫之定义亦与司法院院字第五十七号解释所载“地方党部当改
选职员时。如以强暴胁迫等方法妨害或扰乱选举。以致党员纷纷离席。结果宣告散会。应
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罪。其于事前具有阻止或扰乱合法集会之故意者。则应适用第
一百五十九条论科”意旨无关。又[一][二][三]均未认定任何人成立犯罪,自亦与司法院
释字第一百零九号解释所载:“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
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均为共
同正犯”等关于同谋共同正犯之论断无涉。
从而,检察官之前揭上诉意旨形式上虽系以原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本院判例为由提起,
然实际上系就本案证据证明力之判断及取舍为与事实审相异之判断,与前述判决先例、司
法院解释之法律意见无关,自与速审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之上诉理由不相适合,揆诸前揭
说明意旨,应认检察官之上诉不合法律程式,予以驳回。
至于:
: 推 DanielHAO: 2028换边清算 想想就兴奋 210.242.153.235 08/13 16:44
建议别太早幻想了...
且倘若一一七年选举时,中共的威胁依旧不停止,这样就是在帮当权者“助攻”,又他们
针对日本的状况,仍然就是拒绝一切对话:
《环球时报》:
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十七日对媒体表示,日本从一开始就被《联合国宪章》认定为“敌国
”,希望日本充分认真阅读《联合国宪章》,包括第一百零七条(即“敌国条款”)。日
本当年是在承认军国主义罪行、承认《联合国宪章》全部内容的情况下加入联合国。如果
日本领导层试图突破本国宪法约束、改写国际法、逃避历史责任,当然会引起严重担忧。
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林剑:
中方赞同拉夫罗夫外长有关表态。“敌国条款”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规定。今年是东
京审判开庭八十周年,重申“敌国条款”的含义,强调这一条款的约束力,对于捍卫中国
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严防军国主义幽灵死灰复燃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社会有必要提醒日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具有国际
法效力的文件,明确了日本作为战败国的国际义务,构成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也是
日本重返国际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前提。如今,高市政府却对日本历史罪行避而不谈,不仅
不反思,还想方设法美化洗白,企图抛弃和平主义,突破日本宪法和国际国内法规制,图
谋加速“再军事化”,这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和对国际和平正义的公然挑衅。世
界上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都应共同抵制和阻止日本右翼势力的这一危险动向,共同维护二
战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防止历史悲剧重演。
如此能不说具有“干涉内政”、“颠覆政权”之意,就是在视世界秩序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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